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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请求被拒绝?基于被驳回的案例解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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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请求被拒绝?基于被驳回的案例解析要求

当您在互联网上遭受诽谤损害时,自然会想要向发布者索赔以恢复损失。然而,由于网络上的大部分帖子都是匿名发布的,因此,为了进行索赔谈判或诉讼,您需要获取发布者的地址、姓名等信息。

因此,我们可以使用一种名为“请求公开发布者信息”的程序来获取发布者的信息。然而,是否批准这种公开请求的条件是复杂的。

本文将介绍批准公开发布者信息请求的条件,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不会批准公开发布者信息请求,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介绍。

被允许披露发信人信息的条件

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是指,对在互联网上进行人格权侵犯等非法写入的人的地址姓名等信息的披露,向提供者提出的程序。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5条第1款是其法律依据,并规定了条件。

声称自己的权利被特定电子通信的信息流通侵犯的人,可以向使用特定电子通信设备提供特定电子通信服务的提供者,要求披露该提供者持有的与该权利侵犯相关的发信人信息,其中,对于特定发信人信息(指在日本《总务省令》中规定的,仅与侵权相关通信有关的发信人信息。以下在本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同样适用。)以外的发信人信息,当满足第一号和第二号的条件时,对于特定发信人信息,当满足以下各号的条件时,可以要求披露。

日本《提供者责任限制法》第5条第1款[ja]

如果我们逐个查看这个条款的各个元素,

  1. 存在特定电子通信的信息流通
  2. 是声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人的请求
  3. 权利被侵犯是明显的
  4. 有合理的理由应披露发信人的信息
  5. 针对披露相关服务提供者进行
  6. 符合发信人信息的条件
  7. 披露相关服务提供者持有应披露的信息

满足以上7个条件的情况下,将被允许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

存在特定电子通信信息的流通

“特定电子通信”,根据《日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第2条第1款的定义,是指“目的在于被不特定多数的人接收的电子通信的发送”。

简单来说,这指的是存在于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浏览的信息(不包括电视广播等)。此外,这里也包括用户通过注册等方式登录后可以浏览的网站。然而,例如电子邮件、聊天、电子通讯等,“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发送和接收,由于不能被视为不特定的人,因此不属于特定电子通信。

必须是自认为其权利被侵犯的人提出的请求

只有自认为其权利被侵犯的人才能通过此程序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在这里,“被侵犯的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等。

权利被侵犯的明显性

“明显”不仅仅是指权利(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述)被侵犯的事实是明显的,还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不存在任何可能暗示存在阻止非法行为成立的事由。与基于一般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相比,发布者信息披露请求的情况下,证明责任以一种从发布者转向原告的形式被加重。

这是因为,发布者信息披露请求涉及到公开发布者的隐私信息,这可能会与发布者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发生冲突,因此,通过将证明非法性阻止事由不存在的责任转移到原告方,使得要求变得更为严格。

另外,具体来说,这里所说的“权利”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后面详述。

存在合理的理由才能公开发信人的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为了追求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追求法律责任被视为“合理的理由”。

然而,通常请求公开发信人信息的人都希望追求某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小。

另一方面,如果请求者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发信人的信息,去发信人的家中骚扰他们,或者在网络上公开发信人的个人信息,那么这种请求就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能会被驳回。也就是说,如果有可能损害发信人的名誉或破坏他们的平静生活,那么就没有“合理的理由”,请求就可能不被接受。

对披露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这是指使用前述的“特定电信”进行电信的人,例如,服务器提供者,公告板管理员和接入提供商等。

符合发信者信息的情况

发信者信息是指可以确定发帖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这是由以下的日本総務省令(Japanes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Ordinance)所规定的。

参考:关于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披露的法律第四条第一款的发信者信息规定的省令[ja]

披露相关服务提供者持有的信息成为披露对象

简而言之,必须具有披露成为披露对象的信息的权力,并且能够执行披露。例如,如果提取相关信息需要大量成本,或者根本无法实际确认该信息的存在,那么就不能认为是持有这些信息。

