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的「禁止恋爱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吗?介绍两个裁判例子
在YouTuber事务所与YouTuber的关系,以及VTuber企业主与声优的关系中,有时会签订包含限制YouTuber和声优等私生活的条款的合同。
然而,这种限制私生活的条款是否真的有效呢?这个问题似乎在传统上,已经在艺人事务所和艺人的合同关系中被提出。
特别是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签订包含对偶像的”禁止恋爱条款”的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以”禁止恋爱条款”为基础的损害赔偿请求被争议的判例为基础,作为审查对YouTuber和声优的合同内容的前提知识,来解释这种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
偶像的“禁止恋爱条款”成名的契机
2021年2月,「文春在线」报道了属于Hello!Project的偶像团体的女性成员(24岁)与歌手兼词曲创作人的热恋。由于缺乏作为成员的自觉,她被迫结束了在该团体的活动。
她也道歉说,“我背叛了许多人的感情”,并报告了她的退出。
偶像的“禁止恋爱”违规经常成为话题,但Hello!Project的禁止恋爱条款的存在尚未明确。
幸运的是,这次似乎没有引发赔偿等问题,但如果管理公司在偶像的培养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那么这很可能成为问题的根源。
因此,以下将根据两个法院案例,解释如果因违反偶像的禁止恋爱条款而引发诉讼,法律责任将如何判断。
案例一:被认定违反禁止恋爱条款的偶像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首个案例是关于一位女性偶像团体的前成员(17岁),她被指违反了禁止与异性交往的规定,因此,经纪公司等向该女性索赔损害赔偿。
案件概述
被告在2013年3月与原告管理公司签订了专属合同,该合同中规定,如果“与粉丝的亲密交往或交际等被发现”,除了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在签订专属合同时,被告从原告那里接收了“艺人规章事项”,其中规定了以下所谓的“禁止恋爱条款”:
- 在私生活中,禁止与男性朋友单独出游,禁止拍照(包括拍立得)。一旦被发现,将立即停止艺术活动并解雇。
- 如果已经发布了CD,将需要购买剩余的商品。
- 禁止与异性交往。如果粉丝或媒体发现了交往,将无法挽回。(会给办公室、团队成员等带来麻烦)
尽管被告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但在同年10月初,被一个自称为粉丝的男性邀请,两人一起去了情侣酒店,该男子在酒店房间内通过镜子拍摄了他和被告二人在一起的照片(本案交往)。
随后,通过粉丝,团队的其他成员获得了这张照片,原告公司通过这个成员看到了这张照片,从而知道了被告的本案交往。然后,在同年10月16日,团队被紧急解散。
主要争议点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点:
- 本案的交往是否构成违约和非法行为
- 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其金额
- 本案的交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对上述各个争议点的判断。
法院的判断
1.本案交往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关于包含禁止恋爱条款的本案规定,被告的母亲已签署并盖章,而被告本人并未签署盖章,因此,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成为了争议点。然而,法院对此点做出了如下判断:
…根据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阅读了本案规定的内容(原告的上述陈述,与其作为原告的代表董事对开始作为偶像活动的被告了解本案规定的内容有动机,被告自身也知道不能让粉丝发现自己与粉丝关系好,以及知道本案规定中有禁止恋爱的条款等事实相符,被告等指出的原告证词的变化应视为误解,因此,可以充分信任。)。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7年(2015年)9月18日判决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接受过本案规定的阅读,但根据上述确认,不能接受。
因此,被告在本案团体中活动时,接受了关于禁止恋爱条款的说明,并认识到其内容,这一事实可以优先确认。
也就是说,即使偶像本人没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名盖章,只要有阅读合同等文件内容的机会,并且该偶像本人认识到了禁止恋爱条款的存在,那么,自然就应承担包含禁止恋爱条款的合同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禁止恋爱条款是否已成为死文也成为了争议点,法院对此点做出了如下判断:
确实,本案团体活动开始后仍然继续交往的成员的存在是可以确认的,但他们对原告等隐藏了交往的事实,而且,考虑到该成员受到粉丝的性侵害,以及他们在确保对方和回收照片等方面都很合作,原告等没有进行处理的事实也可以确认,因此,不能说这表明了禁止交往条款已成为死文。
