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的网络发帖也可能构成威胁 「杀了你」和「去死」是否构成威胁?
如果在社交网络、博客或论坛等地方发布诽谤他人的内容,您可能会因此触犯法律。如果发布的内容过于激进,可能会构成威胁罪。那么,什么样的发布内容会构成威胁罪呢?让我们通过实际的发布内容来解析相关的判例。
2008年(公历2008年),川上未映子女士凭借《乳和蛋》获得了第138届芥川奖。她曾因“5ちゃんねる”和博客上出现威胁和诽谤的内容,而寻求赔偿。判决于2021年6月10日(公历2021年)在东京地方法院作出,法院认定了威胁的存在,并命令被告支付赔偿金。
案件经过
被告女士在2018年10月在“5ちゃんねる”(日本网络论坛)上发表了“我真的希望他死”、“我无法忍受,只能这样了”(以下称为投稿文章①),同年8月和9月发表了“如果我想在11月18日做,我就能做到”、“我总是保持警惕,做好准备”(以下称为投稿文章②),同年10月发表了“那我什么时候执行”、“是的,这应该是预告吧”和“消除仇恨”、“直接行动”(以下称为投稿文章③)等言论。
原告计划在同年11月18日在青山书店举行的公开对话活动中出场,并在自己的博客等地方进行了公告。然而,接到文章①和③的投稿后,原告向警方咨询了应对措施,接到处理的警官建议取消活动的出场,于是取消了出场。
原告对每篇投稿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并从运营商和经由提供商处获得了投稿者信息,然后向被告提起了诉讼,声称被告发布了威胁原告或损害其名誉的文章,要求基于非法行为的赔偿。
关于恐吓罪
恐吓罪是日本刑法第222条(日本《刑法》第222条)所规定的严重犯罪。如果用威胁他人的言语进行诽谤,可能构成恐吓罪。
1.告知将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造成伤害以恐吓他人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2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万日元的罚金。
日本《刑法》第222条(恐吓)
如果进行上述的投稿,由于恐吓罪是非亲告罪,即使受害者不进行刑事告诉,也可能会被处罚。
威胁罪与「恶意通告」
威胁罪是指对个人(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通告将要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构成的罪行,这就是所谓的「恶意通告」。
通告恶意的方式没有限制。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当然可以,只要受害者能够知道,即使是通过态度表达也可以构成威胁罪。当然,如果你通过LINE或电子邮件向对方发送威胁信息,那就是「通告」,也就构成了威胁罪。
在网络上的帖子,只要足以让对方感到恐惧,那自然就是「恶意通告」。例如,如果你在对方的社交网络或你自己的博客上发帖,或者在匿名论坛上发帖,只要这被认定为「恶意通告」,就有可能构成威胁罪,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追究民事责任。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timidation-duress[ja]
恐吓罪的成立
恐吓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去死’的帖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解析两个争议的判例”中,我们提到了一个案例,一位公司经营者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里,被人在网上连续13次发帖说“去死”、“快点去死”、“快点去死吧”、“赶紧去死”等,该经营者因此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这个案例中,侮辱罪得到了认定,但恐吓罪并未得到认定。
裁判所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帖子只是使用了“去死”这个表达,而并没有使用“杀死”这样的表达,也没有在“去死”这个表达中预告了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事实,因此,裁判所认为,这些帖子并不能认定为对原告表达了杀意。
此外,在这个案例中,裁判所认为,这些帖子并不能认定为揭示了关于原告的具体事实,也不能认定为暗示了关于原告的某些具体事实,因此,这些帖子并没有降低原告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以,名誉侵权罪也未得到认定。
要想让恐吓罪得到认定,需要对整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情况又是如何呢?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e-libel-threatening-crime[ja]
关于威胁罪的法院判断
首先,法院对在“5chan”上发布的文章①是否作为恶意通知而违法进行了评判,
在发布的文章中,有“真的希望他(死)去世”、“没有办法,只能刺了”(发布的文章①),“如果我想在11月18日做,我就能做”、“我一直在准备”(发布的文章②)等表述,这些表述暗示了被告在本案活动或其他机会中,有意对原告进行杀伤行为,或者正在准备这样做,可以说是表明要对其生命和身体造成伤害。
东京地方法院2021年6月10日(2021年)判决
法院认为这是违法的恶意通知。这个判断是基于“刺”这个具体的方法,以及预告了公开对话活动的具体日期“11月18日”等因素。
另一方面,对于文章③是否作为恶意通知而违法,虽然有“何时执行”、“是的,这应该是预告”等表述,但从整体上看,“执行”和“预告”的含义并不明确,没有对原告进行恶意通知等,“执行”相关的事项的描述,因此法院并未认定其为违法。
然而,文章③中有“消除仇恨”、“直接行动”等表述,这些可以被视为暗示要对生命和身体进行侵害的表达,从整体上看,可以认为是表明要对原告的生命和身体进行侵害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为违法的恶意通知。
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恶意通知,被告主张他并无意对原告进行侵害行为,但法院认为这是“被告的主观情况”,并不直接影响其违法性。
即使在诽谤他人、进行被视为恶意通知的威胁后,以“并无执行的意图”等进行辩护,也会被视为“被告的主观情况”。
关于损害的法院判断
法院对于恐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考虑到原告因此取消了活动出演等情况,以及这是对原告生命、身体的侵害行为的意图等,因此承认了1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获取发信人信息所需的费用,虽然作为获取发信人信息公开的程序,承认了108万日元,但是对于文章③的1,不承认这是对原告的非法行为,因此,扣除这部分,承认了与被告的非法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获取发信人信息所需的费用相当额的损害,即(108万日元×7/8=)94万5000日元。
总结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进行了对被告的家宅搜查,但由于是初犯且身份明确,所以并未进行逮捕。
我们必须让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常识,那就是对那些进行卑劣犯罪行为的人,一定会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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