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因为侵害行为的恶劣性,名誉损害的赔偿金会变得很高
一旦名誉侵犯被确认,受害者将有权向侵害者索赔,其中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换句话说,是对内心痛苦的补偿”(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22日(公历1994年)的判决)。然而,客观和量化地理解这种痛苦的程度是困难的,法院会比较和衡量各种因素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这些“各种因素”,在《名誉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学阳书房:西口元、小贺野晶一、真田范行著)中,提出了以下的计算公式。
受害者属性的中位数 ± 传播性和影响力的强弱 ± 侵害行为的恶劣程度
所有的名誉侵犯都是犯罪,是不能被接受的,但其中有一部分可以说是特别恶劣和顽固的名誉侵犯。对于名誉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都是保守的,那么对于这些恶劣的侵害行为,法院是如何判断的呢?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在法庭上,“侵害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如何被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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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诽谤的案例
原告在就读于a大学期间租住的公寓的房东,在原告毕业并搬出公寓的三年后,开始进行以下行为:①向原告的工作单位医院发送诽谤原告的邮件,②在“○○视频”和“○○社区”上反复上传诽谤原告并损害其名誉的视频或社区,③在发布的视频等中公开原告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并上传原告的照片侵犯其隐私,④即使在本案诉讼提起后和和解期间,这种行为也没有停止,反而升级。这是一个实例。
反复骚扰
虽然不清楚毕业后三年才开始的这种行为背后有什么人际关系纠纷,但是,房东在投稿中提到了“在房间里叫来(派遣型性服务)的女性进行蜡烛游戏”、“是西方硬核色情和萝莉(Lolita)部门的爱好者,收到了许多商家寄来的未经修饰的DVD杂志,目的是销售”、“欠租8个月,其中2个月的租金未付”等事实,并附上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c医院泌尿科)、原告和其家庭的地址、原告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对此,法院认为,这明显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和隐私的非法行为。
被判赔偿高额损害赔偿金的例子
在此基础上,
原告向○○视频、○○社区提出删除请求,但即使根据这个请求进行了删除,被告还是反复上传同样的视频等,原告不得不反复提出删除请求。当原告的代理人申请将被告的账户停用时,被告反过来创建了12个包含原告照片等信息的关于原告的社区,这种行为只能被视为骚扰。即使在本案诉讼提起,并在其中进行和解协商的过程中,被告还在○○视频上发布了“a大学的学生,是我的租客。…但是这家伙真的很糟糕。嗯。他确实成为了医生,但是他真的很糟糕。他不付房租,欠租,还破坏东西”等事实,并配以“我真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医生,真是脏兮兮的”、“不付房租的小鬼,后来成为了医生,还来告我”等侮辱性、挑衅性的表述。由于被告的这种恶意投稿,当在△△网站上输入原告的姓名进行搜索时,被告的投稿的上述视频等会显示在前面。这是东京地方法院2013年7月19日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的诽谤和侵犯隐私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是严重和重大的,特别是被告反复发布原告的照片、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这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因此,命令被告支付250万日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25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275万日元。
在以诽谤为理由的损害赔偿中,赔偿金额通常最多为100万日元。特别是在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损害金额的计算通常较为保守。然而,对于这种“恶意”和“极其恶劣”的行为,可能会做出更严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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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事前禁止的情况
有一种情况是,原告声称其名誉和隐私权因使用电子邮件和互联网的诽谤等行为而受到侵犯,作为女招待的信誉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金100万日元,并基于人格权提出禁止请求,要求被告不得通过电信线路发送包含原告个人信息的信息,以防止不特定或大量的人浏览。
