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我们网站的另一篇文章“疾病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中,我们写到“关于个人疾病的信息是关于隐私的信息,这是极其敏感的信息”。除此之外,姓名、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公开也构成侵犯隐私权。知道你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的人可能对你产生兴趣,可能会在你家附近徘徊,或者给你打电话。公开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收集,存在被用于垃圾邮件或转账诈骗等其他犯罪的风险。一旦被公开,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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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姓名、地址、职业、家庭构成等信息
有一些案例中,个人的姓名、地址、职业等信息被网站公开,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并在文章中诽谤他们犯有盗窃、敲诈等犯罪行为,因此他们要求赔偿损失并删除文章。原告是一个和三个孩子一起生活的人,从2000年左右开始和被告同居,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出现问题为止。虽然之前没有问题,但到了2014年左右,被告开始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公开关于原告的文章。
文章中公开了原告的姓名、地址、职业、学历、经历、离婚事实、孩子们的姓名等信息,声称原告犯有盗窃、敲诈、欺诈、破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其赔偿债务达到1040万日元,原告声称偷窃成功率100%,并且还写道,原告用从他人那里窃取的钱雇佣律师来掩盖这些事实。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文章内容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所述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认定了名誉诽谤的成立。此外,一般来说,公开那些被认为属于个人隐私,应受保护的私人事务,如不愿被他人知道的性格等,
原告在本案文章中所述的犯罪行为等事实难以被接受,而且,也不能肯定有必要公开上述事项,因此,无论如何,这种主张都不会影响到公开这些事实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7月16日(公历2015年)判决
因此,本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构成了非法行为。
法院认定了侵犯隐私的行为,并命令支付80万日元的赔偿金和删除文章。此外,本案中公开的隐私信息包括职业、地址、出生日期、母校和专业、离婚的丈夫的职业、结婚时的工作地点、三个孩子的名字和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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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姓名、家庭构成和地址,不仅仅是侵犯隐私,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如跟踪等。”逗子跟踪事件”就是因为犯罪者知道了搬家后的地址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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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过的公开
在电视节目中,前夫单方面发表了关于离婚经过的言论,前妻因认为这侵犯了她的名誉和隐私,对日本广播协会(NHK)提起诉讼,并要求进行更正播报,这样的案例是存在的。
在NHK的节目《生活温暖的早晨》中,以“妻子的离婚信,突然的分手让丈夫们困惑”为题进行了播报。在节目中,有过离婚经历的男性在镜头前,和他的大学生儿子一起接受了采访。
离婚的经过是这样的:他们曾经是邻里口碑极好的一对夫妇,但是8年前,由于工作的关系,丈夫开始晚归,夫妻关系开始变得紧张。丈夫向妻子解释并劝说,但妻子并不愿意理解,只是越来越烦躁。他们多次进行了对话,但在丈夫看来,妻子的抱怨只是一些小事。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准备离婚,并突然单方面向丈夫提出离婚。这位男性在不了解妻子真实感受的情况下同意了离婚。他没有感受到妻子信息中的深层含义,这使得夫妻关系恶化。这就是节目播报的主要内容。
然而,实际上,这位妻子在节目播出的9年前就已经明确向丈夫提出离婚,并在之后多次要求离婚。大约7年前,她开始避免在家中与丈夫见面,丈夫也认识到了妻子提出离婚及其原因,并按此生活。然而,由于丈夫不愿意同意离婚,妻子申请了离婚调解,并在之后离开了家。这才是真实的情况。经过大约一年的离婚调解后,离婚调解达成。一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前妻上诉,东京高等法院认定了名誉侵权和隐私侵犯,改变了原判决,接受了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前夫表示如果前妻反对采访,他将不会配合节目的采访或拒绝参加节目。由此可见,NHK故意不采访前妻,只从前夫那里单方面采访,编辑和制作节目,并在没有听取前妻的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播出,因此,他们无法说他们尽力进行可能的采访,并尽力避免侵犯前妻的名誉和隐私。
