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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文章是否可以转载到公司内网?解析关于新闻文章著作权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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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文章是否可以转载到公司内网?解析关于新闻文章著作权的判例

转载新闻文章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呢?将与公司相关的新闻文章发布在公司内部专用的内网上,以便向员工提供信息,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实际上,已有新闻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

在引起争议的案例中,中日新闻社和日本经济新闻社(Japanese Nikkei Shimbun)两家成为了原告。这两起诉讼的被告都是位于东京的某铁路公司,该公司制作了新闻文章的图像数据,并上传到公司内网,使得员工等可以浏览,这成为了纠纷的起点。

本文将解释围绕这两篇新闻文章著作权的法庭判决。

新闻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

新闻文章与著作权

在《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権法)第10条第1款中,通过举例说明了何为著作物,其中第1项规定了“小说、剧本、论文、演讲以及其他语言著作物”,第8项规定了“摄影著作物”。新闻机构和通讯社在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发布的新闻文章和报道照片,可以认为符合上述规定。

然而,第10条第2款规定,“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和时事报道不属于前款第1项所列的著作物”。如果关注新闻文章“忠实传达事实”的方面,可以认为“新闻文章不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传达事实”的限定性形容词。与仅仅报道“谁、何时、在哪里、因何死因、去世了、享年多少”的死亡报道不同,记者的表达方式有所差异的文章,可以认为属于著作物。

此外,《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获得著作权人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等(第30条至第47条之8)。第30条的“私人使用的复制”被相对宽泛地认可。例如,为了与家人一起观看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而录制,就属于这一规定。那么,在企业或组织的内部网络中使用新闻文章又如何呢?可以考虑主张,由于是限定在企业内部员工观看的,因此属于私人使用。

相关文章: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其对策[ja]

新闻文章与著作权判例①:中日新闻社作为原告的案件

中日新闻社作为原告的案件

中日新闻社针对某铁路公司,因其扫描中日新闻社的报纸文章并制作成图像数据,随后将这些数据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的存储介质中,并使得员工能够通过内网连接查看这些数据,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基于民法第709条或第715条,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要求。

该铁路公司在2005年8月有533名员工和高管,到2019年员工和高管人数增至728人。2005年,公司在4个车站管理处各设置了一个账户,并在乘务管理处设置了7个账户。到2015年为止,共有39台计算机安装了可访问内网的设备,到2019年这一数字增至57台。

参考:日本经济新闻|首都圈新城市铁路被判赔偿 中日新闻文章未经授权使用[ja]

中日新聞社的主张

中日新聞社表示,截至2018年3月,关于铁路公司内部网(Intranet)公告板上所发布的具体文章内容尚不明确。然而,该公司主张,由于发布的新闻文章通常包含记者对事实的选择、形势分析和评价,并且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和情感,因此应当被认定为著作物。中日新聞社还声称,这些文章是其作为职务创作所拥有的著作权作品。

相关文章:什么是职务创作?四个要求及法人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解析[ja]

铁路公司的主张

铁路公司的主张

针对此事,被告铁路公司表示,原告对于200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侵权文章并未进行个别具体指明,完全没有履行侵权行为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2018年度发布的文章,除了一些例外,铁路公司争辩称这些文章均具有著作权性质。

铁路公司就未具体指明的侵权文章问题主张,”除非原告明确指出文章中具体哪些部分具有创造性,否则不能说已经履行了主张著作权的责任。” 此外,关于新闻文章是否属于著作物,铁路公司进一步指出,”原告虽然将事实(信息)提供给新闻机构,由其编撰成新闻文章,但仅仅是提供的事实(信息)本身的新闻报道并不构成著作物。即便原告对提供的事实(信息)进行了某种加工,也不意味着加工后的文章就直接成为著作物。处理时事问题的周刊和月刊往往会进行事实分析并添加评价等,这类文章多数属于著作物,但新闻文章与此不同。” 铁路公司据此提出了主张。

法院的判决

首先,法院针对铁路公司争议的2018年度(平成30年)发表的部分文章的著作权性质进行了审查,并指出:

