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实现完全控制的法律策略:现金清算

在日本公司法下,“Cash-Out”(现金清算)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战略行为,它与会计或财务语境中使用的“现金流出”不同。在公司法的语境中,“Cash-Out”或“Squeeze-Out”是指控股股东强制性地以现金为对价,从少数股东手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将目标公司置于100%的控制之下,确立完全的经营权。通过实施这种手法,企业能够享受到许多战略性利益,如快速决策、降低经营成本以及执行不受少数股东意向影响的长期经营战略。然而,由于这些手法直接涉及少数股东的财产权,日本公司法设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持控股股东利益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严格平衡。本文将解释日本公司法所认可的四种主要的Cash-Out手法,即“特别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请求”、“股份合并”、“利用带全部收购条款的种类股份”以及“股份交换的应用”,并阐述其法律要求、程序以及实务上的讨论点。
实施现金清算的战略目的
实施现金清算的动机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股份持有比例这一表面目的,更在于从根本上改革企业的治理结构,最大化经营效率。排除少数股东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首先,可以加快决策速度。当股东集中为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时,就无需召集股东大会来进行重要的经营判断。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19条和第320条的规定,如果获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就可以通过书面决议,但这一程序只有在拥有100%的控制权时才是实际可行的选择。这使得企业能够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商业机会。
其次,可以大幅减少经营成本和行政负担。如果存在少数股东,公司需要承担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发送业务报告、支付股息、管理股东名册等多项管理成本。通过现金清算,可以完全削减这些成本及相关的人力资源。
第三,可以实现基于长期视角的经营。对于上市公司或拥有多数股东的公司来说,由于对短期股价和股息的期望,可能难以执行不会立即带来利润的长期研发投资或大规模设备投资等战略。现金清算使得管理层可以摆脱短期市场压力,专注于持续增长的经营决策。
第四,可以使并购和组织重组更加顺畅。完全子公司可以仅通过母公司的决策灵活进行合并、公司分割、业务转让等。这样就没有因少数股东反对而导致组织重组停滞的风险。
第五,可以完全排除股东代表诉讼的风险。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追究公司高管经营责任的权利,但只有股东才能行使这一权利。没有了少数股东,董事们就可以摆脱这类诉讼风险,做出更加大胆的经营决策。
最后,还可以防止股份的分散。特别是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死亡后的继承可能导致股份分散到多个继承人手中,使公司的决策变得困难。现金清算是防止股份分散、维持稳定经营基础的有效手段。
手法一:特别支配股东的股份转让请求
2014年(平成26年)对日本公司法的修正引入了“特别支配股东的股份转让请求”,这是实现现金清算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该制度为已经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提供了迅速实现完全子公司化的途径。
该方法的法律依据在日本公司法第179条及以下条款中有所规定。只有“特别支配股东”——即持有目标公司9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使用此制度。满足这一高额表决权要求后,程序将大幅简化。
程序流程如下:首先,特别支配股东确定收购价格和日期等条件,并通知目标公司(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2、第179条之3)。接着,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批准这一请求。该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3)。董事会批准后,目标公司必须在收购日前20天通知剩余的少数股东(转让股东)已批准该请求(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4)。此通知一经发出,法律上即视为已提出股份转让请求。然后,在规定的收购日,特别支配股东将自动获得所有转让股份,无论支付对价是否完成(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9)。此程序不仅适用于股份,还包括新股预约权,从而实现更加确定的现金清算。
另一方面,也设立了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制度。最重要的保护措施是,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确定“公正的价格”(价格决定的申请,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8)。此外,如果程序违反法律或价格明显不公,股东还可以请求停止收购(日本公司法第179条之7)或在事后主张收购无效(日本公司法第846条之2)。
2017年8月30日的最高法院判决(关于松屋股份转让请求的购买价格决定申请案)为该制度的运用提供了重要指导。该判决限定了可以提出价格决定申请的股东范围,仅限于在关于股份转让请求的正式通知或公告发出时持有股份的人。这防止了在公布现金清算后出于投机目的购买股份并提起诉讼的行为,从而提高了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手法二: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是一种将多个股份合并为一的公司法程序,在日本长期以来被用作现金清算的手段。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与特别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请求相比,所需的表决权要求较低,即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即可实施。
这种方法的法律依据是日本公司法第180条。实施时,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来通过特别决议(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款第4号)。程序的核心是设定极端高的合并比率(例如:10000股合并为1股),使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成不足1股的零头股份。
具体程序包括,首先由董事会确定股份合并的理由、合并比例和生效日期等,然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日本公司法第180条第4款)。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股份合并将在生效日期执行。结果是,少数股东将仅持有不足1股的零头股份,失去作为股东的权利。随后,公司按照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出售这些合计的零头股份(通常由控股股东或公司自身购买),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原零头股东,从而完成实质上的现金清算。
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也有详细规定。反对股份合并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后,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股份购买请求权)(日本公司法第182条之4)。这是与零头股份处理分开的,事先行使的权利。此外,对零头股份销售价格不满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价格决定的申请(日本公司法第182条之5)。如果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或决议内容极其不当,股东也可以提起取消决议的诉讼。
