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照片和视频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从两个判例中解析肖像权侵犯的标准
「肖像权」是指「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形象等,并有权不被公开」的权利。
与版权等不同,肖像权并未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判例确立的权利。如果在社交网络或视频网站上,未经许可就发布了含有自己形象的照片或视频,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例如,有一例是为了介绍东京的街头时尚,
被告未经许可拍摄了在银座行走的原告的照片,并在被告管理的网站上发布,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接受(东京地方法院2005年9月27日判决)。
然而,如果使用了含有自己形象的照片或视频,并不一定就构成侵犯肖像权。
了解何种情况下会被判断为侵犯肖像权,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即使照片或视频被公开,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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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现行肖像权侵权标准的案例
在“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喱事件”(日本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当进行拘留理由公开程序时,一位杂志摄影师未经法庭许可,悄悄带入相机,并未经被告人许可,拍摄了被告人的照片。
由于这张照片被杂志刊登,被告人因肖像权侵犯提起了索赔。
这起肖像权侵权诉讼在地方法院中原告胜诉,但在高等法院中原告败诉,最后一直争议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人们有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面貌等。……是否未经同意拍摄就构成侵权行为,应综合考虑被拍摄者的社会地位、活动内容、拍摄地点、拍摄目的、拍摄方式、拍摄的必要性等,判断侵犯被拍摄者上述人格利益是否超出社会生活的容忍限度。
此外,人们有权不被随意公开自己被拍摄的照片的人格利益,如果人的面貌等的拍摄被评为违法,那么公开这些被拍摄的照片的行为应被视为侵犯被拍摄者的上述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
最高法院2005年11月10日判决(2005年)
最高法院首次对拍摄和公开相关的肖像权做出了判断。这个判例至今仍被视为肖像权侵权的标准。
未被确认的肖像权侵犯案例
在一起案例中,原告是NHK的高级职员,他向被告新潮社提出,被告在其发行的周刊杂志「FOCUS」上发表的文章构成了名誉侵权和肖像权侵犯等,基于非法行为,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然而,东京地方法院虽然承认了名誉侵权,但并未承认肖像权的侵犯。
本文的内容是关于原告购买并居住在公寓中,标题为「NHK社会部长的异常行为到此为止」和「公寓噪音使建设省的高级职员也行动起来,滥用职权!?」,
原告因为打鼾的噪音问题,向施工商熊谷组提出过度的调查要求,尽管结果显示公寓的隔音性能优良,但他仍对楼上的居民提出了鼻部手术等一方面的不合理要求,给他们带来了不安(本案的第一部分名誉侵权),
在熊谷组做出了通常不可能的反应的背后,原告利用了他作为NHK社会部长的地位,尽管这是个人问题,但他通过建设省向熊谷组施压,滥用了职权(本案的第二部分名誉侵权)。文章中提到了原告的真名,并以半页的大小,发布了他穿着西装的全身照。
法院认为,文章的两部分都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但它们都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本文是为了报道原告滥用职权的事实,主要是为了公益而发布的。
在考虑了真实性和适当性之后,法院认为文章的重要部分并非真实,也不能说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
并且,对于意见和评论,非法性并未被阻止,因此,法院承认了名誉侵权,并命令被告支付50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50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550万日元。
另一方面,关于肖像权,法院对拍摄的方式进行了如下评价,并未承认侵权:
原告的全身照片清晰地显示了他的面容,通过本文的照片说明,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原告是被拍摄者,尽管原告并未同意本文的拍摄和公开,
本文涉及到公共利益,主要是为了公益而发布的,这一点在前面的2中已经说明,本文的照片构成了本文的一部分,起到了有效传达本文内容的作用。
而且,本文的照片是原告穿着西装的全身照片,它本身并未给原告带来特别的羞耻、困扰等不愉快的感觉,拍摄地点和方法也是在公道上拍摄的,从社会通念上来看,不能说是不适当的。
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12月6日(公历2001年)判决
因此,法院并未承认肖像权侵犯构成非法行为。
如果拍摄涉及到公共利益,主要是为了公益而发布的文章的一部分,且并未给人带来特别的羞耻或困扰等不愉快的感觉,且拍摄地点是在公道上,那么肖像权侵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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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确认的视频肖像权侵犯案例
本案中,被告是公寓管理协会的成员,他们拍摄了承接公寓建筑工程的建筑公司执行董事等原告的视频,并在YouTube上发布。
这个视频是在居民集会上,从一开始就记录了原告就相关工程进行道歉等行为的情况,并将该视频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公寓居民浏览。
原告认为,拍摄和在互联网上公开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构成了非法行为,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并要求删除发布的视频,从云服务上删除拍摄的视频,并销毁这些数据。
关于这个视频的拍摄和公开,原告们主张,因为视频中出现了他们个人的面部,所以拍摄和公开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另一方面,被告们主张,他们拍摄的是作为法人进行道歉等行为的场景,当事人是作为法人的建筑公司。
此外,视频的内容是批评建筑公司的处理方式,原告们出现在画面中的场景都明确标明了他们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因此,他们主张,由于本案视频的拍摄等,原告们个人的肖像权并未被侵犯。
对此,法院认为,视频中拍摄了原告们个人的面部,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因此,拍摄等行为明显引发了原告们个人肖像权的侵犯问题。
然而,这是在公寓的雨水排水设施和桩基施工问题上向居民道歉和解释的集会,为了让不能参加集会的其他居民能在后来确认集会的情况,以及为了准确记录原告们的发言内容,在原告们面前从一开始就拍摄了集会的情况,
考虑到本次集会的内容、目的和举办地点,原告们参加的经过和立场,拍摄的方式和目的,以及必要性,尽管视频中存在原告们站着道歉,被居民指责的情况,但无论是否经过原告们的同意进行拍摄,都难以认为这超出了社会生活上的容忍限度,侵犯了原告们的人格权益。
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12月19日(2019年)判决
因此,法院未认定肖像权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对视频拍摄的评价如下。虽然拍摄是从集会开始就进行的,但原告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应答了集会的开始,而且拍摄主要是建筑公司和居民的交流场面,为了达到目的,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通过添加字幕,插入显示文件的画面等,进行了编辑,使发布目的和主旨明确。
如果“综合考虑被拍摄者的社会地位,被拍摄者的活动内容,拍摄地点,拍摄目的,拍摄方式,拍摄的必要性等”,可能会有肖像权侵犯未被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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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如果有人公开了您的照片或视频,并不一定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判断是否侵犯了肖像权往往很困难,因此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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