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witter上的「冒充」和肖像权侵犯
如果在Twitter上出现了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面部照片等的所谓“冒充账户”,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冒充账户在Twitter上进行各种发布,频繁出现造成严重困扰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如何应对Twitter的冒充账户。
当冒充账户被创建时
A先生使用名字(昵称)“〇〇”和用户名“@ZZZ”创建了Twitter账户,并在个人资料图片中使用了自己的面部照片,发布了关于日常生活和音乐爱好等的帖子。
然而,使用名字(昵称)“〇〇”和用户名“@ZZZZ”,并在个人资料图片中使用A先生的面部照片的冒充A先生的账户被创建了,开始了恶意的骚扰,如不断使用恶俗的语言进行诽谤,发布淫秽的照片等。
在这种情况下,A先生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这种冒充行为呢?
何为肖像权
在网络上,如果你的照片被擅自使用,通常会涉及到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指“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容貌等,并公开的权利”。与版权等不同,肖像权并未明文规定,但已经通过判例得到了确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肖像权并不是“禁止未经许可发布自己的面部照片”的权利。即使有人使用A先生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创建Twitter账户,也不会立即构成“侵犯肖像权”。
同样,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中引用的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2月8日(2016年)的判决中,承认了被告使用“本案账户,并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以原告的名字“B”为基础创造的名字(本案的昵称)作为账户显示名,因此,本案的帖子可以被认为是所谓的第三方冒充原告发布的帖子”。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在此基础上,判决认为,“被用作本案账户个人资料图片的原告的面部照片,是原告在大约5年前注册本案网站时上传的,原告自己公开在预计会有大量人浏览的SNS网站上,因此,不能认为由于这个照片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而且,原告的面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开的,因此,也不能认为本案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仅仅因为冒充他人并使用他人的面部照片作为个人资料图片,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非法行为
一位居住在长野县的男士在论坛上被冒充,并被侵犯了肖像权等,他对大阪府枚方市的一位男士提起了索赔诉讼。2017年8月30日(西历2017年)的判决中,大阪地方法院命令被告男士支付赔偿金。
判决认定,被告使用相同的账户名,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进行了重复的发布,这些都被认为是冒充原告。这些发布的内容都是侮辱和谩骂他人,给第三方造成了原告无故侮辱和谩骂他人的误解,因此,可以说这些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另一方面,关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原告自己将被告使用的面部照片设置为了个人资料图片,原告自己将其放在了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因此,“不能说这是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私生活事实或信息”,这与以往的判决一致。
然而,关于肖像权,被告使用原告的面部照片作为该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并发布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被告侮辱了原告,侵犯了与原告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
判决认为,在冒充账户中,虽然使用了已经公开的原告的面部照片,这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发布了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侵犯了与原告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
即使是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访问的公共领域,如果不能认定使用肖像的目的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如果是在有恶意使用的意图下使用,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认为侵犯了与肖像权相关的名誉感情利益,被认定的可能性增加了。
什么是著作权
在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中,”著作权”被定义为对”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1款1号中的’著作物’)”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这也适用于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保护财产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和保护人格利益的”著作者人格权”。前者是防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物,也就是说,”不得未经许可发布我拍摄的照片”的权利。与需要申报的专利等不同,这种权利在创作时就产生。
如果账户的个人资料图片是自己拍摄的照片,那么作为摄影者,你可能有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删除请求权和IP披露请求权
如果冒充账户被认定为“违法”,您可以提出删除请求。然而,那些冒充他人的人通常不会在一次后就停止,他们可能会反复创建冒充账户,持续进行骚扰。
因此,为了给予惩罚,我们需要确定犯罪者的身份。即使向Twitter公司查询,基本上也不应期待能得到披露。
需要利用以下步骤,通过法院程序。
申请发信者信息披露的临时措施
首先,向法院提出对Twitter公司的“发信者信息披露的临时措施”,让其披露IP地址和时间戳。
如果能证明被保全权利的存在和权利侵害的事实,法院会向Twitter公司发出犯罪者的IP地址和时间戳的披露命令,一旦发出临时措施命令,Twitter公司将立即披露信息。
申请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旦IP地址和时间戳被披露,就可以确定发布者使用的经由提供商。
一旦确定了经由提供商,就可以对其进行诉讼,但在此之前,应进行“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
提供商或通信公司通常会在发布后3~6个月左右删除与发信者相关的信息。即使后来发出披露命令,也会被告知“无法披露不存在的信息”,无法确定犯罪者。因此,在信息还存在的时候(在提起诉讼之前)进行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保全信息是必要的。
然而,互联网上的信息错综复杂,这个“发信者信息删除禁止的临时措施”并不总是必要的。部分提供商或通信公司即使不进行临时措施,只要简单地要求“我现在要提起诉讼,请保存日志”,他们也会应答这个保全请求。关于哪些提供商或通信公司会应答这种谈判,这属于日常进行名誉风险管理实务的律师等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范畴,因此建议尽早咨询。
提起发信者信息披露的诉讼
一旦通过临时措施保存了信息,就向法院提出对经由提供商的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
任意披露可以在时间和费用上减轻负担,因此首先向经由提供商要求任意披露发布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但通常会被拒绝,因此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能够充分证明,法院会向提供商发出发布者信息披露命令。一旦发布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被披露,就可以确定冒充犯的身份。
以上的发布者确定步骤在程序上相当复杂。关于这些,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应对冒充者的措施
一旦能够确定冒充者的身份,您就可以向他们索赔,因为他们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通常的做法是首先使用内容证明邮件等方式要求他们自愿支付赔偿,如果他们不同意支付,那么您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冒充行为恶劣,您可以向警方报案,让他们逮捕冒充者,并通过刑事告诉给予他们刑事处罚。
在刑事告诉的情况下,您必须具体说明受害内容,以及这些内容如何符合犯罪的各项构成要素。建议您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帮助。
受害内容具体可能包括名誉侵权罪、侮辱罪、妨害业务罪、信用侵权罪、违反著作权法等。请与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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