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包括关于事故的报道、新设备或系统的引进、商品销售、政策介绍、活动或计划的介绍、业务等计划、车站名称、列车接近的旋律、制服变更等事件的报道。其中,关于事故的报道,为了让读者易于理解,对大量信息进行了排序等整理,体现了表达上的创意。其他文章则在直接的事实关系之外,还适当地结合了与主题相关的大量内容,并以适宜的顺序和形式进行了编排,或者对相关人员的采访和陈述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和总结,体现了表达上的创意。因此,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均为创造性的表达,被认定为著作物。

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10月6日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员工在职务上创作了这些文章,并且这些文章具有著作权。进一步,法院认定,将这些文章剪辑并制作成图像数据后发布在内网上,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

另外,被告铁路公司主张,文章的使用是非营利性的、具有公益性的,并且根据原告报社的个别规定应当是免费的。但法院表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其业务不可能是非营利的,文章的使用最终将导致被告收益的提升,因此被告的主张没有理由。

对于2018年度以前的情况,法院认为,适当的做法是承认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共有458篇,并将损害赔偿定为137万4000元人民币。对于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认定为139篇,损害赔偿定为39万9000元人民币。总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支付177万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加上相当于15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用,总共支付192万3000元人民币。

新闻文章与著作权判例②:日本经济新闻社作为原告的案件

日本经济新闻社主张,在200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共有829篇文章被发布在铁路公司的内部网上,这侵犯了每篇文章相关的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因此向铁路公司提出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关于损害金额,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第3款)。

参考:日本经济新闻|命令筑波快线方面赔偿 本社文章被未经许可使用[ja]

日本经济新闻社的主张

日本经济新闻社主张,“每篇文章都通过选择的材料内容、数量、结构等,表达了作者对文章主题的赞赏、好感、批评、谴责、信息价值等的评价和思想、情感,包含了足以称之为著作物的内容,不仅仅是简单的死亡报道、人事变动、授勋等仅传达事实的简报”,

因此,他们主张“所有这些文章都可以被称为著作物”。

铁路公司的主张

对此,铁路公司则主张,“新闻文章中,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和报道不是著作物”,即使是简报和报道文章,如果属于文学和学术领域,并且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情感,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著作物。但创作是指以文学、绘画、音乐等艺术作品的形式独创性地表达艺术情趣或表达的作品,因此,如果是思想的表达,则应创造性地表达思想;如果是情感的表达,则应创造性地表达艺术情趣,这样的作品才是著作物。

他们还主张,“一般的新闻报道文章本质上是传达事实的,以准确性为使命,不应有创作。因此,一般的新闻报道文章本质上没有创造性,不能被称为著作物。即使记者在撰写文章时的工作是高度的智力劳动,这也不直接与创造性相关”。

铁路公司的主张是,由于新闻文章“以准确性为使命,不应有创作”,因此它们不是著作物。

法院的判断

法院对此作出判断,每篇文章都是“记者基于采访结果,为文章内容配上易于理解的标题,并简洁地描述了与文章主题直接相关的事实关系,同时在选择应包含的相关事项、文章的展开方式、文本表达方法等方面,都体现了记者在表达上的创意”,因此,每篇文章都是“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情感,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即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不属于“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及时事报道”(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

法院表示,

著作物所需的创造性程度,并不要求高度的艺术性或独创性,只要创作者的某种个性得到了体现就足够了。在这个意义上的创造性,并不必然要求内容具有虚构性作为其要素或前提,因此,新闻文章在其性质上要求准确性,并不与此相矛盾,两者是可以共存的。

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11月30日判决

因此,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支付因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而导致的非法行为,共计829篇文章造成的损害金额为415万日元,以及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律师费用相当的损害金45万日元,总计459万5000日元。

总结:关于著作权应咨询专家

虽然这些案件都是一审判决,但已经确认了新闻文章是著作物,将新闻文章用于公司内部的内联网属于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

另外,即使是公司内部使用,也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私人使用,需要特别注意。即便是将内容转载到公司内部的内联网等,也必须获得新闻社等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使用著作物时,必须小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与新闻文章一样,在公司内部复制使用频繁的住宅地图的著作物性质,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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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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