关于这种方法的合法性,2021年6月11日札幌地方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判断依据。在这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出于现金清算目的的股份合并是否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法院判定,只要合并比率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地适用,就符合公司法预定的程序,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判决对于实务中广泛使用的这种方法的合法性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手法三:利用带有全部取得条款的种类股票
使用带有全部取得条款的种类股票是四种手法中程序最为复杂的一种,但它利用了日本公司法下种类股票制度的灵活性,是一种强有力的现金清算手段。在控股股东能够确保两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情况下,即使在争议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完全子公司化。
该手法基于日本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第7项及第171条关于种类股票的规定。其最大特点是需要两次特别决议(每次都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程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已发行的所有普通股转换为新的种类股票(带有全部取得条款的种类股票),并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得全部该股票”。第二阶段,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定取得所有带有全部取得条款的种类股票(根据日本公司法第171条)。在这个决议中,会确定取得的对价,设计对控股股东发行新的普通股,而对少数股东则支付现金或发行不足一股的零头股票。这样,少数股东最终将收到现金并退出公司。
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公司章程变更决议中反对的股东可以行使要求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在第二阶段的股份取得决议后,对取得对价不满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公正取得价格的决定请求(根据日本公司法第172条)。
2020年10月6日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MAG网网络控股案件)阐明了该手法中价格评估的方式。该案例展示了司法在评估“公正价格”时,会考虑假设没有进行现金清算时的企业价值(所谓的“如果没有发生价格”),这一精细的价值评估方法突显了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
手法四:应用股份交换
股份交换本质上是为了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重组而设立的制度,但通过利用其对价的灵活性,也可以应用于现金清算。这种做法特别适用于母公司将上市子公司等完全子公司化时。
这种方法基于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767条及以下关于股份交换的规定。在常规的股份交换中,子公司的股东通常会收到母公司的股份作为对价,但在目的为现金清算时,对价可以是现金(现金对价股份交换)或其他财产。这样就可以强制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股份。执行此程序需要母公司和子公司双方的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程序上的负担不小。
选择这种方法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税务处理。在以母公司股份为对价的合格股份交换中,可能会推迟对股东的转让损益征税。然而,如果收到现金作为对价,这将被视为股份的出售,并且对转让利润立即征收资本利得税。这对于被现金清算的少数股东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信息,在交易条件谈判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少数股东保护措施,反对股份交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股东可以对各自的公司行使股份购买请求权,要求以公正的价格购买股份。
比较各种方法及战略性选择
选择现金清算的方法应是一项战略性的管理决策,它需要综合考虑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权比例、所需程序的迅速性,以及可接受的成本和复杂性。没有哪一种方法能绝对地胜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佳选择。
对于持有超过90%投票权的控股股东来说,不需要股东大会,仅通过董事会决议就能迅速进行的“特别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要求”是最有力的选择。然而,如果投票权在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90%,则无法使用此方法,必须考虑“股份合并”或“使用带有全部收购条款的种类股份”。比较这两者,通常情况下,只需一次特别决议的股份合并,其程序更为简洁和迅速。而“股份交换的应用”主要用于母子公司之间寻求完全子公司化,通过现金作为对价排除少数股东,但这需要在两家公司中进行特别决议。
在日本法下「公正价格」的实务操作与诉讼风险
无论选择哪种清算股权的方法,决定其成败的最大关键在于「公正价格」的计算。仅仅形式上遵守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是不够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对价的实质公正性,往往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论点,也是公司面临的最大诉讼风险。
从判例来看,法院并不会无条件接受公司提出的价格。法院会运用DCF法、市场股价法、净资产法等多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并考虑到如果没有该交易的企业价值(假设没有交易的价格)以及交易带来的协同效应的公正分配等高级概念,做出独立的判断。
因此,计划进行清算股权的企业必须预期到这种司法审查,并准备好能够客观证明价格公正性的证据。在实务操作中,最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获取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关于公正价格的意见书(公平性意见)。这份意见书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董事会在决定价格时尽到了勤勉义务,它将成为支持董事决策合理性的基石,并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如果忽视公正价格的计算,可能会导致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层时间的浪费、法院命令的价格上调,以及企业声誉的损害等严重后果。
总结
正如本文所探讨的,Cash-Out(完全收购)是在日本公司法下被认可的一种战略性工具,它对于确立100%的控制权并由此显著提高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至关重要。在执行Cash-Out时,需要根据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具体情况,从四种主要方法中选择最合适的一种。然而,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成功且合法无瑕疵地完成Cash-Out的普遍关键在于,诚实地计算并提供给少数股东一个“公正的价格”。确保这种实质性的公正性是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并且是实现顺利交易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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