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公司法下的公司债券:发行、偿还及债权人集会的全面解析

在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债券是企业筹集业务资金的重要手段。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对公司拥有金钱债权。日本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偿还以及债权人权利保护设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旨在在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同时,确保企业能够顺畅地筹集资金。本文将全面解释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债券的基本定义、种类、发行程序、偿还、债券管理人以及债权人集会的角色。特别是,为了让外国读者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基于日本的法律条文,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
日本公司法规定了企业活动的各种资金筹集手段。其中,公司债券作为与股票发行并列的主要直接融资手段之一,被许多企业所采用。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向投资者借入资金,并承诺定期支付利息,最终偿还本金。这一机制对企业来说是确保稳定资金来源的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而言,则是一个期望获得相对稳定回报的投资对象。
日本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定义。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23号,“公司债券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由公司进行的分配而产生的,该公司为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按照第676条各项规定的条件进行偿还”。这一定义强调了公司债券不仅仅是金钱债权,而是基于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分配产生的,并遵循特定的偿还条件。
公司债券制度旨在在从众多投资者那里广泛筹集资金时,统一处理与个别投资者的合同关系,并使集体权利行使成为可能,从而实现交易效率和投资者保护的双重目标。例如,债权人集会制度是统一众多债权人意愿、为共同利益采取行动的重要机制。此外,设立债券管理人的义务作为一种机制,专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法律框架,揭示日本公司债券制度的全貌。特别是,我们将引用日本公司法的条文,解释在实务中重要的发行程序和具体的偿还方法,以及债权人集会在何种情况下发挥作用。同时,我们还将介绍相关的日本司法案例,展示实际争议是如何得到解决的,以便读者更加实践性地深入理解。
什么是社债:日本公司法下的定义
在日本公司法下,社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社债是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对公司拥有金钱债权。
日本公司法下社债的定义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2条第23号的规定,社债被定义为“根据本法律规定,由公司进行的分配而产生的,该公司为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且按照第676条各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偿还的债权”。这一定义明确了社债是在日本公司法框架内发行的,旨在保护投资者和明确交易规则。
对于这一定义,也存在学术界的观点认为它并不一定有助于保护公众债券投资者或明确法律关系。这表明,法律所规定的严格形式定义可能与市场上社债的多样功能和实际需要的投资者保护并不完全吻合。这可能暗示了法律跟上不断进化的经济活动的困难,或者是需要修订为更加功能性的定义的必要性。
日本公司债券的主要类型:普通公司债与次级公司债
公司债券有多种类型,企业和投资者会根据各自的特性进行选择。
普通公司债
普通公司债是最常见的公司债券类型,在还款优先级上与其他债务持平。
次级公司债
次级公司债是在发行公司破产等情况下,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顺序低于普通公司债等一般债务的公司债券。这种次级性通常在公司债券条款中以“次级特约”明确标明。由于违约风险较高,通常设定较高的收益率以吸引投资者。次级公司债的存在表明企业在追求资金筹集的多样性,并调整风险与回报的平衡。次级公司债因其较一般债务低的还款优先级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正因为风险较高,因此通常设定较高的收益率以吸引投资者。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较高的资金筹集成本,但同时也能在破产等情况下将最终风险定位于股权和一般债务之间,从而提高资本结构的灵活性。特别是金融机构有时可以将其计入自身资本比率规定的资本,这表明次级公司债不仅仅是一种筹资手段,还是企业财务战略中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方面。这超越了表面上“风险高因此收益率高”的理解,显示出企业出于特定目的选择次级公司债的战略性原因。
日本公司债券的主要类型:有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根据是否有担保,主要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不设定特定的担保,其偿还安全性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力。通常因风险较高,所以利率设置较高。在日本,大多数的普通公司债券都是无担保的。
有担保公司债券
有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企业将特定资产(如不动产)设为担保的债券。这样一来,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企业违约时,可以优先行使担保权获得偿还。有担保公司债券受到日本有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明治38年(1905年)法律第52号)的规范。该法律旨在通过委托信托公司等受托公司管理和执行担保权,为了保护众多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设立。
有担保公司债券进一步分为“一般有担保公司债券”和“物上有担保公司债券”。
- 物上有担保公司债券:设定了特定不动产等物上担保的公司债券。
