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LAW OFFICE+81-3-6262-3248工作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nternet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他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Internet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他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在公告板或社交网络上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关于电子邮件,也有可能因为描述个人信息而在法庭上被争议为侵犯隐私权。

日本《刑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诽谤罪是“公开陈述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人,无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禁锢,或者不超过50万日元的罚金”。由于电子邮件大多是个人之间的私人信件,因此往往不满足诽谤罪的“公开”条件,人们往往会掉以轻心。但是,即使不构成诽谤罪,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是电子邮件,就轻易、无礼地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通过电子邮件向第三方侵犯隐私

曾有一个案例中,生命保险公司员工C在接受熟人B的保险加入咨询时,得知A被认定为三级精神障碍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此信息写入电子邮件发送给第三方B,是否构成名誉诽谤和侵犯隐私的问题引发了争议。

A通过B认识了在生命保险公司工作的保险募集员C,并向其咨询了关于保险加入的问题。在此过程中,A被告知如果有既往病史,可能无法加入某些保险,因此,A透露自己曾患有抑郁症或精神病,并被认定为三级精神障碍者。

之后,A在C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关于共同爱好户外生活的日记中发表了批评性的评论,并向第三方传播了诽谤C的内容。对此不悦的C向共同的熟人B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中描述A为”无法适应社会的网络依赖者”和”缺乏常识的人”,并附带了A被认定为三级精神障碍者的信息。

相关文章:深入解析隐私权。三个侵权要素是什么[ja]

相关文章:诽谤的起诉条件是什么?解析被认可的要素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市场价格[ja]

疾病信息与侵犯隐私

当A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以名誉诽谤和侵犯隐私为由,向C提起了索赔诉讼。然而,由于在东京简易法院的请求被驳回,他提起了上诉。

法院对于名誉诽谤的问题,虽然包含有问题的表述,但是”只是发送给特定的熟人,而不是被告和上诉人以外的大多数第三方可以阅读的状态,因此,被告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并不能直接降低上诉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此,法院并未接受这一观点。这并不是”公开”展示事实的情况。

另一方面,关于侵犯隐私的问题,

这种涉及隐私的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损害个人的人格权益,因此需要谨慎处理。当被告在被上诉人咨询保险加入时得知了这个个人信息,被告在没有上诉人的意愿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公开这个信息是不应被允许的。被告向与保险加入无关,只是共同的熟人B发送电子邮件传达了这个个人信息,这个行为没有任何必要性,背叛了上诉人对于他自愿提供的涉及隐私的信息的合理期待,构成了侵犯上诉人隐私的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11月6日(公历2009年)判决

法院接受了这一观点,但是,”由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上诉人承受了精神痛苦,这个个人信息对于上诉人来说是高度保密的信息,另一方面,侵犯隐私的方式只是向特定的熟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上诉人曾经向他和被告的共同的熟人谈论过他患有抑郁症或精神疾病”,因此,作为赔偿金,3万日元是合适的。

尽管疾病是高度保密的信息,但是”侵犯隐私的方式只是向特定的熟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B只是偶然不知道,”上诉人曾经向他和被告的共同的熟人谈论过他患有抑郁症或精神疾病”,因此,赔偿金金额较低。

相关文章:如果在网上公开疾病信息,可以说是侵犯隐私吗?[ja]

基于性兴趣或欲望的电子邮件发送

有一例女性因收到包含性骚扰的恶意电子邮件并被持续骚扰,声称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因此基于非法行为要求赔偿。她向东京简易法院申请调解,声称因收到的电子邮件而遭受精神痛苦,但调解失败后,原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此案。

虽然这个故事有很多矛盾和疑问,但在同一家派遣公司派遣的考试监考员的工作地点,女性原告(35岁)和男性被告(42岁)相识,被告将包含其手机电子邮件地址的名片交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后,他们开始互相发送电子邮件,大约半个月内,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约120封电子邮件,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约90封电子邮件。

在此期间,原告声称收到了包含性骚扰的恶意电子邮件,例如,被告发送的“援交是不行的”电子邮件,是在电子邮件中交换信息时,原告表示正在寻找日结工作,被告回复“如果是短期日结工作,我认为○○是最佳选择。手机终端的检查是日结一万日元。援交是不行的”。对于原告询问“援交是不行的”是什么意思的电子邮件,被告回复“如果引起误解,请原谅我”,并在当天后续互相发送了5封电子邮件。

另外,被告在另一天发送的“试图进入涩谷的爱情旅馆并强行亲吻,但遭到了激烈的反抗,说‘不,不行,我还是对我的丈夫忠诚……’,无奈撤退→自爆色情”的电子邮件,是在收到原告的“我曾和JAL国际航班的前空姐交往,那是3年前……”的电子邮件后,原告回复“是这样吗”,然后被告写道“我们曾互相称呼‘姐姐’和‘Y君’。试图进入涩谷的爱情旅馆并强行亲吻,但遭到了激烈的反抗,说‘不,不行,我还是对我的丈夫忠诚……’,无奈撤退→自爆色情”。同样在当天后续,被告发送了9封电子邮件,原告发送了6封电子邮件。

邮件内容是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接受范围

法院认为,即使在发送包含性骚扰的恶劣邮件后,也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邮件交流,原告强烈拒绝了这些邮件,或者在这些邮件之后,原告开始拒绝被告,被告也不能认识到原告拒绝了来自被告的邮件」。此外,由于两人只见过两次面,所以法院认为不存在跟踪行为,并在此基础上,

