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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中的股票发行制度完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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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中的股票发行制度完全指南

为了支持企业的成长战略和组织重组,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不断随着时代进化。2021年3月1日(令和3年3月1日)施行的修正公司法引入了“股份发行”制度,这是最新且最具战略性的工具之一。该制度允许企业在将其他股份公司子公司化时,使用自己的股份作为对价,而非现金,特别是在并购(M&A)实务中带来了重大变革。与传统的以股份作为对价的方法,例如“股份交换”只针对完全子公司化(100%股份获取)不同,股份发行制度旨在通过获取超过50%的表决权来实现子公司化,因此能够实现更加灵活的资本合作和并购。此外,该制度无需像“实物出资”那样复杂的程序,例如经法院任命的检查官进行的价值调查,从而实现了更快速和高效的交易。该制度的创设不仅仅是法律技术上的改革。它明确反映了政策意图,即支持那些虽然手头资金不充裕,但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例如,创业公司和科技公司)利用自身股票价值,战略性地执行并购。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全面解释股份发行制度,从其法律定义到具体程序,以及至关重要的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等方面。

株式交付制度:战略性运用概览

为了准确理解株式交付制度,首先必须掌握日本公司法中对其法律定义的理解。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2条第32号之2的规定,株式交付是指“股份公司为了使其他股份公司成为其子公司(限于法务省令所定者),接受该其他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并以该股份为对价向股份转让人交付本公司的股份”。这一定义包含了确定制度适用范围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参与此程序的当事方,无论是交付股份成为母公司的公司(株式交付母公司),还是成为目标公司的公司(株式交付子公司),都必须是基于日本公司法的“股份公司”。因此,外国法人或合伙公司等作为交易当事方,不能使用此制度

其次,株式交付的目的仅限于使其他股份公司成为“子公司”。这意味着,株式交付母公司必须通过交付结果新获得超过50%的株式交付子公司的表决权。这种“子公司”的判定基于客观且明确的“持股标准”,即使实际控制力标准认为表决权持有比例低于50%也被视为实际控制,该标准不适用。这一明确标准的设计意在预防法律程序适用性争议,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因此,如果目的是获取已经拥有超过50%表决权并成为子公司的企业的额外股份,就不能使用株式交付制度

比较股份交付、股份交换及实物出资

股份交付制度的战略价值,在与其他类似的并购手法比较时变得更加明确。尤其是理解与代表性的以股份作为对价的手法——“股份交换”和“实物出资”的差异,在制定最佳并购战略时至关重要。

与股份交换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所需的获取水平。股份交换旨在将目标公司完全子公司化(持有100%的表决权),是一种组织重组行为。相比之下,股份交付并不一定需要100%的股份获取,只需获得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即可实现子公司化,这使得使用更为灵活。这样,收购企业就可以在避免与反对收购的少数股东的谈判或冲突的同时,确保管理控制权。

另一方面,与实物出资相比,手续的简便性更为突出。实物出资是指以金钱以外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是目标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以换取新股的手续,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07条,原则上需要由法院指定的检查官对出资财产的价值进行调查。这一手续是一个耗时且成本高昂的负担,但股份交付作为一种组织重组行为,不受此类实物出资规制的适用。因此,企业可以更快速、低成本地执行并购。

将这些差异总结如下表所示:

特征股份交付股份交换实物出资
获取水平为了子公司化(表决权超过50%)的部分获取。也可以100%获取。必须完全子公司化(表决权100%)。任意。可以获取任何数量的股份。
主要目的建立新的母子公司关系。建立新的完全母子公司关系。增加公司的资本金。
对价必须包含母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现金等混合对价。母公司股份、其母公司股份、现金等,可以灵活设计。除现金外的所有财产(包括其他公司股份)。
主要手续公司法上的组织重组手续。不需要检查官调查。公司法上的组织重组手续。财产价值评估的严格规制(检查官调查、董事的填补责任等)。
子公司的机关决定原则上不需要。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只需对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进行批准手续(限制性转让股份的情况)。

日本株权交付的标准程序:分阶段解说

为了执行株权交付,必须由株权交付母公司主导,并遵循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一系列步骤。

首先,株权交付母公司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74条之2制定“株权交付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法律第774条之3规定的事项。具体来说,包括株权交付子公司的商号和地址、最低接收股份数(必须达到子公司化的数量)、作为对价交付的母公司股份数量及其计算方法、如果对价包含现金等内容、子公司股东申请股份转让的截止日期,以及株权交付生效的日期等。

接下来,株权交付母公司必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16条之2,将制定的株权交付计划等文件,在股东大会前两周等规定日期起至生效后6个月内,备置于其本店(事前披露程序)。

原则上,株权交付计划需要在生效日期的前一天,通过株权交付母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获得批准。特别决议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款第12号的规定,要求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中有过半数股东出席,并且出席股东的表决权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

