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舞蹈)的编舞是否属于“著作物”?~解析案例~
根据平成20年(2008年)的《日本学习指导要领》修订,初中一年级和二年级的舞蹈课程已成为必修课,三年级的学生也可以选择修读。
虽然小学已经将表现运动类的科目作为必修课程,但现在初中也开始进行舞蹈教育,预计舞蹈人口将会增加。
此外,”尝试跳舞”的视频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也越来越受欢迎。然而,舞蹈的”版权”问题的重要性也将随之增加。
学校教育与舞蹈
在学校教育中,舞蹈被分为三种类型,学校会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教学,以下是这三种类型:
- 创作舞蹈
- 民间舞蹈
- 现代节奏舞蹈
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开的《舞蹈指导手册》中,对于“现代节奏舞蹈”的“节奏与动作示例”,提到了“抓住摇滚或嘻哈等节奏的特点进行舞蹈”,
与“创作舞蹈”和“民间舞蹈”相比,难度会提高,但“像电视上看到的舞者那样跳舞”的梦想,将会提高学习舞蹈的动力。
那么,这些舞蹈的步伐和组合动作,也就是舞蹈编排,是否会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呢?
舞蹈与版权
版权是为了保护作品而设立的权利。
在《日本版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中,作品被定义为“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事物,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的范畴”。
此外,第10条第1款给出了“作品的示例”,其中第3号提到了“舞蹈或默剧的作品”,因此可以认为舞蹈编排属于“舞蹈”。
实际上,也有肯定芭蕾舞(东京地方法院1998年11月20日判决)和日本舞蹈(福冈高等法院2002年12月26日判决)的作品性的判例。
然而,并非所有的舞蹈编排都被认定为作品。
例如,关于儿歌“闪闪的星星”的舞蹈编排,有一种判例否定了其作品性,理由是“按照歌词旋转双手腕的动作,是任何人都能想到的,用来表现星星闪烁的普通表达”(东京地方法院2009年8月28日判决)。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些实例来考虑什么样的作品会被认定为版权作品。
未被认定为著作物的案例
在电影《Shall we 舞蹈?》的舞蹈场景中,原告作为编舞者创作了舞蹈动作,并指导了舞者。然而,电影公司通过销售和租赁录像带,以及在电视上播放等二次利用方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舞蹈动作的著作权(复制权、放映权、公众传输权和发行权),原告因此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东京地方法院2012年2月28日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本片的舞蹈动作是否具有著作物性。
社交舞蹈有许多被称为基本步的元素,编舞就是提取这些基本步,组合成一个流程,这个过程中需要创新和巧妙的设计。因此,本案的舞蹈动作具有独创性和创作性,我是这个舞蹈动作的著作权人。
原告如此主张。
然而,法院认为,
社交舞蹈基本上是自由组合已存在的步伐,如基本步或在“流行变化”中列出的PV步伐等,这些已存在的步伐都非常简短,而且是社交舞蹈中常用的普通步伐,因此,这些步伐不具有著作物性。
法院如此判断。并且,
对基本步伐进行改编也是常见的做法,考虑到基本步伐非常简短且普通,即使对基本步伐进行了改编,只要能识别出改编的基本步伐,也不会被认为具有著作物性。社交舞蹈的编舞要被认定为著作物,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不能仅仅停留在已存在的步伐的组合,还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
法院如此判断。
如果对编舞的独创性要求过于宽松,只要组合有任何特征就认定为著作物,那么只有微小差异的无数编舞就会产生著作权。
结果可能会导致特定人士的垄断被允许,编舞的自由度可能会受到过度限制,这是法院所担忧的。
被认定为著作物的案例
一位被认定为夏威夷传统舞蹈(Hula)传承者的美国女性,被称为“Kumu Hula”,她创作的舞蹈动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持续使用,她因此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向运营夏威夷舞蹈教室的组织提出了停止演出等要求的案例(大阪地方法院,2018年9月20日判决)。
原告声称:
自1980年代开始,应夏威夷舞蹈教室运营组织的请求,在日本开始指导,2014年合同解除时告知不要使用她指导的舞蹈动作,但运营组织仍然继续演出。
夏威夷舞蹈的手势和步伐表达了对家人和恋人的爱,包含了从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元素,表达了个性。
而运营组织方面反驳说:
夏威夷舞蹈只是基本动作的组合,没有著作权。
因此,舞蹈动作是否具有著作物性成为了主要的争议点。
法院裁定:
夏威夷舞蹈的基本是通过手势表达歌词的意义,通过步伐把握节奏,创造流动性。即使每个动作本身是常见的,但如果将其编排到特定歌词的部分,而这种编排在其他地方看不到,那么就应该认为这是表达歌词的方式,体现了作者的个性。
