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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合伙公司的持份转让与继承:程序与法律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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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合伙公司的持份转让与继承:程序与法律要求解析

在日本的公司形态中,合同会社以其灵活的组织设计和高度的运营自由度,在许多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其核心理念与株式会社不同,侧重于“人际信任关系”。与株式会社强调资本结合不同,合同会社基于成员间的个人联系和信任。这种根本的思想差异直接反映在相当于公司所有权的“持分”的转让和继承规则上。合同会社的持分转移并不能像株式会社的股票交易那样自由进行。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设定了优先考虑现有成员结构稳定性的严格原则。因此,在转让合同会社的持分或规划未来的业务继承时,准确理解这些法律程序、产生法律效力的要求以及为了对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对抗要求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从专业角度详细解释合同会社成员持分的转让及继承的具体程序和法律效力。

合伙公司持股转让的基本原则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同,合伙公司的持股转让在日本法律下原则上受到严格限制。这种限制的基础在于,合伙公司作为一种“人的公司”,其业务基础建立在社员间的个人信任关系之上。

原则:全体社员的同意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规定的持股转让的基本规则非常明确。日本公司法第585条第1款规定:“社员未获得其他所有社员的同意,不得将其持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全员一致”要求,即如果有任何社员反对,则持股转让无法成立。这一规定并非任意限制,而是法律上具体体现了合伙公司的本质。法律假设每个社员的个性对所有其他社员都极为重要,因此赋予每个社员拒绝接受新合伙人的权利,即否决权。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信任基础和人际联结。这一高门槛表明,法律更重视维持现有社员之间的团结,而不是个别社员自由回收投资的权利。

例外:不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

这一严格原则存在重要的例外。日本公司法第585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在获得执行业务的所有社员的同意时,可以将其持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这一条款为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类似投资者立场的社员的持股转让提供了更宽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获得其他不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的同意,只需执行业务的社员全体同意即可转让。这一例外规定表明,法律认识到合伙公司内部不同角色的差异。不执行业务的社员的持股转让被认为对公司日常运营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允许更简便的程序。这一规定为将合伙公司作为更灵活的投资接收方提供了可能。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将投资者定位为“不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可以为他们设计更便捷的退出策略。

章程的特别规定

日本公司法尊重当事人自治,在持股转让规则上也不例外。日本公司法第585条第4款规定,对于前述的同意要求,“不妨碍章程中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合伙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设定与法律原则不同的自定义转让规则。例如,章程可以规定“持股转让需获得代表社员的同意”,或者“需获得执行业务社员过半数的同意”等。章程中的这种变更权是合伙公司治理设计中极为重要的。全员一致的原则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而只是一个初始设置(默认值)。因此,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程序,而是一项非常战略性的活动,它定义了公司的灵活性、未来并购或业务继承的可能性,以及每个社员持股的价值本身。

合同会社持分转让的具体程序

在转让合同公司的持分时,相关方需准确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这些程序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否则转让的效力将不完整。

首先,转让方(即将持分转让出去的社员)与受让方(即将持分转入的个体)之间,需签订持分转让合同。该合同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协议,但仅凭此合同并不能在公司层面上产生转让的效力。

接下来,最关键的步骤是满足日本公司法或章程所规定的同意要求。原则上需要其他所有社员的同意,通常这种同意会以“同意书”等书面形式明确记录。

然后,进行章程变更程序。根据日本公司法,章程中需记载社员的姓名和地址(公司法第576条第1款)。若受让方成为新的社员,在实务中通常通过全体社员的同意(参照公司法第585条等)进行章程变更,通过该记载对外明确社员地位。特别重要的是,非社员受让持分并新加入时,该受让方只有在章程变更完成后才正式获得社员地位。章程变更本身也原则上需要根据日本公司法第637条,获得全体社员的同意。在实务中,持分转让的批准和章程变更的批准通常是通过一项决议同时进行的。

最后,考虑商业登记的变更申请。但并非所有持分转让都必须变更登记。只有当持分转让导致“执行业务的社员”或“代表社员”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才需要进行登记变更。例如,不执行业务的社员将其持分转让给外部第三方,且该第三方也成为不执行业务的社员,或者仅在现有社员间改变持分比例的情况下,由于登记事项无变动,因此无需申请变更登记。

日本合同会社持股转让的效力发生要件与对抗要件

为了法律上确立持股转让的效力,并能够对公司或第三方主张其权利,需要理解“效力发生要件”与“对抗要件”。在日本的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对抗要件通常明确为单一的要件,即股东名册的记录。然而,在合同会社(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为多角度的理解。

首先,在公司及其他社员的内部关系中,转让的效力是在转让合同签订且必要的同意要件得到满足时产生的。然而,受让人要想拥有所有权利并确立为完全的社员地位,则需在公司章程变更时点。因此,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变更后的章程成为证明社员地位的决定性证据。

