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内容二次利用的法律保护范围

游戏内台词的著作物性质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第1号(1970年),著作物被定义为“以创作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围的作品”。
一般来说,游戏中的简短台词或固定表达由于不满足创作性要求,通常不被视为受保护的著作物。
然而,如果台词具有知名度并被认可为具有创作性,或者像“じぇじぇじぇ”或“でもそんなの関係ねぇ”这样的例子已注册为商标,则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
游戏角色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这种基本的著作物定义,游戏具有作为复合著作物的特性,其构成要素的使用受到日本著作权法的限制。
具体而言,将角色的图像等发布在网站上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公众传播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3条),而将其刊登在宣传册上则可能侵犯复制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
然而,关于“角色”的法律保护,日本最高法院在“波派领带事件”(最判平成9年(1997年)7月17日民集51卷6号2714页,著作权判例百选〔第5版〕56页)中,对其保护范围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这一判例,仅使用游戏中出现的角色名称时,可能不需要日本著作权法上的许可。
角色图像使用的限制
更具体地说,在利用角色的视觉表现时,无论是游戏中使用的图像的复制,还是独自创作的类似图像,都可能构成对复制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1条(1970年))的侵害。
此外,在独自绘制角色时,也可能侵犯著作者的同一性保持权(日本《著作权法》第20条(1970年)),因此建议获得著作权者的许可。
电子竞技大会中游戏内容使用的法律限制
在举办电子竞技大会时,这类法律限制成为特别重要的课题。
主办方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关于游戏角色和游戏内台词等内容的使用。
在大会的网站或宣传册中使用这些元素时,需要对多个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慎重考虑。
通过商标权和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1993年)进行保护
此外,在使用角色名称时,还需要考虑除日本《著作权法》(1970年)以外的法律保护。
如果该角色名称已被注册为商标,或者通过媒体混合推广获得了产品名称或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和普及度,那么可能会构成商标权侵权或违反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1993年)第2条第1项第1号和第2号。
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综合以上法律观点,在大会运营中使用游戏内容时,虽然角色名和台词的简单使用相对自由度较高,但在使用视觉元素时,原则上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考虑到商标权等的保护可能性,并在必要时与权利人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