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同公司中执行业务社员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考察

在日本的公司法体系下,合同会社(Godo Kaisha, GK)因其成立手续的简便性和章程自治的广泛许可,已被国内外的企业家广泛采用作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实体。与株式会社(Kabushiki Kaisha, KK)原则上将所有权(股东)与经营权(董事)分离不同,合同会社基本上由出资者即“社员”自行承担经营管理。承担这一核心经营职责的是“業務執行社員”。業務執行社員拥有广泛的公司业务执行权,但这些权力伴随着重大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理解这些义务对于合同会社的健全运营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将基于日本公司法,详细解析合同会社業務執行社員所承担的核心义务,即善意管理义务、忠诚义务、竞业禁止、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失职责任。这些规定构成了规范業務執行社員行为、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框架。
在日本公司法下,业务执行员工的基本义务:善管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业务执行员工所有行为的基础是“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项基本义务。它们构成了员工与公司之间信任关系的核心,并且在日本公司法中被明确规定。
首先,业务执行员工对公司负有“善良的管理者注意义务”,即善管注意义务。这一义务的依据在于日本公司法第593条第1款。善管注意义务意味着业务执行员工必须根据其职位和职责内容,以客观标准通常所期待的注意程度来履行职务。例如,如果公司在进行大规模投资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收益预测,仅凭个人判断作出决定,结果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因忽视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而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回收,这些情况都可能违反善管注意义务。
其次,业务执行员工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一义务是根据日本公司法第593条第2款规定,通过适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规定(同法第355条)而设立的。忠实义务要求业务执行员工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诚地为公司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这意味着业务执行员工不得将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业务执行员工义务中最基本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免除或减轻这些责任。下文将提到的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等具体义务,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情况下对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因此,违反这些具体规定的行为,必然也构成了对善管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的违反,成为追究业务执行员工责任时的法律依据。
竞业禁止:保护公司的商业机会
为了防止执行业务的员工利用其地位窃取公司的商业机会,日本公司法设定了严格的“竞业禁止”规定。这是具体化执行业务员工忠诚义务的重要规制之一。
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594条第1款,执行业务的员工原则上未经其他所有员工的批准,不得进行特定的竞业行为。所谓的“竞业交易”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属于持股公司业务范畴的交易”,即禁止执行业务的员工为自己或他人进行与公司业务实质上竞争的交易。第二种是“成为与持股公司业务同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执行官或执行业务的员工”,即限制参与竞争对手公司的经营。
这项规定最重要的特点是,批准要求原则上是“其他所有员工的一致同意”。与股份公司的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多数决获得批准相比,这一要求非常严格。这种严格性反映了合伙公司具有合作社性质,基于员工间的强烈信任关系。即使只有一名员工反对,也不允许进行竞业行为。
然而,日本公司法对合伙公司给予了高度的灵活性,这一严格原则可以通过章程的特别规定进行修改。例如,章程可以规定“其他员工过半数的批准”等方式,来放宽批准要求。因此,为了掌握执行业务员工的竞业规则,不仅要查阅公司法的条文,还必须确认该公司的章程。
即使执行业务的员工违反这一规定进行了竞业交易,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性,该交易本身仍然是有效的。但是,违反规定的执行业务员工将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在这方面,日本公司法第594条第2款为减轻公司方的举证负担,设定了重要的规定。即,执行业务员工或第三方通过竞业交易获得的利益,被推定为公司遭受的损失金额。这使得公司可以不必具体证明损失金额,就能基于违反者获得的利益要求赔偿。
关于日本公司与员工利益冲突的利益相反交易限制
为了规范那些可能导致业务执行员工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交易,日本公司法设定了“利益相反交易的限制”。这是为了确保业务执行员工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又一重要制度。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595条第1款规定,业务执行员工进行利益相反交易时,原则上必须获得除该业务执行员工以外的其他员工过半数的批准。与要求“全体一致”批准的竞业交易相比,“过半数”批准的要求相对宽松。这反映了法律上的判断:竞业交易对公司业务构成持续性的严重威胁,而利益相反交易主要涉及单个交易中价格或条件的公正性,风险性质相对不同。
受此规制的利益相反交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交易”,即业务执行员工为自己或第三方与合伙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例如,业务执行员工将个人拥有的不动产出售给公司,或从公司借款的情况就属于此类。
另一类是“间接交易”,指的是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但实质上公司与业务执行员工的利益发生冲突的交易。典型的例子包括公司为业务执行员工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为保障业务执行员工的债务而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的情况。