接下来,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关系,即“第三者对抗要件”,依据想要主张的内容,所依赖的要件会有所不同。理解这一双重结构至关重要。

首先,如果要对第三方主张公司的代表权或业务执行权限,例如,金融机构或交易对手在确认签订合同的授权人时,会参考商业登记簿(登记)。因此,要对第三方主张业务执行社员或代表社员地位的变更,所需的要件是变更登记。即使章程中对代表社员的权限有所限制,如果善意的第三方不知道这些限制,也无法对其主张这些限制。这一点在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599条第5项中有所规定。

其次,如果要对第三方主张社员本身的地位,例如,考虑新成为社员的人的债权人想要对该社员的资产即持股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执行业务的社员不会被记录在商业登记簿中,所以登记并不能成为证明社员地位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对抗第三方的社员地位的要件是合法变更的章程。

因此,对于合同会社的持股转让的对抗要件,并不能简单地用“登记”或“章程”来二选一回答。登记是为了对抗“权限”的要件,而章程是为了对抗“社员身份”的要件,这种分析性的理解是必需的。这种区分在管理法务风险时至关重要。

介绍裁判例:关于股份转让的判断

关于股份转让的同意要求,存在一个展示了法院思路的重要判例。日本最高法院在平成9年(1997年)3月27日的判决(民集51卷3号1628页)涉及的是与当前合同公司具有类似法律性质的旧有限公司的案件,其判断至今仍富有启示意义。

在这个案件中,一家有限公司的社员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一个非社员的第三方。这次转让并没有经过法律要求的正式社员总会的批准决议。然而,事实上,除了转让人之外的所有社员都实质上同意了这次转让。

最高法院判定,即使没有形式上的批准决议,只要实质上得到了所有社员的同意,那么这次股份转让就是有效的。这种效力不仅在转让双方之间得到认可,也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得到承认。这个判例清楚地表明,日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起遵循形式上的程序,更重视所有相关方的真实意愿,这是一种“实质主义”的立场。同意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其他社员的利益。如果那些应受保护的社员通过给予同意来放弃保护,那么就不应以程序上的形式缺陷为由来争议转让的效力。这种做法为基于所有相关方真实意愿的交易提供了法律稳定性,但始终遵循正式程序仍然是最安全的实务做法。

持股继承:遗产继承及合并

社员的死亡或因合并导致法人消失,会引发持股继承这一重大问题。在这一点上,合同公司的规则与株式会社有很大的不同。

原则:因死亡而退社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07条第1款第3号的规定,如果社员死亡,该社员将被视为已从公司“退社”。也就是说,社员的地位(持股)原则上不会自动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不会成为社员,而是仅获得向公司索取相当于被继承人(已故社员)持股评估价值的金钱的权利。

例外:章程规定的继承

这一原则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例外规定,以便于实现业务继承。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08条第1款规定,合同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如果社员死亡或因合并而消失,该社员的继承人或其他一般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社员的持股”。通过在章程中设定这一条款,继承人才能继承持股并成为新的社员。章程的设定方式也很灵活,既可以简单规定“继承人将继承持股”,也可以规定“在获得其他所有社员同意后才能继承”等有条件的继承方式

这一继承规则是“选择加入制度”,即如果不采取积极行动,就不会适用。如果什么都不做,就会按原则处理,视为退社。这对于只有一个社员的合同公司来说,可能会产生致命风险。如果唯一的社员在未设定继承规定的情况下死亡,公司将没有任何社员,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641条第4号规定的解散原因“社员缺失”,公司将不得不解散。因此,对于家族经营的公司或由紧密关联人士运营的公司来说,将基于日本公司法第608条的继承规定纳入章程,是确保业务连续性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总结

正如本文所解释的,合同公司的持份转让及继承在日本,是受到基于社员间人际信任本质的深层规则所规范的。持份转让原则上需要全体社员的同意,并且该程序不可或缺地需要章程的变更。对第三方的对抗要件则需要根据主张权利的内容,适时地使用商业登记和章程。这比股份公司的制度更为复杂。此外,通过继承进行的业务承接,如果不在章程中设定明确的承继规定,则无法实现。合同公司的灵活性,反过来也是其复杂性的来源。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并实现未来的顺畅交易和业务承接,特别是在章程设计阶段,由专家进行的预先法律规划不仅是推荐的,更是必不可少的。

Monolith法律事务所在日本公司法的相关事项上,特别是合同公司的持份转让和继承方面,为国内外的多样化客户提供了丰富的咨询经验。我们事务所拥有多名具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使用者,能够准确地引导客户理解这些复杂的法律制度。从章程的创建与变更,到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再到确实的业务承接计划的制定,我们提供全面的支持。我们将遵循日本的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在各个阶段为您提供支持。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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