同上
然后,本案专属合同第10条第2款,从其文言来看,应认为规定了交往等事实被原告发现的情况,本案规定第7款明确记载了包括交往被粉丝发现在内的内容,因此,本案交往被粉丝和原告等发现,这显然构成了违反禁止交往条款,因此,本案交往构成违约。
此外,一般来说,与异性去酒店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这是被告等所指出的,但被告当时签订了本案合同等并作为偶像活动,如果本案交往被发现等,会对本案团体的活动产生影响,可能会给原告等造成损害,这是可以轻易认识到的。因此,被告进行本案交往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原告等的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其他成员违反了禁止恋爱条款,管理公司知道这个事实但仍未进行处罚等,也并不直接意味着默许恋爱。
2.虽然承认了损失的利益,但被告也有过失
在本案中,由于本案交往的事实并未广泛地为公众所知,因此,原告关于因信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害的主张并未得到认可,但是,如下所述,承认了作为损失利益的损害。
原告支付的本案费用(服装费、课程费等)显然是在本案交往被揭露之前,为了本案团队的活动而支付的,因此,很难立即将其视为原告的损害。
另一方面,原告主张,由于无法从本案团队中获得预期利润,本案费用已成为损害。考虑到原告的陈述和辩论的总体意义,娱乐制作公司通过进行初期投资,通过偶像进行曝光,提高人气,增加门票和商品等的销售,从而回收投资的商业模式是可以接受的。在本案中,由于本案团队的解散,未来的销售回收变得困难,这是可以轻易接受的。
同上
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公司没有对偶像进行足够的指导和监督以遵守禁止恋爱的条款,因此判断管理公司也有过失,并进行了过失抵消。
根据上述各项事实,虽然不能认为禁止交往的条款已经成为死文,但也不能认为原告对本案团队成员进行了足够的指导和监督以遵守这一条款,这无疑是原告在管理本案团队时的过失,这种过失是被告本案交往的一个原因,这种理解是合理的。
同上
在此基础上,考虑过失比例时,考虑到原告作为娱乐制作公司在职业上应该指导和培养偶像团队的立场,以及被告Y1当时还是一个年轻而敏感的少女,本案交往的过失比例,原告为40,被告为60是合理的。
3.本案恋情的曝光与本案团队的解散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主张,即使本案恋情曝光,也应该让本案团队继续存在,因此,本案恋情与本案团队的解散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法院并未接受这一主张,而是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本案团队作为女性偶像团队,为了获得男性粉丝的支持,让他们购买更多的门票和商品,必须要求团队成员不进行异性交往,或者为了保证这一点,对成员施加恋情禁止条款,这一事实是可以被接受的。
基于上述事实,正如原告所主张的,对于偶像及其所属的娱乐公司来说,偶像的恋情曝光会给偶像和娱乐公司带来巨大的社会形象恶化,避免这种情况的必要性相当高。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本案照片已经流传到部分粉丝中,如果本案照片进一步流出,使得本案恋情在社会上广泛曝光,本案团队和其他偶像团队,甚至原告的社会形象恶化的可能性相当高。
因此,原告决定提前解散本案团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此,可以认为本案恋情的曝光与本案团队的解散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同上
从事例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 在与偶像签订合同等文件时,必须提供让偶像本人能够认识到禁止恋爱条款的机会,例如阅读合同的机会,这一点非常重要。
- 不仅在签订合同的阶段,持续进行关于禁止恋爱的指导和监督也非常重要。
案例②:未能确认违反禁止恋爱条款的偶像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将解释一个例子,其中一位加入偶像团体的女性(23岁)因与粉丝男性交往,未经许可缺席演唱会,也完全不回应任何联系,单方面放弃了后续的演出工作。
这是娱乐制作公司基于债务不履行或非法行为等寻求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件概述
2012年4月,当时19岁9个月的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如果与粉丝发生性关系,或者因此导致原告公司受损”的条款的专属管理合同(本案合同)。
然而,被告后来从2013年12月开始与一名男粉丝交往,并发生了男女关系。2014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公司表示,“我不想再用不稳定的收入给父母带来困扰,我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我今年内会辞职”。
