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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上的「冒充」和肖像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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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witter上的「冒充」和肖像权侵犯

如果在Twitter上出现了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面部照片等的所谓“冒充账户”,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冒充账户在Twitter上进行各种发布,频繁出现造成严重困扰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如何应对Twitter的冒充账户。

当冒充账户被创建时

A先生使用名字(昵称)“〇〇”和用户名“@ZZZ”创建了Twitter账户,并在个人资料图片中使用了自己的面部照片,发布了关于日常生活和音乐爱好等的帖子。

然而,使用名字(昵称)“〇〇”和用户名“@ZZZZ”,并在个人资料图片中使用A先生的面部照片的冒充A先生的账户被创建了,开始了恶意的骚扰,如不断使用恶俗的语言进行诽谤,发布淫秽的照片等。

在这种情况下,A先生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这种冒充行为呢?

何为肖像权

在网络上,如果你的照片被擅自使用,通常会涉及到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指“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容貌等,并公开的权利”。与版权等不同,肖像权并未明文规定,但已经通过判例得到了确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肖像权并不是“禁止未经许可发布自己的面部照片”的权利。即使有人使用A先生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创建Twitter账户,也不会立即构成“侵犯肖像权”。

同样,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引用的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2月8日(2016年)的判决中,承认了被告使用“本案账户,并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以原告的名字“B”为基础创造的名字(本案的昵称)作为账户显示名,因此,本案的帖子可以被认为是所谓的第三方冒充原告发布的帖子”。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在此基础上,判决认为,“被用作本案账户个人资料图片的原告的面部照片,是原告在大约5年前注册本案网站时上传的,原告自己公开在预计会有大量人浏览的SNS网站上,因此,不能认为由于这个照片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而且,原告的面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开的,因此,也不能认为本案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仅仅因为冒充他人并使用他人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非法行为

一位居住在长野县的男士在论坛上被冒充,并被侵犯了肖像权等,他对大阪府枚方市的一位男士提起了索赔诉讼。2017年8月30日(西历2017年)的判决中,大阪地方法院命令被告男士支付赔偿金。

判决认定,被告使用相同的账户名,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进行了重复的发布,这些都被认为是冒充原告。这些发布的内容都是侮辱和谩骂他人,给第三方造成了原告无故侮辱和谩骂他人的误解,因此,可以说这些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另一方面,关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原告自己将被告使用的面部照片设置为了个人资料图片,原告自己将其放在了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因此,“不能说这是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私生活事实或信息”,这与以往的判决一致。

然而,关于肖像权,被告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该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并发布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被告侮辱了原告,侵犯了与原告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

判决认为,在冒充账户中,虽然使用了已经公开的原告的面部照片,这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发布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侵犯了与原告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

即使是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如果不能认定使用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如果是在有恶意使用的意图下使用,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认为侵犯了与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被认定的可能性增加了。

什么是著作权

在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中,”著作权”被定义为对”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1款1号中的’著作物’)”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这也适用于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保护财产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和保护人格利益的”著作者人格权”。前者是防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物,也就是说,”不得未经许可发布我拍摄的照片”的权利。与需要申报的专利等不同,这种权利在创作时就产生。

如果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是自己拍摄的照片,那么作为摄影者,你可能有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删除请求权和IP披露请求权

如果冒充账户被认定为“违法”,您可以提出删除请求。然而,那些冒充他人的人通常不会在一次后就停止,他们可能会反复创建冒充账户,持续进行骚扰。

因此,为了给予惩罚,我们需要确定犯罪者的身份。即使向Twitter公司查询,基本上也不应期待能得到披露。

需要利用以下步骤,通过法院程序。

申请发信者信息披露的临时措施

首先,向法院提出对Twitter公司的“发信者信息披露的临时措施”,让其披露IP地址和时间戳。

如果能证明被保全权利的存在和权利侵害的事实,法院会向Twitter公司发出犯罪者的IP地址和时间戳的披露命令,一旦发出临时措施命令,Twitter公司将立即披露信息。

申请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旦IP地址和时间戳被披露,就可以确定发布者使用的经由提供商。

一旦确定了经由提供商,就可以对其进行诉讼,但在此之前,应进行“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

提供商或通信公司通常会在发布后3~6个月左右删除与发信者相关的信息。即使后来发出披露命令,也会被告知“无法披露不存在的信息”,无法确定犯罪者。因此,在信息还存在的时候(在提起诉讼之前)进行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保全信息是必要的。

然而,互联网上的信息错综复杂,这个“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并不总是必要的。部分提供商或通信公司即使不进行临时措施,只要简单地要求“我现在要提起诉讼,请保存日志”,他们也会应答这个保全请求。关于哪些提供商或通信公司会应答这种谈判,这属于日常进行名誉风险管理实务的律师等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范畴,因此建议尽早咨询。

提起发信者信息披露的诉讼

一旦通过临时措施保存了信息,就向法院提出对经由提供商的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

任意披露可以在时间和费用上减轻负担,因此首先向经由提供商要求任意披露发布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但通常会被拒绝,因此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能够充分证明,法院会向提供商发出发布者信息披露命令。一旦发布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被披露,就可以确定冒充犯的身份。

以上的发布者确定步骤在程序上相当复杂。关于这些,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应对冒充者的措施

一旦能够确定冒充者的身份,您就可以向他们索赔,因为他们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通常的做法是首先使用内容证明邮件等方式要求他们自愿支付赔偿,如果他们不同意支付,那么您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冒充行为恶劣,您可以向警方报案,让他们逮捕冒充者,并通过刑事告诉给予他们刑事处罚。

在刑事告诉的情况下,您必须具体说明受害内容,以及这些内容如何符合犯罪的各项构成要素。建议您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帮助。

受害内容具体可能包括名誉侵权罪、侮辱罪、妨害业务罪、信用侵权罪、违反著作权法等。请与律师详细咨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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