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使用历史上伟大人物肖像权的问题
我想您可能会在博客、社交网络或是促销资料中使用名人或者知名人士的照片。然而,我们都希望避免在公开后被指控侵犯权利或者被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从本人或摄影师等权利人那里获得许可。但是,如果已经去世的历史名人应该怎么办呢?
由于本人已经去世,无法获得许可,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肖像权”已经消失。然而,使用后可能会出现某些问题,所以不能轻易使用。
因此,本次我们将根据法律和过去的判例,解释一下在使用历史名人的图像时,关于“肖像权”的问题,这是一个相对不为人知的问题。
何为肖像权
肖像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但是它是对个人在私生活中的外貌拍摄和使用进行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学术理论和判例中,肖像权被认为是基于日本国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追求幸福权”。
第13条
所有国民都应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就应在立法和其他国家政策中得到最大的尊重。
此外,肖像权包括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一种“公众知名度权”,各权利内容如下:
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拍摄其在私生活中的外貌的权利”和“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使用拍摄的照片的权利”,通常所说的“肖像权”指的就是隐私权。
公众知名度权
使用艺人、运动员等名人的名字或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可以期待比仅使用商品的销售增加。这是因为名人或知名人士的肖像具有吸引顾客的力量,即经济价值。
因此,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或知名人士的肖像等,不经本人同意不让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称为公众知名度权。
肖像画和插图是否属于“肖像权”范畴?
根据过去的判例,对于本人外貌的写实性和本人的识别性,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肖像画
如果肖像画以与照片同等的程度写实并准确地描绘了本人的外貌,那么它很可能会成为肖像权的对象。
插图
如果作者主观地捕捉并描绘了本人的特征,如肖像画,那么作为创作物,它可能不会成为肖像权的对象。
然而,如果描绘的是本人的准确形象,或者本人可以轻易被识别出来,那么它可能会成为肖像权的对象。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插图和肖像画的肖像权处理,请参阅下面的文章,它详细描述了这个问题。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illustration-portrait-right[ja]
历史上的伟人是否拥有肖像权?
已经去世的人由于无法因使用或公开其形象而受到精神痛苦,因此原则上不承认肖像权。
然而,对于故人的肖像权,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即使本人去世,肖像权也不会消失。
特别是在美国,由于各州的法律不同,因此在使用海外名人或历史人物的肖像时需要特别注意。
此外,如果基于虚假信息进行诽谤或恶意使用图像,可能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的名誉毁损罪。
第230条(名誉毁损)
1.公然指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锢,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2.损害死者名誉的人,除非是通过指出虚假事实,否则不受处罚。
关于肖像权的侵犯
侵犯隐私权
仅仅侵犯隐私权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如果伴随诽谤等非法行为,可能会面临名誉损害的删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等。
另外,关于肖像的隐私权侵犯将根据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 能明确识别出本人
- 在拍摄其他物体时,本人并非偶然出现在画面中
- 在许多人能看到的地方,或者在像SNS这样具有高扩散性的媒体上公开
侵犯公众人物权
对于名人或知名人士,如果未经本人许可,使用其照片等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或销售,可能会被视为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为,可能会面临销售禁止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肖像权侵犯的信息,请参阅以下文章,与本文一起阅读。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什么是著作权
本文主要关注“肖像权”,但实际上,如果要使用历史上伟人的肖像,必须检查保护期较长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对照片、绘画、音乐等著作物的排他性使用权,由保护人格权的“著作人格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
著作物
著作物是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东西,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表达了“思想或情感”(不包括单纯的数据或事实)
- “表达了”某物(不包括仅在头脑中浮现的想法)
- “创造性”的表达(不包括单纯的模仿)
- 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不包括工业产品等)
著作人格权
- 公表权
决定是否公表未公表的著作物等的权利
- 署名权
决定是否在著作物上署名,如果署名,名义如何的权利
- 同一性保持权
防止著作物的内容或标题被违反作者意愿的改变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
通过印刷、摄影、复制、录音等方式再制著作物的权利
- 上映权・演奏权・上映权・展示权
公开上演、演奏、上映、展示著作物的权利
- 公众传输权
通过互联网或广播公开著作物的权利
- 转让权
将除电影外的著作物的原作品及复制品转让给公众的权利
- 出租权
将除电影外的著作物的复制品转让给公众的权利
- 翻译权・改编权等
翻译、改编、变形、改编、电影化、改编著作物的权利
- 其他
口述权、分发权、二次著作物的使用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在创作著作物时产生,原则上在著作者死后70年后消失。
保护期限的例外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以下根据名义和著作物类型的例外:
- 无名或化名的著作物(不包括公知的化名)
公表后70年(如果死后70年已明确,那么到那时为止)
- 团体名义的著作物
公表后70年(如果在创作后70年内未公表,那么创作后70年)
- 电影著作物
公表后70年(如果在创作后70年内未公表,那么创作后70年)
与可以转让的“著作财产权”不同,“著作人格权”在著作者死亡后消失,但著作者死后侵犯著作人格权的行为仍被著作权法禁止,因此请注意。
总结
本次我们详细解释了关于使用已故历史名人的肖像的“肖像权”,包括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的对象、已故人的肖像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以及“著作权”。
即使是已故人的肖像,根据使用方式,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此我们建议您不要自行判断,而是提前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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