- 一般有担保公司债券:不是针对特定资产,而是赋予债券持有人在发行公司的总资产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约定的抵押权或质权不同,是在日本特定的特别法律,如电力事业法中规定,由法律效力而成立的。例如,电力债、NTT债、JT债等属于此类。有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的存在表明,日本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精细的机制,以有效和集体地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有担保公司债券面临的实务上的挑战是,如果让个别投资者行使担保权将变得非常复杂。日本有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明治38年(1905年)法律第52号)正是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而设立的。该法律确立了信托公司等受托公司为了所有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执行担保的制度。这样,个别债券持有人就无需单独设定和行使担保权,众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这反映了日本法律体系深刻认识到大规模资金筹集中集体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并为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不仅仅是担保的存在与否,还有背后的集体保护思想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运用的信托这一法律技术。
日本的新股认购权附属公司债券
新股认购权附属公司债券是指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券。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248条)的规定,发行新股认购权附属公司债券的程序排除了对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制(日本公司法第4编)的适用,而适用新股认购权发行的相关规定(日本公司法第238条以下)。关于新股认购权附属公司债券的详细解释,请参阅本网站内的其他文章。
担保付社債与无担保社債的比较
社債的选择取决于发行企业的状况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下是担保付社債和无担保社債的主要区别比较。
项目 | 担保付社債 | 无担保社債 |
是否有担保 | 有(特定资产或总资产) | 无 |
偿还的安全性 | 较高(有担保的优先偿还权) | 依赖发行企业的信用 |
收益率 | 相对较低 | 相对较高 |
发行程序 | 可能适用基于日本担保付社債信托法的程序 | 适用日本公司法的一般社債发行程序 |
主要相关法规 | 日本公司法、日本担保付社債信托法 | 日本公司法 |
主要发行企业 | 电力公司、NTT等(基于特别法的一般担保付社債的情况) | 一般企业 |
日本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企业要发行公司债券并从市场筹集资金,在日本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程序。
确定募集事项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676条),公司在募集公司债券的承销商时,必须确定以下募集事项:
- 募集公司债券的总额
- 每一公司债券的金额
- 公司债券的利率
- 公司债券的偿还方式及期限
- 利息的支付方式
- 如有发行公司债券券的规定,则需明确此事项(若不发行公司债券券则无需此项)
- 如指定公司债券管理人,则需其名称和地址以及委托合同的内容
- 其他法务省令规定的事项(日本公司法施行规则第165条)
募集事项的详细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并确保交易透明性。日本公司法第676条详细规定募集事项,是因为公司债券作为从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手段,需要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特别是偿还方式、期限和利率等经济条件,以及公司债券管理人的信息都被规定在内,目的是为了提供投资者应对未来风险(例如:发行公司破产)的信息,并通过明确集体权利行使的框架来加强投资者保护。这表明,该规定超越了单纯的契约自由,强调了为维护市场健全性而设的公法规制面。
发行程序概述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从确定募集事项开始,经过以下步骤完成:
- 董事会决议:确定募集事项通常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来确定募集事项。
- 募集事项的通知/披露:向有意认购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通知或披露募集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还需要进行适时披露。
- 申请和分配:投资者提交申请,公司决定分配。
- 缴款:投资者向公司缴纳被分配的公司债券金额。
- 创建公司债券原簿: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应立即创建公司债券原簿,并备份于总部(日本公司法第684条第1款)。公司债券持有人等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债券原簿(日本公司法第684条第2款)。
- 发行公司债券券(仅在发行时):如果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券,公司应在发行公司债券后立即进行发行(日本公司法第696条)。
少数私募债的特例显示了为支持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资金筹集而设计的灵活制度。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可能需要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基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但少数私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少于50人,没有合格机构投资者等条件)则无需此报告。这一特例预设了与大规模公募公司债券不同的,更小规模且特定关系人资金筹集。这表明,日本法律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资金筹集性质,调整了监管的严格程度。也就是说,当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相对较低(假定的是少数且非专业但有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时,程序会被简化,以提供企业资金筹集的灵活性并减轻其负担。
