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名誉侵犯为由删除被标记为自我推销和自导自演的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2chan或5chan等匿名论坛的过去记录或当前主题,Yahoo!知识+或Amazon客户评论等口碑网站上,自己的公司被写成“正在进行隐形营销(Stealth Marketing)”或“自导自演给予高评价”,无论是在销售还是招聘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在现代,消费者在购买前,往往会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他们正在考虑购买的产品名称或销售该产品的公司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搜索结果显示出公司正在通过隐形营销或自导自演的方式提高销售额的流言,消费者可能会犹豫是否购买。同样,如果在兼职等招聘中,有关公司存在隐形营销或自导自演的疑虑,也可能会让求职者犹豫是否申请。
那么,“正在进行隐形营销”、“正在进行隐形营销”、“正在自导自演”等描述是否可以删除呢?
此外,与此主题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其他公司明显在使用隐形营销手段,是否可以删除由该公司发布的隐形营销文章或网站”这个主题,我们在以下文章中进行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ealth-marketing-delete[ja]
被指控进行”自我营销”或”自导自演”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当公司被怀疑进行自我营销、隐形营销或自导自演时,我们需要考虑这些指控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构成名誉侵权,我们可以要求删除相关文章,或者要求公开发布该文章的人的IP地址。
那么,被指控”这家公司正在进行自我营销”、”使用隐形营销手段”或”自导自演”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呢?
简单来说,名誉侵权的构成条件是:
- 关于公司的”具体事实(事项)”被记录下来
- 由于这些事情,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了
- 这些记录与真实情况相反
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名誉侵权。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ja]
何为「具体的事实(事项)」的记载
名誉诽谤并不仅仅是「被写了一些对自己公司不愉快的事情」。被写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事实(事项)」。例如,仅仅写了「坏公司」,我们无法知道为何它「坏」,这很难说是「具体的」。
潜行营销的定义
然而,潜行营销,例如
潜行营销是一种宣传和促销活动,其方式是让消费者无法察觉到这是一种宣传行为或促销活动。在英语中,它通常被称为undercover marketing(潜行营销)。
潜行营销是什么? Weblio词典[ja]
(中略)
典型的潜行营销是由销售者或广告主委托的人假装成与销售者无关的第三方来传达好评。这种方式看起来像是从中立的立场进行公正的评价,或者像是普通消费者的朴素感想,向公众传达好评。然而,潜行营销是根据销售者的请求进行的「预设」,也就是「做假」。
这是一个通常用于描述某公司向第三方发出请求,但该第三方假装自己与公司无关,以「做假」的方式发出高评价的具体含义的词语。
自编自演的定义
自编自演也是如此,例如
在互联网上,自编自演是指在一个网站上,一个人同时假装成多个人在活动。在实际的网络环境中,这种行为通常被简称为自演。
自编自演 (互联网) – 维基百科[ja]
这也是一个具有具体含义的词语。
因此,对自己公司在网络上的负面评价,例如「正在进行潜行营销」是否构成名誉诽谤,部分取决于这个词语的具体含义。因此,我们需要查阅词典等资料,验证这个词语的具体含义。虽然这里引用了网络上的信息,但在实际的法庭上,通常会使用具有一定历史和权威的词典或字典。
基于「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的判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可以说写了什么事实」是基于「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来判断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直接写「潜行营销」,但如果从上下文中可以读出「正在进行潜行营销」,那么就可以判断为写了「正在进行潜行营销」这个事实。例如,对于赞美商品的评论,如果写了「你拿了多少广告费?」,最终也可以说是暗示「该公司正在进行潜行营销」。
即使没有直接说「潜行营销」或「自编自演」,但如果从上下文中可以读出「潜行营销」或「自编自演」,如何有说服力地主张这一点,在临时处理或法庭审判,以及考虑到这些情况进行的法外谈判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何为「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诽谤并非仅仅因为「记录了与事实不符的事情」就能成立,只有在「被这样说会导致公司的评价降低」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里所说的评价,指的是来自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如消费者、求职者等的评价,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社会评价」。
假装消费者、自导自演会降低社会评价
因此,我们必须证明假装消费者、隐形营销、自导自演等口碑会降低公司的评价。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判例,判断「假装消费者」的记录会降低社会评价。
是否该表述损害了名誉或信誉,应以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为标准来判断,根据一般读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阅读方式,上述(中略)的表述可以给人一种印象,即原告教材的口碑并非由实际购买并使用该教材的人所创作,而是原告通过隐形营销创作的虚假之物,即原告自己或请求第三方有意创作的可能性。原告是从事外语教材的策划、开发和销售等业务的法人,这是(中略)的事实,原告可能自己创作了对其销售的商品,即原告教材的高评价口碑,这应该是会降低原告的名誉、信誉等社会评价的。
东京地判平成26年(2014年)6月4日
这个判决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明确的依据,但至少明确判断了,如果一个从事「外语教材的策划、开发和销售等」的公司被说「可能自己创作了对其教材的高评价口碑」,那么社会评价会降低。一般来说,对于经营业务的公司来说,如果其商品被评价为假装消费者、隐形营销、自导自演,那么其社会评价会降低。
「假装消费者是违法行为」的论证方法
在实务中,为了主张「假装消费者会降低社会评价」,似乎也经常会提出以下的主张。
(原告的主张)
东京地判平成26年(2014年)6月4日
(中略)
「假装消费者」是「隐形营销」的缩写,是一种让一般消费者不知道是广告的广告手法,例如,以口碑或感想的形式显示自家商品的广告,使之看起来像是一般消费者的好评。这种行为,如果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实际上比实际的商品等明显优良或有利,那么可能会违反不正当优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以下简称「景表法」。)(后略)
这个主张可以说是:
- 假装消费者可能违反景表法
- 由于1,「假装消费者」是描述可能违反景表法的行为的事实
-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被说违反了法律,社会评价会降低
这样的论证方法。从实务感觉来看,「如果被说违反了法律,社会评价会降低」这一点,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同,上述主张也可以说是使用了这一框架。
证明「与事实相反」的事情
名誉诽谤只有在所述事项与事实相反的情况下才成立。因此,最终,要让人承认关于”日本偷偷营销”、”日本隐形营销”、”日本自编自导”等疑虑是”名誉诽谤”,你的公司是否使用这些手段是一个重要的关键点。
那么,”没有进行偷偷营销”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呢?
通过公关负责人的陈述等证明
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策略的问题,但是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首先,根据上述词语的定义,进行偷偷营销和隐形营销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外部的第三方,即所谓的外包公司。在许多公司中,当将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外包时,公关等负责人应该进行具体的需求定义。另外,进行自编自导的主体,根据上述词语的定义,基本上是公司内部的人。同样,在许多公司中,如果在互联网上进行自编自导,实际操作的应该是公关负责人。因此,
- 由负责管理公司的互联网相关外包商并进行需求定义的公关负责人提供的,关于外包商列表的信息和”我们公司没有外包这样的业务”的陈述
- 与每个外包商的,记录业务内容的合同
- 来自每个外包商的,记录业务内容的发票
- 由负责管理公司的互联网相关公关活动的公关负责人提供的,”我没有被要求做这样的工作,也没有指示我的下属”的陈述
可以考虑提交这些作为证据。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此,临时处分和诉讼中,对于所有的点,都需要”证据”。上述中,有两处被称为”陈述”,但是,不用说,证据,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是合同或发票等客观的东西。陈述只是”那个人说的”而已。因此,与合同等客观证据相比,陈述无疑是”弱”的。
因此,最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考虑如何收集”强”的证据。这在临时处分和诉讼中,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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