作为歌曲的夏威夷舞蹈,是由表现出作者个性的部分和不被认为表现出个性的部分共同形成的一系列流动性。因此,如果将这种整体的动作流动性作为对象,那么它就构成了舞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像本案那样,表现出作者个性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那么就应该认为整体的动作流动性具有舞蹈的著作物性。
因此,法院命令夏威夷舞蹈教室的运营组织禁止向会员指导和演出,并支付43万3158日元的赔偿金。
在电影《Shall we ダンス?》中,被认为具有著作物性的舞蹈动作需要具有“显著特征的独创性”,但如果有独特性,即使是对整体的舞蹈动作,也可以被认为具有著作物性,所需的创作性程度可以说降低了。
未来,不仅是古典舞蹈和传统舞蹈,动作和舞蹈更复杂,选择范围更广的摇滚舞和嘻哈舞也可能更广泛地被认为具有著作物性。
那么,如果舞蹈动作被认为具有著作物性,会发生什么呢?我们接下来将进行探讨。
作品的使用
当编舞被认定为具有作品性时,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呢?
编舞者作为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当编舞被认定为具有作品性时,根据《日本版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编舞者将拥有:
- 在公众面前表演的权利(第22条)
- 录制的复制权(第21条)
- 改编的权利(第27条)
- 播放编舞视频的放映权(第22条的2)
- 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传输的权利(第23条1款)
- 销售复制品的发行权(第26条2款)
等权利。此外,作为著作人格权,他们还拥有:
- 决定未公开编舞的公开与否、时间、方式等的公开权(第18条1款)
- 决定在公开时是否显示姓名、内容(真名、艺名等)的姓名表示权(第19条1款)
- 反对编舞被改变、修改等的同一性保持权(第20条1款)
的权利。因此,在使用被认定为作品的舞蹈编舞时,需要注意不要侵犯这些权利。
舞蹈编舞的使用
当舞蹈编舞被认定为作品时,我们应该如何跳这个舞呢?每次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吗?
根据《日本版权法》:
著作人有权独占其作品,以在公众面前直接展示或听到为目的(以下简称“公开”)的表演或演奏。
《日本版权法》第22条
所以,如果是“直接向公众展示”,则需要许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直接向公众展示,那么不需要许可。
也就是说,在《日本版权法》中,“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且众多的人”(第2条5款)。因此,如果你自己跳舞,或者在几个朋友面前跳舞,那么就没有问题。
然而,如果在学校的学生或公司的同事等几百人面前跳舞,那就成了特定且众多的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例外规定,不需要许可。
已公开的作品,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不从听众或观众那里收取费用(无论以何种名义,都指为提供或展示作品而收取的对价。以下在本条中同样。),则可以公开表演、演奏、放映或口述。但是,如果对于该表演、演奏、放映或口述的实施者或口述者支付报酬的话,就不在此限。
《日本版权法》第38条1款
因此,如果在不收取入场费、场地费、会费等,也不支付演出费的文化节或公司活动中,可以认为不需要处理权利。
舞蹈编舞的视频使用
关于在视频分享网站上的“尝试跳舞”视频,有一种法律观点认为可以将其视为个人使用范围内的行为。
在《日本版权法》第30条中,作品是“以个人或家庭内或其他类似的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下称为“私人使用”)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复制”。关于如何看待这种复制物的发布行为,意见不一。
当然,如果将其刻录到媒体上进行销售,从而获得利润,可能会触犯法律,但如果只是在分享网站上发布这个视频,只要是个人行为,可能成为问题的可能性就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广告收入,也不一定会因此被判断为“获得利润”。
最近开始出现的“在线舞蹈课程”等活动,虽然是为了获得收入,但如果收取课程费或接受超级聊天(投币)等“销售”,除非是自己拥有版权的编舞,否则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在视频分享的情况下,对于基于音乐版权的音乐使用的意识正在提高,而且似乎也在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也需要注意舞蹈版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tection-author-moral-rights[ja]
总结
虽然这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判断的问题,但在假设舞蹈(舞蹈)的编舞存在版权,编舞属于著作物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安全的。
关于使用方法和许可,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建议您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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