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创业投资所需的投资合同?解析优先分配条款
在日本,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诞生。在创业时,有各种各样的方法,从自筹资金启动,到从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那么,当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对于投资者来说,重要的是尽可能减轻投资风险,而投资合同中的“优先分配条款”是减轻风险的重要条款。
因此,本次我们将简单明了地解释投资合同中的“优先分配条款”。
什么是投资合同
投资合同是风险投资者如创业投资公司在对初创公司或创业公司进行投资时签订的,但并没有在法律上特别规定。
然而,对于经营不稳定的创业公司等,存在股价下跌或甚至破产的风险,因此,投资者通常会签订投资合同以尽可能减轻这些风险。
投资合同中规定投资内容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四个:
- 关于股份的事项(种类、数量、股价、支付条件等)
- 关于投资条件的事项
- 关于投资撤出的事项
- 关于退出(通过IPO或M&A等方式回收投资资金、获得利润)的事项
股份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普通股”和“种类股”。设定优先分配权的股份也是种类股的一种,这也是本文的主题。
优先分配权是指在普通股东之前接收分红,或接收较高分红的权利。如果要发行设有优先分配权的种类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这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繁琐的手续。
因此,为了更简单地设定优先分配权,常常会在不发行种类股的情况下,在投资合同中规定关于优先分配的条款(优先分配条款)。
投资合同中设定优先分配条款的目的
对于目标上市的初创公司和创业公司,即使盈利也很少分配给股东,通常将利润用于业务资金。
投资者也并非期待分红,而是期待通过IPO等退出方式获得大量回报。考虑到这些因素,优先分配条款的必要性并不那么大。
那么,在投资合同中设定优先分配条款的目的在哪里呢?
这个目的因投资者和接受投资的公司而异。初创公司和创业公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设定优先分配权和以下条件,实现资金筹集和稳定经营的双重目标:
- 股份转让限制
未经公司批准,不能转让股份,从而防止股份流向公司不希望的第三方 - 表决权限制
通过限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可以抑制股东的经营干预,实现自主经营。 - 比普通股更高的销售价格
对投资金额发行的股份数量减少,可以抑制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下降。
另一方面,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减轻对不稳定的初创公司和创业公司的投资风险,并在IPO或M&A等退出时获得尽可能多的分配金。
特别是对于用金融机构或企业收集的资金进行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公司,获取尽可能有利的条件是必须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投资合同中股份购买条款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vestment-stock-purchase-clause[ja]
投资合同中的优先分配权类型
优先分配权的设定方式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参与型/非参与型是什么
优先分配权的股东在优先分配后是否可以参与普通分配,这就是参与型和非参与型的区别。
参与型
对于拥有优先分配权的股东(优先股东)在支付了规定的优先分配金后,如果还有可分配利润,他们可以【强调】再次与普通股东(普通股东)一起接收分配【强调】。由于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他们通常会选择参与型。
非参与型
对于优先股东在支付了规定的优先分配金后,即使还有可分配利润,他们也不会再接收分配。
累积型/非累积型是什么
对于优先股东,如果没有支付全部的优先分配金,是否可以将不足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年,这就是累积型和非累积型的区别。
累积型
在特定的业务年度中,如果对优先股东的分配金未达到规定的金额,那么这个不足的部分将被累积到下一年或以后的分配金中。
对于不进行分配的初创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来说,这可能会带来负担,但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优点。
非累积型
在特定的业务年度中,如果对优先股东的分配金未达到规定的金额,那么这个不足的部分将不会被累积到下一年或以后。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和“视同清算条款”的组合
与优先分配权类似的优先权还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在美国等地进行投资合同时,这种权利经常被设定,但为了避免与优先分配权混淆,我将简单地解释一下。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东可以优先于普通股东接收一定的分配金的权利。
然而,如果投资的公司不是通过清算,而是通过并购被转让,那么支付给优先股东的金额将根据股份的数量,而不是股份的类型来确定,这将导致购买了高价优先股的投资者损失。
因此,在股东间合同中,如果投资的公司被转让,可以设定“视同清算条款”,这样,优先股东就可以应用前述的“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并将转让金额视为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可以接收更多的金额。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投资合同中的视同清算条款的信息,请参阅下面的文章,与本文一起阅读。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vestment-contract-liquidation-provision[ja]
投资合同中优先分红条款的示例
我们将介绍日本中小企业厅公开的股权投资合同中的具体优先分红条款。
第5.7条(优先分红)
1.发行公司应在本付款日起3年后的日子,根据法律和本股票发行说明书,在可分配金额范围内,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每年的A类优先股的优先分红。
2.发行公司应在本付款日起3年后的日子,为了保证可分配金额,以便对投资者进行年度5%的分红,应在商业上合理的范围内努力。
(来源:日本中小企业厅 投资合同书的模板 资料5:股票引契约[ja])
这个条款的重点有两点:
- 根据日本公司法,发行公司没有义务进行剩余金的分红,但是这个条款要求发行公司对投资者进行优先分红。
- 根据日本公司法,剩余金的分红只能在可分配金额范围内进行,但是这个条款要求发行公司努力保证可分配金额。
另外,如果要减轻发行公司的负担,也可以规定优先分红只在超过一定可分配金额的范围内进行。
此外,如果在第二款中要求发行公司不仅要尽力,而且要对优先分红有义务,那么就需要规定参与型/非参与型以及累积型/非累积型的区别。
非参与型的条款示例
对A类优先股股东,不进行超过优先分红金的剩余金分红。
非累积型的条款示例
在某个业务年度中,如果对A类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金不足年度5%,那么不会将不足的部分累积到下一个业务年度。
通常,这个条款会和前述的“优先股股东的股票转让限制”、“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等一起设定。
总结
虽然在样本条款中,我们只规定了A类优先股,但对于初创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来说,他们需要进行多次筹资,因此发行新的优先股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优先股东间合同中确定优先分配的优先顺序。
因此,当发行优先股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来制定投资合同和股东间合同,我们建议您不要自行判断,而是提前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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