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选手的权利保护与实务管理

肖像权与商业代言权的法律解释
职业运动员享有限制未经许可拍摄其容貌等的肖像权,以及管理其姓名和肖像商业使用的商业代言权。
在日本“Pink Lady事件”(最高裁判所判决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集66卷2号89页,判时2143号72页,判他1367号97页)中,明确了对艺人商业代言权的判断。
这些权利源于人格权,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性质,在最高裁判所判决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民集59卷9号2428页,判时1925号84页,判他1203号74页)中得到了确认;关于商业代言权的法律性质,在最高裁判所判决平成16年(2004年)2月13日(民集58卷2号311页,判时1863号25页,判他1156号101页)中得到了确认。
近年来,随着数字内容的快速普及,这些权利的保护变得愈加重要,特别是在电子竞技领域,由于在线直播和社交媒体曝光机会的增加,权利侵害的风险也在上升。
大会运营中的权利管理
在电子竞技大会中,权利管理通常在由统筹团体主办的大会中通过规章制度来规定选手肖像等的使用条件。
另一方面,在第三方主办的大会中,可能需要在所属团体与主办者之间进行权利协调。
特别是在国际大会或涉及跨境直播的大会中,需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差异的权利管理。
此外,还需要应对数字时代特有的课题,如各个直播平台的使用条款,以及观众的二次利用相关的处理等。
媒体使用中的权利保护实务
为了保护选手的肖像等不被未经授权使用,将权利管理委托给选手所属的团体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种方式,团体可以进行许可管理并应对权利侵害,从而全面保护选手的权利。
为了提高权利管理的实效性,构建数字内容的监控体系也很重要。
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和网络爬虫等技术,旨在早期发现和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是非常理想的。
权利管理的实务框架
在职业体育界,由运营团体统一管理权利是普遍的实务做法。
在J联赛和职业棒球中,根据统括团体的规章,加盟球队负责管理选手的权利,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也被认可为有效(日本知产高判平成20年(2008年)2月25日法院网站)。
在电子竞技中,所属团体通过与选手的管理合同全面管理权利,并建立适当控制第三方使用的体制是理想的。
具体而言,除了设定使用许可条件和使用费用、完善申请手续外,确立应对权利侵害发生时的流程也非常重要。
此外,考虑到海外发展,也需要考虑国际性的权利保护框架。
例如,需要根据欧洲的GDPR等隐私保护法规,以及各国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制度差异,来完善管理体制。
实现有效的权利保护
被委托进行权利管理的团体需要对未经授权的使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从信义则的角度来看,发送警告信和采取法律措施等有效的权利保护是必要的。
在这方面,数字社会中的权利侵害常常跨越国界发生,因此建立国际性的法律措施实施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此外,提高选手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很重要。
所属团体应积极开展预防性措施,例如定期为选手提供培训,以及提供关于社交媒体适当使用的指导方针。
通过这些措施,选手可以理解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并建立起协助适当行使权利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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