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软件开发合同是承包还是委托?解析合同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随着AI技术进入实用化阶段,相关业务中的权利关系和责任分担需要明确,然而,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尚未跟上,仍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作为AI技术开发当事人的合同指南,并以此为基础,与日本专利厅共同制定了“模型合同”。该指南指出,当事人应以“最大化AI产生的商业价值”为目标,并应在每个开发阶段签订合同。
本文将详细解释在开发使用AI技术的软件时,关于开发合同的内容。
利用AI技术的软件开发特点
利用AI技术进行软件开发与传统的软件开发有许多不同之处,不能直接应用传统的开发方式。
因此,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18年制定了“关于AI和数据使用的合同指南1.1版”,并明确了其开发方针。
传统软件开发与AI软件开发的区别
传统软件开发与AI软件开发的主要区别在于,“除非尝试,否则无法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在传统的软件开发中,通常会预先确定需求定义,并按照工程流程进行开发。这种开发方式被称为“瀑布型”,因为它类似于瀑布的水从上到下逐步流动。
然而,在AI软件开发中,以下的特点使得“瀑布型”开发方式并不适用:
- 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知道已训练模型的内容和性能
- 已训练模型的内容和性能,会受到训练数据集质量的影响
- 专业知识的重要性非常高
- 对生成物的再利用需求
在AI软件开发中,由于已训练模型的性能会受到训练数据集质量的影响,因此很难提前保证性能。此外,用户和供应商的专业知识都会被利用,对已训练模型的性能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是其特点之一。
此外,生成的已训练模型可以通过改变已训练的参数,在许多场合中被商业目的的再利用。
因此,由于以上的特点,AI软件开发更适合采用“探索性阶段型”开发方式,而不是传统的“瀑布型”。
「探索性阶段化」的开发方式
「探索性阶段化」开发方式是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的指导方针推荐的开发方式。在这个指导方针中,将AI技术系统开发阶段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并建议根据各个阶段制定合同。
日本经济产业省与日本专利厅共同制定了各阶段的各种模型合同,并公布了这一政策。
- 评估阶段→保密协议(NDA)
- PoC阶段→引入验证合同
- 开发阶段→软件开发合同
- 额外学习阶段→使用合同
关于第4点的使用合同,我们在以下的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请参考。
相关文章:AI使用合同的指导方针是什么?防止问题发生的条款进行个别解释[ja]
承包还是委任
在指南中,AI软件开发被认为不适合承包合同,而更适合准委任合同。这是因为承包合同以工作的完成为目标,并伴随着如果无法完成则需要承担合同不适用责任的合同形式。
在AI系统开发中,供应商很难事先保证完成,也有可能在中途不得不停止开发。
因此,指南建议在AI系统开发合同中,应采用不需要完成工作义务和不需要承担合同不适用责任的”准委任合同”模式。
已训练模型的开发类型
在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工作小组听证会上,我们发现了以下三种类型的已训练模型。
- 仅生成已训练模型的类型
- 开发包含已训练模型的系统的类型
- 接受再委托生成已训练模型的类型
在第一种类型中,用户的角色仅限于提供数据,供应商单独生成已训练模型。也有可能用户和供应商共同提供数据。在这种类型中,供应商将已训练模型交付给用户。
在第二种类型中,供应商根据用户的数据提供,单独开发包含已训练模型的整个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将交付包含已训练模型的系统。
第三种类型是系统集成商等接受用户的全系统开发委托,然后将生成已训练模型的任务再委托给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等向供应商提供专业知识,供应商根据此生成已训练模型并交付,然后系统集成商等基于此构建系统并提供给最终用户。
以下将重点介绍这三种开发类型中,特别是具有高通用性的第一种类型——仅生成已训练模型的类型,并解释其合同内容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AI技术软件开发合同制定的注意事项
日本经济产业省和专利厅认为,在AI技术开发中,应关注的是“最大化由知识产权等产生的业务价值总和”。
在开发合同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权利归属”和“交付方式”。考虑到AI的发展和进步,必须在当事人之间明确规定这些问题。
区分版权和专利权,明确权利归属
在AI开发合同中,最好将版权和专利权分开,明确权利归属。版权在开发完成时产生是明确的。而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是否在开发前产生权利则不明确。
在模板合同中,将学习完成的模型的版权归属于供应商一方(模板合同第17条),同时通过“使用条件”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由于在签订开发合同时,是否产生专利权不明确,因此,原则上,初期应根据专利法规定,采取发明人主义(模板合同第18条)。