考虑到本案性骚扰邮件的内容、方式、被告发送的邮件的整体内容、方式、次数、原告发送的邮件的内容、方式、次数,以及从这些内容中可以推测出被告发送邮件的目的等因素,不能认定被告发送邮件超出了社会公认的接受范围,构成了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9月30日(2009年)判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没有认定侵犯隐私权,但在判决书中,

如果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发送包含基于性兴趣或欲望的内容的邮件,根据邮件的目的、内容、方式等,以及对方拒绝的程度、方式等,如果超出了社会公认的接受范围,应认为构成侵犯对方的性自由、名誉感情、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9月30日(2009年)判决

这就是说,即使在一对一的邮件中,如果发送「包含基于对方不愿意的性兴趣或欲望的内容的邮件」,如果「根据邮件的目的、内容、方式等,以及对方拒绝的程度、方式等,超出了社会公认的接受范围」,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对方的性自由、名誉感情、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非法行为」。虽然这是下级法院的判决,但值得关注。

在本案中,虽然没有发生这样的行为,但是,如果因为「只是邮件」或者「不会被公开」而轻易地发送包含对方拒绝的性兴趣或欲望的内容的邮件,就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警告。

向第三方提供私人邮件

有一个案例,法人Y1的代表Y2和他的妻子Y3,他们主要从事艺术活动的启蒙和支持,以公众参与的戏剧工作坊为业务。当他们收到一封指控他们性骚扰的邮件时,他们未经许可就将该邮件提供给了指控方,因此被起诉侵犯了隐私权。

2008年1月13日(平成20年),在Y2的家兼办公室以及练习场,举行了新年会,参加者包括被告法人的会员、工作坊的参与者、Y2、Y3、原告和B等人。

新年会后,原告向Y3通过邮件和电话咨询,称自己受到了B的猥亵行为。同月24日,Y3、办公室的8名员工和原告参加了关于本案的会议。

同年5月,原告向日本律师协会纠纷解决中心提出了对B的调解申请。然而,B声称自己当时醉酒,对当时的情况没有记忆,于是向Y2等人咨询。Y2向B提供了解释案件经过的文件,Y3则未经掩饰就将原告发送的邮件提供给了B,B随后在调解程序中提交了这些文件。后来,原告撤回了调解申请,但在同年8月19日向警视厅以强制猥亵未遂罪对本案进行了告诉,该告诉被接受。同年10月27日,原告和B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了告诉。虽然和解的具体内容不明,但可以推测B向原告支付了一定的金额,并向原告道歉。

之后,原告提出,他信任Y3并将邮件作为私人信件发送,但Y2和Y3未经许可,未对原告的邮件地址进行掩盖等处理,就直接将所有邮件,包括与B无关的邮件,全部公开给了B。因此,原告担心B阅读邮件内容后,可能会报复性地向原告发送诽谤邮件,或者向第三方吹嘘其性骚扰行为,或者公开原告的个人信息,从而使原告承受精神痛苦。因此,原告起诉Y2和Y3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法人应承担雇主责任。

不隐藏电子邮件地址等的电子邮件提供

法院认为,由于Y3参加了志愿者新年会,因此认为原告和B是同伴,并且没有隐藏电子邮件地址等就向B提供了本案的电子邮件,

在本案中,原告将本案事件视为性骚扰问题,而B先生则因为醉酒而无法记忆,因此,原告和B先生之间对本案事件的认识或态度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容易推测的,两人处于利益冲突的状态,因此,被告Y3将从其中一方接收的私人电子邮件,未经其同意,就向对方提供,且没有隐藏电子邮件地址等,这是不合理的,可以说是侵犯了隐私,构成了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1月11日(2012年)判决

然而,本案电子邮件被公开,并没有导致收到可疑的电子邮件,或者遭到骚扰等具体的侵权行为,与公开对象B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今后发生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极低。此外,Y3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行为,是因为他认为新年会的参加者都是相互认识的,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他并没有特意对原告进行侵权行为,而且在本诉提起前已经就本案电子邮件的公开道歉,此外,由于本案新年会并非由法人主办,因此,Y3的行为不能解释为法人的雇员的行为,因此,Y2和法人不需要承担非法行为责任或使用者责任,只承认了对Y3的1万日元的赔偿金。

实际上,原告没有受到伤害是好事,但如果像原告所担心的那样,收到了诽谤、威胁的电子邮件,或者被第三方传播性骚扰的消息,或者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等被第三方公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可以说,这是一种轻率的行为,就像给了”犯罪者”受害信息。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该未经许可就将他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告诉第三方,或者提供私人电子邮件。

总结

对于有可能涉及到邮件侵犯隐私的人,应尽早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

邮件侵犯隐私与骚扰一样,往往对方本人并未意识到,因此,如果放任不管,可能会升级。更糟糕的是,它可能变得更加恶劣,即使对方表示不喜欢,也可能会连续发送消息等,发展成为跟踪行为。

2013年7月(公历2013年),日本的《反跟踪法》(Japanese Anti-Stalking Law)进行了修订,连续发送邮件也被视为跟踪行为,成为犯罪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你可能突然成为受害者或加害者。让我们改变认识,提高警惕。

相关文章:网络跟踪者是什么?解释应对方法[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Retur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