日本公司债券的偿还
公司债券的偿还是指公司根据发行时确定的条件向债券持有人偿还债券本金的行为。在日本,这一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日本公司债券的偿还方法
公司债券的偿还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 到期一次性偿还:在公司债券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法。这是最常见的偿还方式。
- 定期偿还(中途偿还的一种):在发行时就确定了宽限期、中途偿还金额和中途偿还日期,按照这些条件进行偿还的方法。
- 任意偿还(提前偿还):发行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在期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司债券的方法。为了补偿投资者的不利,有时会支付“偿还溢价”。
- 买入偿还(买入注销):发行公司在偿还前通过流通市场或私下交易购买自己的公司债券,并通过注销来偿还。这不是强制的,而是留给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的。
- 贴现债:不附带利息(优惠券),而是以低于偿还金额的发行价格购买,并在偿还时获得收益的公司债券。
此外,在偿还公司债券时,需要注意以下与日本法律相关的法律注意事项:
- 公司债券的偿还请求权,如果在可行使之日起10年内未行使,将因时效而消灭(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01条第1款)。
- 公司债券的利息请求权,如果在可行使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将因时效而消灭(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01条第2款)。
- 如果发行企业破产,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债务偿还优先权,但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优先级不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本金可能无法支付,成为不良债权。
关于日本公司债券償还期限延长的裁判例
公司债券償还期限的延长对债权人而言是一个重要事项,在日本的公司法中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因当事人间的协议而延长期限的情况。
东京地方法院于2016年(平成28年)4月11日的判决涉及一名债权人原告在公司债券償还期限届满后,要求发行该债券的被告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及迟延损害金的案件。被告主张,償还期限已经根据双方的协议延长,因此原告的请求违反了信义原则或构成权利滥用。
法院未认可双方关于償还期限延长的协议成立,并支持了原告的债券償还请求。判决在适用日本民法的合同法理的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债券金额高达15亿日元,税务机关和会计处理的关系需要书面化,以及发行时的程序也是书面进行的等因素,认定仅凭口头协议不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这一裁判例表明,在涉及公司债券償还期限延长等重要事项时,即使双方存在信任关系,依据日本公司法进行的正式程序和书面化的重要性也极为重要。裁判中否定了双方关于债券償还期限延长的口头协议。这表明,对于具有法律性质的金钱债权条件的变更,不仅需要遵循日本民法的合同原则,还必须遵守日本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程序,至少需要书面形式的明确协议。特别是在本案中,即使是在家族企业的资金筹集中,背后有信任关系的模糊协议也很常见,法院还是强调了遵守形式上的法律要求(书面化、日本公司法的程序)的重要性。这强调了在日本的法律实务中,即使是内部交易,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这一更广泛的原则。此外,这一裁判例还涉及了公司债券不同于普通贷款合同,在日本公司法中有特殊地位,因此其条件变更本应遵循日本公司法的程序(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并暗示口头协议的无效性背后有未履行日本公司法程序的问题。
社債管理者
社債管理者是专门机构,负责保护众多社債权利人的利益并管理社債。
社債管理者的角色与设立义务
- 社債管理者是为了接收债权的偿还以及保全实现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权利的公司。
-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702条规定,公司发行社債时,原则上必须指定社債管理者,委托其接收偿还、保全债权以及其他管理社債的工作。
- 然而,在社債金额达到1亿日元以上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设立社債管理者的义务。近年来,不设立社債管理者而指定财务代理人来代行本金及利息支付等事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社債管理者的设立义务及其例外规定,反映了日本公司法在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实务负担之间寻求平衡。日本公司法原则上要求设立社債管理者,这是为了消除众多社債权利人分别行使权利的低效率,以及为了集体利益提供专业保护。但在社債金额达到1亿日元以上等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设立义务。这虽然看似矛盾,但在大规模社債发行中,投资者往往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个别保护的必要性相对较低,或者发行公司本身具有足够的信誉力,因此认为无需管理者介入。此外,财务代理人使用趋势的增加,表明市场正在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法律制度也在适应这一变化,允许灵活运用。这表明法律不仅仅是强加僵硬规则,而是试图适应实务需求和市场的发展。
社債管理者的权力与义务
- 社債管理者拥有为了社債权利人接收社債相关债权的偿还或保全其实现所必需的一切司法或非司法行为的权力(日本公司法第705条第1项)。
- 社債管理者必须为了社債权利人公平且诚实地管理社債(日本公司法第704条第1项)。同时,负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来管理社債(日本公司法第704条第2项)。
- 当社債管理者接收到偿还时,社債权利人可以向该社債管理者索要社債的偿还金额及利息的支付(日本公司法第705条第2项)。
- 在没有社債权利人集会决议的情况下,社債管理者不得进行延期支付社債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和解等行为(日本公司法第706条第1项)。
社債管理者的责任与辞职