设定成果物的提供方式
如何以何种方式向用户交付学习完成的模型,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以可解读、可二次利用的形式提供学习完成的模型,信息泄露风险和合同违反风险可能会增加。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这些风险,仔细考虑成果物的提供方式,并提前明确规定。
AI技术软件开发合同制作的要点
AI技术软件开发合同需要考虑到最大化AI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价值,供应商和用户需要作为共同开发者来签订。
以下,我们将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和专利厅联合发布的模板合同,解释制作共同开发合同的要点。
(参考:开放创新门户网站 | 日本经济产业省 专利厅[ja]、共同研究开发合同(AI)[ja])
关于本项目成果等的著作权归属(第17条)
著作权一旦开发完成,几乎可以确定会产生,因此,需要提前在合同中确定其归属。
在模板合同中,已学习模型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供应商一方,而协作系统和文档的著作权则归属于用户一方。
在将已学习模型的著作权归属于供应商一方的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商业模式和用户方对开发的贡献度,通过另行考虑服务使用费的折扣等使用条件,调整了双方的利益。
第 17 条
关于本项目成果物及本共同开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本项目成果物等”)的著作权(包括《日本著作权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第27条和第28条的权利,以下在本合同中同样适用),除了乙方或第三方之前已经拥有的著作权外,归属于甲方。但是,关于本协作系统及本文档(以下简称“本协作系统等”)的著作权,将在支付全部委托费用的同时转移给乙方。
以下省略
摘自2021年(公历2021年)日本专利厅使用合同书ver2.0(AI版)[ja]
关于本项目成果等的专利权归属(第18条)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开发开始时是否产生往往不明确。因此,模板合同采用了专利法的原则,采用了发明者主义(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1款)。在专利法中,对特定发明的问题解决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被视为“发明者”。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专利权归属于开发了训练有素的模型的供应商。然而,如果用户在创建训练模型中提供了大量的专业知识等贡献,那么专利权也可能归属于用户。
第 18 条
本项目成果等的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但不包括版权,以下简称“专利权等”)归属于创造了本项目成果等的人所属的一方。
以下省略
摘自日本专利厅2021年使用合同书ver2.0(AI版)[ja]
提供本项目成果物及确认业务结束(第10条)
在共同开发学习模型的过程中,需要在合同中预先确定成果物的提供和交付方式。
如果将学习模型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供应商,那么根据向用户交付的方式,可能无法确保其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学习模型成果物的提供方式,以下是一些例子:
- 仅通过API提供输出内容
- 提供加密或混淆的代码
- 提供二进制代码
- 提供源代码等
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信息泄露风险和合同违反风险也会有所不同。供应商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风险,仔细研究提供方式,并与用户方进行谨慎的协商。
第 10 条
甲方将在附件(1)的第8条“业务完成”中规定的成果物提供期限内,通过将本项目成果物中的本协作系统源代码安装到乙方服务器的方式提供,并向乙方提供本文档的PDF文件。此外,关于本项目成果物中的本学习模型,将在上述“业务完成”中规定的确认期间(以下简称“确认期间”)内,将其置于甲方服务器上,以便通过API提供。
以下省略
摘自日本专利厅2021年使用合同书ver2.0(AI版)[ja]
总结:开发合同的关键在于最大化AI所创造的价值
AI技术软件开发具有“除非尝试,否则无法知道会产生何种结果”的特性。因此,指南建议采用“探索性阶段型”的开发方式,并希望在每个开发阶段都能签订合同。
共同开发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关注通过AI技术进步所创造的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并需要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和专利厅的模型合同进行编制。
在编制AI技术软件开发合同时,重要的是要求具有深厚AI业务知识和软件开发合同经验的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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