电子邮件恐吓和对公告板的持续投稿
原告是一位曾在六本木的“a店”以“A”为昵称工作的女性,自2015年(平成27年)5月起,她在银座的“b店”开始同样的工作。被告是原告在“a店”工作期间认识的顾客,对原告有好感。
当原告从“a店”转到“b店”工作时,她试图切断与被告的所有联系。然而,被告对此感到不满,从2015年(平成27年)5月开始,他在周围散播原告的恶评,并向原告发送恐吓性的电子邮件,如“去自杀”等。
此外,从同年11月开始,被告在主持人俱乐部公告板的b店线程上连续发表侮辱性言论,如“去死,A老太婆!如果你明天在交通事故中死掉!!!”、“A应该去死!快点去死!你只能在夜总会工作,你是一个只能在黑帮女人中出现的老太婆,所以快点去死!”、“绝对不能雇佣,不能点名的恶女主持人信息。原a店,银座俱乐部b店的A·○岁×月△日生日(注:原告的年龄和生日)(真名:X)的信息已经写出来了,所以请点击阅读!!”等。他还公开承认自己的不当表述,如“我在这里是为了逼迫A离开!”、“你攻击我是因为你喜欢我吧?这次攻击是因为我觉得被A轻视了,所以我在报复!”等,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公开原告的姓名、手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发布了原告的照片,并配文“这是银座俱乐部b店·A(真名:X)的色情诈骗业务现场照片!!”等,仿佛原告犯了罪一样,发布了诽谤和诋毁的文章。
最后,被告开始光顾“b店”,并在店内向其他女主持人散播原告的恶言。因此,原告感到被告的恐吓、侵犯隐私和诽谤行为极其恐怖,精神平静受到伤害,她向代理律师咨询了应对方法,并向被告发送了内容证明邮件,要求他停止这种行为,并警告他,如果继续这种行为,将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
对内容证明邮件警告的回应
然而,被告仍然没有停止威胁等行为,他在主持人俱乐部公告板的b店线程中公开了上述内容证明邮件的内容,并大言不惭地继续进行诽谤和侮辱,如”告诉婚姻骗子他是骗子有什么错!市川啊!”,”我希望你自杀的心情永远不会改变!”,”如果有时间困惑,就去自杀!”,”你是什么律师,每天工作3小时就能赚5万日元,还在做色情生意和婚姻骗局!去死!”,”你就是婚姻骗子,色情骗子,市川你个笨蛋!”,”我真心希望你死!现在就去死,今天就去死,明天就去死。每天都去死!”等等。他还冒充原告在Facebook上创建了一个网站,发布了原告的多张面部照片,并反复发布损害原告名誉和信誉的文章。
对此,法院表示,
被告的行为是持续且异常的,极其卑劣。被告像诅咒一样反复说”去死”或”自杀”,这本身就是侮辱性的表达,暗示着对方不值得活下去。这不仅是强迫对方做没有义务做的事,而且暗示如果对方不服从,被告自己会动手。这必须被称为极其恶劣的威胁。
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作为女主人公的原告的信誉,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和隐私权,这不仅使原告感到困惑和不快,而且足以使原告感到恐惧,这是一种非法行为。
东京地方法院2016年8月25日(公历2016年)判决
并表示,”为了安慰原告所承受的巨大恐惧和精神不安,命令被告支付相应金额的金钱是合适的”,因此,法院承认了100万日元(全额索赔)的赔偿金,并进一步表示,
尽管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的本案诉讼代理人,即律师通过内容证明邮件发出的警告,但他仍然嘲笑和讥讽该律师,并在网站上发布了警告文,并附上了嘲笑和威胁原告的注释。此外,他不仅继续发布与以前相同的帖子,还冒充原告在Facebook上创建了一个网站,并继续发布诽谤原告的帖子。从这些行为来看,被告有很大可能继续侵犯原告的名誉、隐私权和精神平静。因此,有必要预先禁止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因此,基于原告的人格权,应当禁止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原告的个人信息,或通过电信线路发送,使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查看,或使用电信线路发送,或分发文件,或向原告发送,通过电话或信件,显示与原告的生死有关的指示请求的文字。
同前
并命令被告预先停止这些行为,全面接受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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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犯的预先禁止
在名誉侵犯的情况下,预先禁止在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中只能在严格的要求下被接受,而在互联网上的名誉侵犯中,由于只需发布或上传就能表达,预先禁止的实效性并不大,因此往往不会成为问题。然而,如本案例所示,如果“持续且异常”的名誉侵犯和威胁不断重复,且明显预期将继续重复类似行为,那么可能会被接受。
总结
对于犯罪者的赔偿金额,我们可以说目前仍然过低。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恶意并持续进行名誉诽谤的案例,相对较高的赔偿金已经开始被认定,而且对于审判后的侵权行为,也可能被允许预先制止。
如果您希望追究那些持续进行诽谤的加害者的责任,不想默默忍受,希望让恶劣的加害者反思,那么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关于审判的前景和程序,您也可以获得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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