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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CO的法律规制及其合法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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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CO的法律规制及其合法实施方法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的缩写,通常指的是企业从公众处筹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并作为对价新发行电子代币的行为。

ICO在2017年5月左右,随着加密资产价格的飙升,作为筹资手段呈爆炸性增长。当时由于缺乏明确的ICO监管法律,与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筹集资金相比,ICO能够更为简便和迅速地筹集到巨额资金,在日本也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也出现了一些欺诈性案件,以中国为首的世界各国开始加强对ICO的监管。在日本,随着令和元年(2019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对ICO的监管也得到了明确。

那么,在ICO法规明确化的今天,如何进行ICO呢?本文将概述ICO的法律监管,并解释如何合法地进行ICO。

什么是ICO

ICO,如前所述,是企业为了从公众筹集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而新发行电子代币的行为。

通常,使用法律上列举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进行资金筹集,将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金商法”)的规制。然而,ICO代币由于发行者可以自由设定其内容,因此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它是否属于任何有价证券(或者是否根本就不属于有价证券),这是其特点之一。

因此,我们首先根据ICO代币的内容进行实际分类,然后从哪些法规制可能涉及各类型的角度,下面进行解释。

ICO代币的分类

根据金融厅的报告书[ja],ICO代币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投资型被认为是发行者承担了分配未来业务收益等债务的
其他权利型被认为是发行者承担了提供未来物品、服务等债务的,除上述之外的
无权利型被认为是发行者没有承担任何债务的

基于上述分类,我们来考虑法规制的适用关系。

ICO法规的全貌

可能适用于ICO的法律主要包括《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日本资金结算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确保发行具有投资性的有价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投资者的法律
资金结算法为了应对信息通信技术等的发展,与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不同的新服务,促进创新并保护用户的法律

区分《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资金结算法》适用的一个基本视角是“是否具有投资性”。

相关文章:关于加密资产的规制是什么?解释《资金结算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关系[ja]

ICO与《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以下简称《金商法》)将适用对象中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作为“有价证券”进行了明文列举。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是其代表例子。当金融商品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时,根据有价证券的类型,对其发行、买卖等特定行为施加了各种规制,以保护投资者,包括信息披露和业务规制等。

此外,《金商法》为了应对未明文列举但具有投资性质的新型金融商品,设立了第2条第2款第5号,以包括性的定义规定了有价证券,通常将符合该号的有价证券称为“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如前所述,ICO代币并未作为有价证券被单独明文列举。因此,判断ICO是否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需要根据ICO代币的具体内容,逐案具体判断其是否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情况

集团投资计划份额的要求如下:

  1. 权利持有者出资或拨款金钱等
  2. 所拨款的金钱等用于经营业务(出资对象业务)
  3. 权利持有者有权从出资对象业务产生的收益中获得分红,或对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财产进行分配

只要满足上述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如合伙或社员权等),都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

此外,上述要求1中的“金钱”包括了加密资产(根据第2条的2),这一点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修正中被明文化,从而明确了使用加密资产进行出资的行为也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前述ICO的类型,可以说,投资型ICO代币基本上符合集团投资计划份额,因此明确成为《金商法》的适用对象。

另一方面,“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的ICO代币,由于不具备从出资对象业务中获得收益分红或财产分配的权利(不满足上述要求3),因此不属于《金商法》的适用对象。因此,对于“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还有必要另行考虑是否适用《资金结算法》。

ICO与《日本资金结算法》

《日本资金结算法》针对没有投资性质的支付・结算手段,根据“加密资产”或“预付式支付手段”等类型,施加了各种规制。

因此,对于“其他权利型”或“无权利型”的ICO代币是否适用《日本资金结算法》,需要具体判断该代币是否属于“加密资产”或“预付式支付手段”。

如果属于「加密资产」

在法律上,「加密资产」(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第1项:第1号加密资产)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资产:

