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含观点或评论的表达构成名誉诽谤的要件是什么
曾经,名誉诽谤的加害者通常是拥有信息传播能力的大众媒体,如报纸和电视,或者是知名人士。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论坛和社交网络,每个人都有向众多不特定的人传播信息的能力,随着表达场所的扩大,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名誉诽谤的受害者。
如果不小心发布了不注意的帖子,你可能会成为名誉诽谤的加害者。我们在其他文章中已经解释了”名誉诽谤的要件”和”名誉诽谤不成立的情况”等问题,但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包含意见或评论的表达和名誉诽谤的成败,也就是所谓的意见评论型的名誉诽谤。
通过观点或评论表达的名誉侵权
在刑法中,名誉侵权罪是根据第230条规定,需要事实的指出作为要件,如果不指出具体的事实(可以通过证据等确定其存在与否的事项),则不构成名誉侵权。然而,民事名誉侵权的要件并未明确规定。
1.公开指出事实,侵害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处以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禁锢,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日本刑法第230条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的人,法院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请求,代替或者与赔偿损失一起,命令采取适当的措施恢复名誉。
日本民法第723条
对于这一点,判例是:
名誉侵权的不法行为,只要问题的表达能降低社会对人的品性、道德、名誉、信誉等人格价值的客观评价,无论这是否指出事实,或者表达观点或评论,都可以构成。
最高法院1997年9月9日(1997年)判决
也就是说,通过观点或评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也就是说,
- 所谓的“刑事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出具体事实的,这在民事上也是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 然而,刑事上不构成名誉侵权的,通过观点或评论的名誉侵权(“观点评论型的名誉侵权”),在民事上也是名誉侵权(侵犯名誉权)
这就是其结构。关于上述1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因此,在民事上,如果表达降低了人的社会评价,无论这是指出事实还是表达观点或评论,都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在考虑名誉侵权的成立与否时,不需要区分指出事实和表达观点或评论。
然而,指出事实和表达观点或评论在免责要件上有所不同,因此在考虑免责时,这些区别具有意义,并可能对法律责任是否产生有重大影响。
关于民法上的不法行为的名誉侵权,民法允许代替或者与赔偿损失一起,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关于一般的措施,即道歉广告,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corrective-advertising-restoration-of-reputation[ja]
事实陈述中名誉侵权的豁免条件
在事实陈述中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将否定其违法性,并豁免名誉侵权。
- 陈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实(公共性)
- 主要目的是为了公益(公益性)
- 被陈述的事实被证明为真实(真实性)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事实是真实的(适当性)
在《日本刑法》第230条的2的1中提到了“公共性”、“公益性”和“真实性”,但是,如果加上“适当性”,即使是名誉侵权的表述,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是判例法的原理。
在这里,关于“适当性”,“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事实是真实的”需要明确的依据。之前提到的1997年9月9日(平成9年)的最高法院判决是关于“夕刊富士·罗斯疑云事件”的上诉审判,即使“特定的人因为犯罪嫌疑被新闻等反复报道,因此在社会上广为人知,也不能直接从这个事实中推断出,公开声明该犯罪事实实际存在的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事实是真实的”。“电视上说的”、“书上写的”等是不能成立的,也不会被豁免。需要特别注意。
关于意见或评论导致名誉损害的免责条件
在意见或评论导致的名誉损害案件中,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将否定其违法性,并免除名誉损害的责任。
- 意见或评论涉及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公共性)
- 意见或评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公益性)
- 被认为是事实的前提被证明是真实的(真实性),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适当性)
- 没有超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如进行人身攻击等