无法确认权利侵犯明显性的例子

无法确认权利侵犯明显性的例子

从这里开始,我们将介绍一些案例,包括在上述我们解释的发信人信息公开请求的要求中,无法确认权利侵犯的明显性的例子,以及没有正当理由的公开请求等。

没有具体的事实陈述

从事运输和配送业务的原告,因匿名论坛“爆サイ.com”上发布的文章损害了其名誉,向经由提供商要求公开发布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信息的案例。

原告主张,论坛上的评论“被欺骗进入了公司”和“了解了公司的内情后,无法辞职”是“暗示了虚假的劳动条件,雇佣员工的事实”。

法院对于“被欺骗进入了公司”这一表述,认为“欺诈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明确,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主张的那样”。另外,对于“了解了公司的内情后,无法辞职”这一部分,法院指出,“作为‘公司的内情’,除了劳动条件外,还可以想象到各种情况,如经营状况和人际关系等,因此,由于本案先行文章的模糊表述,不能说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具体事实陈述。”

此外,法院还指出,“‘被欺骗’这样的表述,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也会在不预设非法性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轻易地使用,考虑到这一点,不能说这就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对于“年末年始也要工作,感觉要过劳死了?!有人来救我吗”这样的评论,原告主张“不给工人休息,让工人在严酷的环境中工作,可能会导致过劳死,这种误解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但法院表示,

原告并没有违反劳动关系法规,或者强制实施社会上难以接受的劳动环境。年末年始也需要继续工作的工作场所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仅仅是这样的工作场所,不能说是降低社会评价的事实。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7年(2015年)10月14日判决

因此,法院未认定侵权的明显性,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相关文章:律师解析6个不被认定为名誉侵权的案例[ja]

不存在暗示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况

在日本三重县桑名市的一家美容外科诊所(原告)曾因网络论坛上的帖子损害其名誉,向电子论坛的管理和运营方(被告)提出了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

原告主张不存在阻止非法行为成立的事由,而被告则以“本案信息是关于进行与人的生命、身体有关的美容外科手术的本案诊所的信息提供,因此可以认定有公共性和公益目的。”为理由,主张存在公共性和公益目的。

此外,被告还主张,“担任原告理事长的A医生已经从b医师会接受了因值班医生的迟到、拒绝诊疗以及违反基于医生职业指南的‘品性的陶冶和保持’义务的本案警告,本案信息中关于因麻烦而接受建议的描述,在重要部分上是真实的。”“即使本案信息的重要部分不是真实的,也可以说存在相当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

对于这些主张,法院表示,

本案信息是关于进行丰胸手术等医疗行为的本案诊所存在问题并进行警告的,因此,发送这些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及公共利害的事实,并且主要是为了公益目的。
 此外,担任原告代表理事的A医生在平成22年(2010年)10月27日,因为值班医生的迟到、拒绝诊疗以及违反基于医生职业指南的‘品性的陶冶和保持’义务,从b医师会接受了警告处分(本案警告)(前提事实(3)),因此,本案信息所指出的,本案诊所存在问题,并从医师会接受了警告的事实,在主要部分上是真实的。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7年(2015年)5月20日判决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不存在暗示有阻止非法行为等成立的事由的情况”,并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没有合理理由的信息披露请求示例

没有合理理由的信息披露请求示例

在新加坡公司管理的网站“2ch(现在的5ch)”上,有一位原告声称其人格权或著作权被侵犯,为了索赔,向经由提供商请求公开投稿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在诉讼前发表可能损害发信者生活的帖子

在诉讼前,原告在自己的博客上写道:“一旦知道你的姓名和地址,除了律师外,侦探和信用调查公司会调查你的一切。”“我们会把你这个懦弱的胆小鬼拉到台前,让大家都看看你。”等等。此外,在提交陈述书后,他还发表了“公开发信者的名字”的帖子。

对于这一点,法院:

