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业规定所需的对策 解释就业规则制定的注意点
过去,大多数公司都不允许员工兼职或副业。然而,这种情况在2018年(平成30年)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日本厚生労働省根据“工作方式改革执行计划”修订了作为就业规则指导的“模型就业规则”。
在新的模型就业规则中,”劳动者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公司等的业务”这一条款被废止。相反,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在工作时间外从事其他公司等的业务”。
由于经济低迷和新冠病毒的扩散等原因,许多员工对收入面临不安,因此,引入副业制度的公司正在增加。
然而,在引入副业时,需要重新审视就业规则。本次,我们将清晰地解释在公司允许副业时,制定就业规则需要注意的要点。
什么是副业
副业是指在“主业”之外的工作,员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从而增加收入和提升技能。
副业有各种形式。例如,被企业雇佣为员工、兼职或临时工,自己创业成为企业主,或者作为专业人士通过承包或委托进行工作,方式和方法各异。
如果主业和副业的地位相等,或者在为公司工作的同时创业成为企业主,严格来说,这被称为“兼业”,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在本文中,我们将副业和兼业统称为“副业”。
副业的优点
・员工的优点
- 可以在维持主业的同时做其他工作,因此可以在较小的风险下提升技能或获得新的经验。
- 可以利用主业的收入,挑战自己想做的事情。
- 可以增加收入。
・企业的优点
- 员工可以期待获得在公司内部无法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提升。
- 可以提高员工的自主性和自律性。
- 可以期待获得优秀的人才和防止人才流失。
副业的缺点
・员工的缺点
- 必须自己管理时间和健康。
- 必须始终注意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
- 可能没有雇佣保险等适用。
・企业的缺点
存在对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健康管理、保密信息泄露等的担忧。
就業規則中「副業相關規定」的必要性
副業意味著員工在自己的公司之外進行工作,由於公司無法管理這部分,可能會出現無法預測的問題。
因此,當公司允許員工進行副業時,需要在就業規則中預先規定進行副業的程序以及問題發生時的處理方式,以防止勞資雙方出現糾紛。
特別是需要充分考慮到副業可能對員工的健康造成問題,或者不當地損害公司的利益。
副业引入的就业规则制定要点
①公司对于副业导致的「疾病・过劳」问题的责任
在日本《劳动标准法》第5条中规定,雇主有义务在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的同时,必须对其劳动进行必要的考虑(安全考虑义务)。
如果雇主知道员工因副业而导致的总体工作量或时间过重,却没有采取任何考虑,导致员工的健康受到影响,那么可能会因为忽视安全考虑义务而被追究责任。
<制定就业规则时的注意点>
为了防止员工因过度劳动而损害健康,可以考虑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如果因长时间劳动等导致劳务提供上的困难,可以禁止或限制副业」。
②防止员工因兼职而「泄露秘密」
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的业务秘密,但是,员工的兼职可能会导致他们将业务秘密泄露给其他雇主。
<制定就业规则时的注意点>
为了防止员工的兼职不公正地侵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如果业务秘密有泄露的风险,可以禁止或限制兼职」。
③防止员工因副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一般来说,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义务不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但是,员工在其他雇主下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
<制定就业规则时的注意点>
为了防止公司的利益被员工的副业不当侵害,公司可以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如果竞业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可以禁止或限制副业」。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信息,可以参考下面的详细描述,并结合本文进行阅读。
④ 防止员工因副业而违反”诚实义务”
员工基于诚实义务,除了承担保密义务和避免竞争义务外,还需要保持公司的名誉和信誉,不做任何损害公司的行为。
<制定就业规则时的注意点>
为了防止员工的副业不当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在就业规则中【强调】规定”如果有损害公司名誉和信誉,或破坏信任关系的行为,可以禁止或限制副业”【强调】。
「日本模型就业规则」关于副业的规定
我们将介绍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日本模型就业规则」,这是一份融合了上述①至④注意点的就业规则样本,可供您在制定就业规则时参考。
第67条 (副业・兼业)
- 劳动者可以在工作时间外从事其他公司等的业务。
- 公司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前款业务从事的通知,如果该劳动者从事该业务会符合以下各项的任何一项,公司可以禁止或限制其从事。
(ア) 存在劳务提供上的障碍
(イ) 企业秘密可能泄露
(ウ) 存在损害公司名誉或信誉的行为,或破坏信任关系的行为
(エ) 由于竞业,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
这一条款明确了,①原则上允许劳动者从事副业,②从事副业需要报告,③可以禁止或限制从事副业的情况。
副业的工作时间考虑方式
在日本《劳动标准法》中,如果在不同的多个雇主下工作的劳动者符合劳动时间规定的适用对象,那么他们各自的劳动时间将被累计。
因此,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劳动时间将不会被累计。
<不适用《劳动标准法》的例子>
自由职业者、独立、创业、顾问、咨询师、顾问、董事、监事等
<适用《劳动标准法》但不适用劳动时间规定的情况>
农业・畜牧业・养蚕业・水产业、管理监督者・机密事务处理者、监视・间歇性劳动者、高级专业人士制度的对象
累计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
优先考虑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的工作时间,因此,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产生法定超时工作。
例如,对于每天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如果员工在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A工作了5小时,然后在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B工作了4小时,那么公司B将产生1小时的法定超时工作。
也就是说,对于规定的工作时间,作为主业工作的公司将被优先考虑。
总结
引入兼职工作对公司和员工来说都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可能性,即员工的兼职工作可能会不公正地侵害公司的利润,或者员工可能因过度劳累而损害健康,从而可能引发雇主责任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在就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兼职工作的处理方式,并与报告兼职工作的员工就兼职工作的内容、安全性和健康方面的担忧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适合公司业务的兼职工作引入方式有很多,因此,建议在就业规则中添加关于兼职工作的规定时,不要自行决定,而应事先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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