对此,原告公司回复说,“我们会安排你在明年5月左右毕业”。
然而,被告没有参加当月20日的演唱会,并在26日提交了一份内容证明邮件,写道“正如我在2014年7月11日的邮件中所述,我将在2014年7月11日终止与贵公司的业务委托”。
接到这个消息后,原告公司在8月17日本案团队的演唱会现场向观众解释了被告退出本案团队的事实,被告与粉丝交往的事实,以及这是严重的合同违反,是被告退出本案团队的原因。
然后,原告公司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处理此事所需的劳动力和费用以及损失的利润在内的总计约880万日元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有许多争议点,如本案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发生时间等,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对恋爱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做出了判断。
因此,以下将重点介绍法院对恋爱禁止条款有效性的判断。
恋爱禁止条款是有效的,但能赔偿损害的情况是有限的
关于恋爱禁止条款的有效性,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决。
确实,所谓的艺人职业,其形象直接关系到其(作为艺人的)价值。特别是在被称为偶像的艺人中,支持他们的粉丝对偶像的清廉要求很强,如果偶像与异性有性关系被揭露,那些不希望偶像与异性有性关系的粉丝可能会离开,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管理偶像的一方,为了维持其价值,自然会希望避免偶像与异性有性关系或者这个事实被揭露。因此,在管理合同等中设定限制与异性有性关系的规定,从管理方的立场来看,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这是可以理解的。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8年(2016年)1月18日判决
然而,对他人的感情是人的本质之一,恋爱感情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与异性交往,甚至与该异性有性关系,作为这种感情的具体表现,可以说是为了更丰富地活出自我,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的重要自决权。基于与异性的协议的交往(包括性关系)的自由,是追求幸福的自由的一部分。因此,至少,以损害赔偿的制裁来禁止这一点,即使考虑到偶像这一职业的特性,也无法否认有些过分,娱乐制作公司基于合同,因所属偶像与异性有性关系为理由,向所属偶像索赔损害赔偿,可以说是严重限制了上述自由。此外,是否与异性有性关系,通常是人们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生活上的秘密。因此,原告能否因被告Y1与异性有性关系为理由向被告Y1索赔损害赔偿,应限定为被告Y1有意向原告造成损害而特意公开这一事实等,可以认定对原告有恶意的情况。
总的来说,管理公司对所属偶像设定恋爱禁止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有效的。
然而,由于与异性交往是基于宪法上的追求幸福权,所以,只有在偶像故意公开这一事实以给管理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上述”偶像故意给管理公司造成损害的目的”没有被认定,因此,最后的结论是,没有承认因违反恋爱禁止条款而进行的损害赔偿。
从事例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 设立禁止恋爱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 然而,基于违反禁止恋爱条款的理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如该偶像明知故犯,故意公开此事以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
总结:如果对偶像的恋爱禁止条款的违反措施感到困扰,就请咨询律师
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都是来自初级法院的,未来在高级法院是否会维持同样的判断并不一定。
首先,恋爱禁止条款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可以因违反恋爱禁止条款而要求赔偿损失,应该通过比较和衡量各种因素来判断。认为“只有在偶像故意公开,以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害为目的的情况下,才会被限制”的看法,似乎过于僵化。
然后,这个问题不仅限于经纪公司和所属偶像的关系,也可能出现在YouTuber事务所和YouTuber,VTuber企业主和声优的关系中,因为这都涉及到限制所属艺人的私生活。
总的来说,恋爱禁止条款可能会引发各种问题,并包含法律上的困难。如果您有任何困扰,建议您咨询在这个领域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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