①原告在自己的博客上反复发表,一旦获取发信者信息,就会利用侦探等手段进行全面调查,公开其身份,揭露其一切,将其名字公之于众,②当被告指出这些博客文章时,③原告提交了一份陈述书,声称没有滥用发信者信息的意图,但④之后,他在自己的博客上仍然发表了公开发信者名字的帖子。考虑到这些事实,不得不说,原告有意滥用发信者信息,不当地损害发信者的名誉或生活平静。

东京地方法院2013年(平成25年)4月19日判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这是一个否定了有合理理由接收发信者信息披露的案例,因为存在不当损害发信者的名誉或生活平静的风险。

部分披露请求被接受的判例

部分披露请求被接受的判例

如果存在多个可能侵犯权利的帖子,并且一次性请求披露发帖者信息,那么判断会如何呢?如果在请求的帖子中包含了未侵犯权利的帖子,请求是否会被驳回呢?

原告曾因匿名发帖者在互联网上的多篇博客文章侵犯其名誉和权利,向被告即经由提供商请求披露发帖者信息,其请求的部分被接受的例子。

因此,如果存在多篇成为诉讼对象的文章或帖子,可能只会接受部分披露请求。

示談前的跟踪行为事实不被允许进行信息公开请求

在2010年(平成22年)左右,原告在所谓的风俗店与一名女性相识,并在2012年6月(平成24年6月)至次年1月期间,向该女性发送了多次邮件,并在她工作的风俗店附近进行了埋伏。两天后,原告在神奈川县警察伊势佐木警察署接受了询问,并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再接近该女性。

2014年2月26日(平成26年2月26日),原告向女性道歉,承认了他的跟踪行为,并支付了20万日元作为解决金。此后,原告与女性达成了不再接触的和解。

关于这次跟踪行为,原告对博客上发布的三篇文章提出了信息公开请求,理由是“名誉受到损害,权利被侵犯”。这三篇文章的内容如下:

・文章1
在2014年4月20日(平成26年4月20日)左右,原告仍在重复跟踪行为。

・文章2
在2013年12月19日(平成25年12月19日)左右,原告在警察局接受了关于此次跟踪行为的自愿调查,但对此进行了否认。

・文章3
在2014年5月2日(平成26年5月2日)左右,摘录了在大阪发生的跟踪杀人事件的事实,并通过记录发表者认为原告可能会来杀人的观点或评论,摘录了原告在该日期仍在继续跟踪行为的事实。

法院裁定:

原告对B(受害女性)进行了跟踪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跟踪行为受到《日本反跟踪行为等规制法》的规制,对此行为的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公开原告进行上述行为的事实是公众的权利。

东京地方法院2016年3月8日(平成28年3月8日)判决

因此,法院未批准对在和解达成之前写的文章2的信息公开请求。

相关文章:网络跟踪者的定义是什么?解释警察采取行动的标准[ja]

揭示了示谈后的跟踪行为事实的人,其公开请求将被接受

另一方面,关于文章1和3,

即使考虑到原告实施了本案的跟踪行为,即使这是过去的事实,也是真实的,由于本案示谈中没有保密义务条款,因此告知第三方本案跟踪行为的存在等并不直接违法,但考虑到原告没有继续对B(受害女性)进行跟踪行为的风险,也不能承认他进行了跟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互联网上的博客上发布了本案的文章1和3,这是可以被大量人浏览的,不能认为他有公益目的。
因此,对于本案的文章1和3,即使不考虑其他方面,也不能否认本案的发布者发布这些文章的违法性。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8年(2016年)3月8日判决

因此,命令公开发布者的信息。

因此,法院在有多篇文章的情况下,会对每篇文章进行严格的判断,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请求都会被接受。发布者信息公开请求需要周密的准备。

关于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权利侵犯

关于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的权利侵犯

为了让发信者信息披露请求得到批准,需要满足前述的七个要求,其中的“3.权利侵犯的明显性”所说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名誉感情”和“隐私权”等。让我们详细看看为了主张这些权利侵犯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名誉权的侵犯