  1. 可以用于向不特定人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代价支付,并且可以与不特定人互换为法定货币
  2. 能够以电子方式记录和转移
  3. 不是法定货币或以货币计价的资产
  4. 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电子记录转移权利”所表示的对象

第4个条件中的“电子记录转移权利”,简单来说,是指“可以电子记录和转移的集体投资计划份额”。因此,法律上的「加密资产」与作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有明确区分,并作为支付和结算手段受到规范。

此外,满足上述第2至第4个条件,并且可以与不特定人互换的财产价值也属于加密资产(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第2项:第2号加密资产)。

相关文章:什么是加密资产(虚拟货币)?解释法律定义及与电子货币等的区别[ja]

如果属于加密资产,未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换业」,则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日本《资金结算法》第63条之2):

一 买卖加密资产或与其他加密资产交换
二 介绍、中介或代理上述业务
三 管理与前两项业务相关的用户资金
四 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业务进行管理)。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7款

虽然加密资产交换业并不直接规制加密资产的发行,但如果ICO代币属于加密资产,发行该ICO代币并以此筹集加密资产作为对价,就属于「与其他加密资产交换」的行为,因此需要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换业。

相关文章:什么是托管业务?解释对加密资产交换业者的规制[ja]

若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

所谓「预付式支付手段」(第3条第1款),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工具:

    1. 记录了金额、数量等财产价值

    1. 以相应的金额、数量等作为对价发行的票据或编号等

    1. 可以用于向特定人支付代价

若属于预付式支付手段,根据是「自家型」还是「第三方型」,发行者将被要求履行注册、报告、存放发行保证金等义务。

发行保证金的存放义务是指,若基准日的未使用余额(总发行额=总回收额)超过1000万日元,就必须存放相当于该余额50%的现金作为发行保证金(日本《资金结算法》第14条第1款、施行令第6条),因此可能本质上不符合ICO的资金筹集目的。

然而,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工具,例如仅在发行日起6个月内可使用的工具,可以作为例外排除在日本《资金结算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日本《资金结算法》第4条第2号、施行令第4条第2款)。

另外,根据日本加密资产交换业指南[ja]Ⅰ-1-1,加密资产与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区别在于,加密资产可供不特定人使用,而预付式支付手段仅限特定人使用。

非法ICO的处罚规定

若ICO属于集体投资计划,并且适用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但未经注册就进行ICO,将面临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万日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之2(1972年))。

此外,若违反《日本资金结算法》(Japanese Payment Services Act),未经注册就从事受监管的活动,或未履行保证金义务等就发行预付式支付手段,将面临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0万日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资金结算法》第107条)。

进一步地,根据案件情况,还可能会因诈骗罪、违反《出资法》、违反《特定商业交易法》等被追究责任,可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处罚。

合法进行ICO的方法

在进行ICO时,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除了利用已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易业的第三方来实施ICO外,目前唯一不完全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支付服务法适用的自行进行ICO的方法如下:

    • 作为满足支付服务法豁免条件的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ICO代币(发行日起6个月内使用期限)

然而,考虑到实施ICO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以推进新项目,6个月的使用期限对于购买者来说,可能会使得相关代币变得毫无价值。

当然,也可以考虑正式注册为金融商品交易业或加密资产交易业,以合法正面地进行ICO,但这些注册要求非常严格,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满足这些要求并不现实。

另外,也可以考虑发行不满足豁免条件的预付式支付手段,但如前所述,可能会被要求进行注册、报告以及缴纳发行保证金等义务,这可能本质上不符合ICO筹资的目的。

因此,除了利用已经注册为加密资产交易业的第三方之外,目前似乎没有其他合法且有效的自行实施ICO的方法。

总结:进行ICO时请咨询律师

如上所述,虽然ICO曾被视为一种传统的、简便且迅速的资金筹集手段,但由于法律修正等原因,现在已经成为广泛监管的对象。此外,ICO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发行的ICO代币的内容,适用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

因此,当您考虑实施ICO时,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加密资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律师。

我所采取的对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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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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