离婚的过程和离婚的原因,对于相关当事人来说,属于极其私人的事情,而且,通常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或观点并不一定一致,有时甚至会产生激烈的对立。像原告和他的妻子这样的普通人的离婚,本身并不能说是社会的正当关注事项。因此,在进行相关的播报时,应采取不会使相关当事人被特定的方法,或者在不能这样做的情况下,即使是具有公共性的电视节目,也应获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尽力从双方进行采访,尽可能了解真实情况。被上诉人没有做出这样的努力,这一点是明确的。
东京高等法院2001年7月18日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了名誉侵权和隐私侵权,并判决支付130万日元。
此外,根据《广播法》第4条“当发现不真实的事情时,应在发现之日起两日内,通过与原播出设备相同的设备,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更正或取消的播出”,法院命令进行更正播报。
在电视节目中,如果自己有很多问题,因此导致离婚,在这个过程中也反复出现问题行为,甚至施暴,但是没有触及这些问题,只在博客文章中写出配偶方面的问题,那么很可能会被认为侵犯了隐私。离婚的过程和离婚的原因,对于相关当事人来说,属于极其私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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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背景、性格、离婚经过等信息
1987年4月(公历1987年),在洛杉矶,前伊藤忠商事洛杉矶分店的店长失踪,同年12月,洛杉矶警方逮捕了店长的妻子(原告)和A,以前店长谋杀的嫌疑。然而,原告否认了这个嫌疑,并在几小时后被释放,A也在几天后被释放。次年1月,洛杉矶警方逮捕了A的朋友B,以前店长谋杀的嫌疑,并给予B所谓的刑事豁免权,引出了B的自供,即他和A共同杀害了前店长,并根据B的供述,在马里布峡谷路附近的地下发现了前店长的尸体。
然后,洛杉矶县检察官办公室将对原告的起诉嫌疑从“谋杀”改为“帮助犯罪后犯”(在日本称为“销毁证据”或“包庇犯人”),但后来撤销了刑事起诉。
从1988年3月开始,日本的周刊杂志等开始报道这个事件。就目前的判断来看,这是一场恶意诽谤的风暴,日本的周刊杂志似乎确信原告是有罪的,即将被逮捕。然而,他们基于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我们并不清楚。
即使没有什么信息,也不能进行诽谤,这是危险的。在网络上反复出现的诽谤,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责任,这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案例。
原告以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肖像权侵犯为由,起诉了新潮社(《周刊新潮》、《焦点》)、每日新闻社(《周日每日》)、小学馆(摄影周刊《触摸》)、朝日新闻社(《周刊朝日》)、扶桑社(《周刊三桂》)、文艺春秋社(《周刊文春》),法院认定了部分文章的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肖像权侵犯,并接受了损害赔偿请求。(东京地方法院1994年1月31日判决)
法院认为,《焦点》以“疯狂!‘旧华族公主’的丈夫杀人”和“最后,犯人是洛杉矶警方一直在标记的分居妻子(51岁)和长子(21岁)”等标题撰写文章,主张原告是前丈夫杀人的犯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一点,因此认定为名誉侵权。关于离婚争议的描述,法院认为,按照一般人的感受性标准,这是需要保密的事项,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此外,刊登的原告的照片中,有一张是原告在第一次被逮捕后释放时,在自家门前行走的照片,另一张是原告在1956年被选为“平凡小姐”时,刊登在《平凡》杂志1956年12月号的泳装照片,法院认为泳装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最后,被侵犯的信息包括原告的出身、离婚经过、犯罪嫌疑、性格等,根据侵犯的内容和程度,
- 新潮社(《周刊新潮》、《焦点》)被判赔偿200万日元
- 每日新闻社(《周日每日》)被判赔偿70万日元
- 小学馆(摄影周刊《触摸》)被判赔偿40万日元
- 朝日新闻社(《周刊朝日》)被判赔偿30万日元
- 扶桑社(《周刊三桂》)被判赔偿50万日元
- 文艺春秋社(《周刊文春》)被判赔偿60万日元
的,赔偿金。
总结
这样的,只进行马虎的调查,单方面的断定导致的报道,不可能不成为问题。可能是因为即使成为问题,只要能卖出去就无所谓的判断存在,但是在全盛期,照片周刊杂志竞相进行的侵犯隐私的过热报道战争,现在似乎在网络上以诽谤战争的形式进行。在这里提到的如姓名,地址,离婚过程和离婚原因,出身,性格,家庭构成,犯罪嫌疑等,不仅如此,收入,身上关系等,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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