与竞业交易的规制相似,利益相反交易的批准要求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进行修改。例如,对于更重要的交易可以增加批准要求,对于轻微的交易则可以免除批准,以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设计。
未经批准而进行的利益相反交易,其交易效力取决于交易对方是否为第三方,但考虑到交易安全,原则上多被解释为有效。然而,未获批准的业务执行员工若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承担任务怠慢责任。此外,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595条第2款明确规定,获得合法批准的利益相反交易不适用日本民法第108条规定的自我合同和双方代理禁止规定。这意味着,经过批准程序后,业务执行员工即使是交易当事人,也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公司与株式会社义务比较
为了更深入理解合同公司的业务执行社员所承担的义务特性,与日本最常见的公司形态——株式会社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进行比较是非常有效的。虽然两者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但由于它们背后的组织结构不同,例如在批准程序上存在重要差异。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株式会社中,所有者即股东与经营者即董事原则上是分离的,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委托”关系。相反,在合同公司中,出资者即社员基本上负责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一体化的。业务执行社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委托合同,而是受社员间契约即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种结构上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竞业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要求。下表总结了合同公司的业务执行社员与株式会社董事在批准要求上的主要差异。
| 比较项目 | 合同公司(业务执行社员) | 株式会社(未设立董事会) | 株式会社(设立董事会) |
| 竞业交易的批准机构 | 其他社员全体(原则)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 竞业交易的批准要求 | 全体一致(原则) | 普通决议 | 过半数赞成 |
| 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机构 | 其他社员过半数(原则)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 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要求 | 过半数一致(原则) | 普通决议 | 过半数赞成 |
| 章程变更 | 可行 | 不可(批准机构变更不可) | 不可(批准机构变更不可) |
| 依据条文 | 公司法第594条, 第595条 | 公司法第356条 | 公司法第365条, 第356条 |
如表所示,合同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章程变更”的可能性。在株式会社中,竞业和利益冲突交易的批准机构是法律固定的,不能通过章程进行变更。然而,在合同公司中,可以通过章程自由设计这些极其重要的治理事项,以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在社员间信任关系非常强的小规模公司中,可以维持法律原则的严格规则;而在参与社员众多、需要更快速决策的公司中,则可以放宽批准要求。这种灵活性正是合同公司的魅力所在,同时也是评估公司治理时必须仔细审查章程的原因。
任务懈怠责任: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日本,如果公司的执行人员违反了之前所述的善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竞业避止义务或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任务懈怠责任”,日本公司法规定了对公司和对第三方的两种责任。
首先,对公司的责任在日本公司法第596条中有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执行人员“怠于履行其职责”,则必须对合伙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名执行人员共同参与了任务懈怠,他们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怠于履行其职责”包括违反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所有行为,例如未经批准进行竞业交易或利益冲突交易,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
接下来,对第三方的责任在日本公司法第597条中有规定。当执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给第三方(如交易对手、债权人等)造成损害时,将产生这种责任。然而,与对公司的责任不同,被认定为负责任的条件更为严格。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执行人员“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仅仅是过失(轻微过失)并不会导致执行人员个人直接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要求的差异反映了法律的意图。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执行人员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使是轻微的疏忽也应负责。这有助于维护内部纪律。另一方面,在与外部第三方的关系中,为了使执行人员能够在不过度担心正常经营决策带来的风险的情况下,迅速而大胆地做出决策,需要给予保护。如果连轻微过失都可能面临第三方诉讼的风险,那么经营可能会因此而变得保守。因此,法律有意只在极端恶劣的情况下——即故意造成损害(恶意)或严重缺乏常人所不会犯的注意(重大过失)——才认定个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这种平衡的制度设计是促进健全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基础。
总结
正如本文所详细阐述的,根据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合同会社的业务执行社员不仅承担着公司经营的重要角色,同时也负有善意管理义务和忠诚义务等全面的责任。此外,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对于竞业行为和利益冲突交易,原则上需要其他社员的批准,这是对其行为施加的具体限制。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业务执行社员可能会因任务怠慢而承担个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由于合同会社的章程自治范围较广,为了理解适用于各个公司的具体规则,必须检查公司的章程,这与法律规定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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