首先,名誉的概念通常被分为内在的名誉、外在的名誉和名誉感情(主观的名誉)三个部分。在名誉权中,“名誉”通常指的是外在的名誉,即“关于人的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等人格价值在社会中得到的客观评价的名誉”(日本最高法院昭和61年6月11日,1986年)。简单来说,这是指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物。

以名誉权侵犯为理由,要求公开发信人的信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社会评价的降低
  • 如果是通过事实陈述侵犯名誉,那么陈述的事实必须是不真实的
  • 如果是通过意见或评论侵犯名誉,那么前提事实必须是不真实的,或者表达方式涉及人身攻击

然而,即使满足了上述条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侵权行为的明显性将不被认可,公开发信人的请求将被驳回:

  1.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
  2. 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益
  3. 在通过事实陈述侵犯名誉的情况下,陈述的事实的重要部分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
  4. 在通过意见或评论侵犯名誉的情况下,意见或评论的基础事实的重要部分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实的
  5. 在通过意见或评论侵犯名誉的情况下,表达内容并未超出意见或评论的范围,如涉及人身攻击等

在通过事实陈述侵犯名誉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上述1至3的条件,或者在通过意见或评论侵犯名誉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上述1、2、4、5的所有条件,公开发信人的请求将不被接受(关于事实陈述的情况参见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1年6月23日判决,1966年;关于意见或评论的情况参见日本最高法院平成9年9月9日判决,1997年)。

参考文章:诉讼名誉侵权的条件是什么?解释认可的条件和赔偿金的市场价格[ja]

参考文章:包含意见或评论的表达的名誉侵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ja]

名誉感情的侵犯(侮辱)

名誉感情,指的是对自我人格价值的主观意识和评价,也就是说,是自尊心(自豪感)。

由于名誉感情是主观的情感,因此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最高法院提出了这样的判断标准:“只有当被上诉人的人格利益被认为是超出社会公认的限度的侮辱行为时,才能被认为是侵犯”(最高法院判决,平成22年(2010年)4月13日,民事判决64卷3号758页)。

例如,有一些判决认为,“恶心”、“太愚蠢”、“丑陋”等评论侵犯了名誉感情。是否侵犯了名誉感情,不仅取决于单纯的文字内容,还需要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前后文本”、“言行方式(手段和方法)和情况(特别是时间和地点)”、“言行程度(频率)”等。

相关文章:什么是名誉感情的侵犯?过去的判例和对评论的处理方法[ja]

隐私权的侵犯

虽然没有判例明确阐述“隐私权”的定义和侵权成立的要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所示的以下六个要素(最高法院决定,平成29年(2017年)1月31日),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将不公开事实的法律利益与公开的利益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优于后者,就被认为侵犯了隐私权。

  • 相关帖子的性质和内容
  • 隐私事实传播的范围和具体损害的程度
  • 发帖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 发帖的目的和意义
  • 发帖时的社会环境和其后的变化
  • 记录相关事实的必要性

侵犯隐私权的信息示例包括“私生活事实”、“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疾病”、“前科”、“身体特征”、“婚姻和离婚记录”等。

其他权利侵犯

在网络上,可能会侵犯的其他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身份权」、「营业权・业务执行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

对于每一种权利,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各自权利的要求,因此,如果判断困难,应该咨询律师。

总结:在进行信息披露请求时,请咨询律师

虽然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从侵权者救济的角度来看是有益的,但发信人信息与发信人的隐私、言论自由和通信秘密深深相连。因此,进行披露时需要谨慎判断。

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需要尽快进行,但需要周密的准备,通常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如果成功确定了发信人,可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来索回诉讼费用等。对于这类程序,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关于具体的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的程序和步骤,请参考以下文章。

相关文章: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是什么?律师解释方法和注意事项[ja]

另外,关于日本《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法》(Japanese 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于令和4年(2022年)修订后的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新制度,请参考以下文章。

相关文章:解读令和4年10月1日开始的「发信人信息披露命令事件」,投稿者的确定将更迅速[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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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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