- 如果社債管理者违反了日本公司法或社債权利人集会的决议,他们将连带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日本公司法第710条第1项)。
- 社債管理者可以在获得社債发行公司和社債权利人集会的同意后辞职(日本公司法第711条第1项)。
日本社債権者集会
社債権者集会是一个统一众多社債権者意愿、为了共同利益而决议重要事项的场合。
召集日本社債権者集会
- 如有必要,可随时召集社債権者集会(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17条第1款)。
- 原则上由社債发行公司或社債管理人召集(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17条第2款)。
- 持有某类社債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債権者,可以向社債发行公司、社債管理人或社債管理助理提出召集社債権者集会的请求,并说明召集的目的和理由(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18条第1款)。
- 如果在提出请求后,没有及时进行召集程序,或者在八周内没有发出召集通知,提出请求的社債権者可以获得法院的许可召集集会(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18条第3款)。
- 召集人在召集社債権者集会时,必须确定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事项(根据日本公司法第719条)。
社債権者集会的召集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安全网,它使少数派权利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实现成为可能。社債権者集会通常由发行公司或社債管理人召集,但如果持有社債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債権者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当,他们可以自行请求召集集会。 此外,如果公司不响应这一请求,社債権者可以获得法院的许可自行召集。这表明,当社債发行公司或社債管理人采取损害社債権者利益的行为时,日本公司法保障了个别社債権者不会孤立无援,可以作为一个集体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赋予少数派社債権者一定的发言权和行动力,从而提高市场的信誉。
日本社債権者集会的运作与决议
- 在日本社債権者集会上,要通过决议事项,需要获得出席的表决权持有者超过一半表决权的同意(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24条第1款)。
- 然而,对于可能对社債権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对社債的全部进行延期支付或债务免除等,需要获得表决权持有者总表决权的五分之一以上,以及出席的表决权持有者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同意(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24条第2款)。
- 社債権者集会不能对非召集目的事项进行决议(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19条第2号及第724条第3款)。这与日本股东大会禁止紧急动议的原则相似。
- 一旦社債権者集会作出决议,召集人必须在决议日起一周内向法院申请批准该决议(根据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32条)。如果没有法院的批准,决议将不产生效力。
社債権者集会的决议要求因事项而异,这是日本法律制度在权利保护的平衡与实务效率之间的巧妙设计。一般决议(例如:社債管理人的选任)只需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即可,但对于可能直接对社債権者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如支付延期或债务免除),则施加了更严格的特别决议要求(总表决权的五分之一以上且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这表明日本公司法在保护所有社債権者的利益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要求更广泛的共识形成,以防止少数社債権者的利益被不公正地侵害。此外,决议需要法院的批准,意味着社債権者集会的决定由于对个别社債権者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由第三方机构即法院来保障,这是一种双重保护机制。这反映了集体权利行使制度不仅仅是多数决,而是更加重视法律稳定性和公正性。
在线会议的可能性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719条的规定,在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必须确定“会议地点”,因此,若要完全在线(虚拟)举行会议,则需要对日本公司法进行修订。虽然对于混合出席型(现场与在线并用)的会议存在解释的空间,但在线参加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旁听而非出席。
总结
本文详细解释了日本公司法下的公司债券,包括其定义、类型、发行程序、赎回、公司债券管理人以及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等多方面内容。公司债券是企业筹集大规模资金的重要手段,在发行到赎回的整个过程中,都受到日本公司法的严格规范。特别是为了保护众多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公司债券管理人制度和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机制,展示了日本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全性的高度重视。
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企业成长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但其程序复杂,需要深入理解日本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从确定募集事项、创建公司债券原簿、选择赎回方法,到与公司债券管理人的关系以及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运作,每个阶段都必须妥善管理法律风险,这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正如延长赎回期限的相关法律案例所示,即使双方存在信任关系,对于重要的法律协议,依照日本公司法的正式程序和书面化也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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