第1至3条的条件与事实陈述导致的名誉损害的考虑方式相同或类似,但对于第4条条件,将考虑表达方式的内容和持久性,受害者的属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此,与普通的名誉损害相比,意见或评论导致的名誉损害是在”超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的情况下才会成立。
表述是事实陈述还是观点评论
补习学校连锁A对于其下属B学校的一位家长C在论坛上的帖子,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名誉侵权的诉讼。
B学校的校长D被逮捕,因为他在约会网站上认识的一位女高中生给了他钱,让她做出淫秽的姿势,并拍摄了淫秽照片。他自白了300起其他罪行。听到这个消息的C发表了如下帖子:“D是否对B学校的学生也进行了淫秽行为?”“B学校的其他员工是否也可能对学生进行淫秽行为?”等。
在这个诉讼过程中,D的刑事审判进行了,D因违反《日本儿童色情法》被判有罪。因此,D的行为本身被证实了。此外,这种引起公众关注的犯罪行为的指责,公共性和公益性也被认可。
因此,C在论坛上的表述是否是事实陈述,还是观点或评论,成为了一个大问题。对此,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如果以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标准,这个帖子不会被判断为“D和其他员工犯下了与淫秽相关的其他罪行的事实陈述”,并在此基础上,
原告在对同年龄的学生进行教学指导的同时,没有注意到D承认了300起其他罪行的报道,而且一直雇佣他为正式员工,甚至让他担任校长的事实,应该理解为,如果在这样的指导和监督体制下,无论是D还是其他员工,都可能有其他罪行的可能性,这是他们的观点。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痛烈地谴责和指责了原告作为雇主的员工教育和员工管理监督的疏忽,对维持公司纪律的疑问,以及作为教育机构承担和培养学生的自觉性的缺失,因此,他们并没有陈述事实。
东京地方法院,2011年11月25日(2011年)
因此,C在论坛上的表述被认为是观点或评论。
是否超出了作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
因此,最后的要求就是,是否“没有超出作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如进行人身攻击”等成为了问题。由于C在论坛上的表达包含了极端的内容,因此,从表达的尖锐性来看,是否会否定免责成为了问题。
东京地方法院判断,C的表达仍未超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因此免除了C的责任。尽管C的批评尖锐且包含极端的表达,但考虑到D引发的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发了极大的动荡和不安,引起了强烈的愤慨,尽管如此,A并未公开任何事实关系或进行辩解,因此,C的批评仍在合理的意见或评论的范围内,没有达到不当攻击的程度,因此,法院承认了免责。
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注意的是,C的帖子和同等级别的尖锐批评性文章,并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免责。毕竟,这是从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是否承认免责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关系。
社会问题的发生,对此感兴趣的用户发表尖锐和攻击性的意见和评论在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中是常见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表达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值得关注。
总结
本文中所提到的观点评论型名誉侵权,实际上是在处理“无论如何构造,都难以说具体事实被写出”的诽谤案件时,为了主张“尽管如此,名誉侵权仍然成立”,而被考虑的法律构造。也就是说,
- 基本上,应主张该诽谤表达陈述了具体事实,并主张名誉侵权(名誉权侵害)。
- 然而,如果表达方式过于抽象,或者接近于“感想”,难以说“陈述了具体事实”,那么就无法使用第一种构造,而需要主张为观点评论型的名誉侵权。
- 但是,如果主张为观点评论型的名誉侵权,除非“超出了作为观点或评论的范围”,否则将被视为合法,因此,这意味着难度会增加。
这就是其结构。从实务感觉来看,上述第一点的水平,是否由律师进行详细的主张构造,可能会改变结论。例如,“黑心公司”的表达,有人认为“只是员工对公司的意见,而非具体事实(因此只会引发观点评论型的名誉侵权问题)”,但我们律所已经在“公司内部也是黑心”的表达上,以其为具体事实为前提,获得了胜诉判决。这是一个让法院接受了基于论坛内其他回复内容的解释的例子,是一个需要“应考虑其他回复内容”的主张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llegal-posting-black-companies-in5ch[ja]
观点评论型的名誉侵权,如上述第二点所述,是在“无论如何都难以说是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应作为“最后的堡垒”来主张的法律构造,同时,要在具体案件下做出这样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是实务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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