股东大会批准后,株权交付母公司将通知希望转让股份的株权交付子公司股东批准的计划内容(日本公司法第774条之4)。希望转让的股东需要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向母公司提交包含希望转让股份数量等信息的书面文件。这里出现了株权交付制度最特别的一点,“分配自由原则”。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74条之5,株权交付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从申请者中选择谁,接收多少股份,并分配对价。这使得母公司能够例如优先接受友好的长期股东的申请,从而在并购后战略性地控制股东结构。

最后,一旦到达株权交付计划中规定的生效日期,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转让股份的子公司股东将获得母公司股份等作为对价,成为母公司的新股东(日本公司法第774条之7、第774条之11)。生效后,母公司必须立即制作包含接收股份数量等信息的事后披露文件,并有义务在生效日期起6个月内备置于本店(日本公司法第816条之10)。

日本公司法下的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程序

由于股份发行对公司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日本公司法设定了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股东和债权人。

反对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权

在股份发行母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反对股份发行计划表决权的股东,根据日本公司法第816条之6,可以要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这是为了保障在公司重要决策中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够回收其投资资本的重要权利。

“公正的价格”决定:来自日本裁判例的洞察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无法就“公正的价格”达成协议,最终将由法院决定价格。日本法院在确定这一“公正的价格”时,并不使用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考虑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其他所有情况,采取针对具体案件的多角度方法。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基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DCF法(折现现金流法)等评估方法。

特别重要的是,关于因股份的非流动性(市场上难以出售)而对股价进行减值的所谓“非流动性折扣”的司法判断。日本最高法院在2015年3月26日的裁决中指出,当使用关注公司业务价值本身的评估方法(例如DCF法)时,在计算股东退出公司时的购买价格时,原则上不允许因非流动性而适用折扣。这一判例的影响也可能扩展到反对股份发行的股东的股份购买请求场景。这一司法判断对于防止少数股东因其持有的股份是非公开或数量较少而被公司以不公正的低价强制退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股东保护的角度来看,其意义重大。

债权人异议程序

当股份发行的对价为母公司以外的财产(如现金)且该对价总额占比超过20分之1(5%)时,由于母公司的财产将流出,因此需要采取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日本公司法第816条之8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发行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

在需要此程序的情况下,股份发行母公司必须在官报上公告,并对已知的债权人进行个别催告。债权人可以在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除非可以证明不会损害该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公司有义务对该债权人进行偿付,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将相当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等(日本公司法第816条之8第5款)。

简易股份交付及在日本实务上的注意点

股份交付制度在日本存在简化程序的例外规定以及在实务操作上需要注意的重要限制。

简易股份交付概述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816条之4,规定了一种称为“简易股份交付”的程序。当股份交付的对价总额不超过股份交付母公司净资产额的五分之一(20%)时,原则上可以省略通常所需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该规定旨在为对公司资产影响较小的小规模并购(M&A)减轻程序负担,实现快速决策。

制度的限制与战略要点

尽管股份交付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工具,但其使用存在一些重要限制。如前所述,该制度仅限于日本的股份公司,不适用于涉及外国企业的跨境并购。

此外,税收角度也极为重要。为了使转让股份的子公司股东能够享受因转让产生的资本收益税延期的税务优惠,接受的对价总额中至少80%必须是股份交付母公司的股份。这实际上意味着在使用混合对价(股份和现金的组合)时,现金比例必须控制在20%以下。此外,自2023年(令和5年)10月1日起进行的股份交付,如果交付结果使母公司成为税法上的“同族公司”,则该税收延期措施将不适用。这是为了防止滥用制度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创始人家族等大股东进行股份交付时,需要格外注意。

与其他法规的关联

股份交付并非仅在日本公司法内部解决。特别是,如果股份交付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可能适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尤其是公开收购(TOB)规则。根据交易方式,可能需要并行进行公司法程序和TOB程序。因此,为了成功实施使用股份交付的并购,必须进行涵盖公司法、税法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法律审查。

总结

在日本,股份发行制度是一种灵活而强大的并购工具,用于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对价,获取其他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它具备不强制要求完全子公司化的灵活性、手续简便性,以及“配股自由度”这一战略性便利,成为企业成长战略中的重要选择。然而,执行此制度需要遵守详细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反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准确理解与税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相关法规的复杂关系。为了妥善管理这些法律要求并成功完成交易,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モノリス法律事务所在日本国内拥有为众多客户提供包括本文所述的股份发行在内的并购及组织重组相关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我们的团队不仅拥有日本律师资格,还有多名拥有外国律师资格的英语专家,能够在国际案件中无语言障碍地提供最高水平的法律支持。如果您正在考虑利用股份发行制度,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事务所。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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