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法中劳动组合的概念与要件

在企业经营中,与劳动者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要素。特别是在日本开展业务时,对劳动组合(日本的劳动工会)的法律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集体行动权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它们还是根据日本宪法第28条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为了具体化这些宪法上的保障并规定劳资关系的规则,日本制定了劳动组合法。该法律旨在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立场上进行谈判,并致力于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劳动组合即劳动者主导、自主组织的团体,旨在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升经济地位。对企业经营者和法务人员而言,准确理解劳动组合的概念是构建健康的劳资关系和预防法律纠纷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哪些团体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劳动组合”并享有法律保护的资格,以及这些严格的要求。与不满足作为“法律适用组合”要求的团体进行谈判,在法律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本文将基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详细解释日本劳动法中劳动组合的基本概念、其多样的形态和类型,以及被认定为“法律适用组合”的法律要求。
日本劳动联合会的基本概念
日本的劳动联合会法为其保护对象“劳动联合会”及其成员“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定义。理解这些定义是考虑涉及劳动联合会的所有法律问题的基础。
首先,根据日本劳动联合会法第2条正文,“劳动联合会”被定义为“劳动者为主体,自主组织,以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高其他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的团体或其联合团体”。这个定义包含了三个重要元素。第一,劳动联合会必须是“劳动者为主体”,这意味着组织必须独立于雇主的干预和控制。第二,“自主组织”的团体,联合会的成立和运作必须基于劳动者的自由意志。第三,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高经济地位。
接下来,该法第3条将“劳动者”定义为“不论职业种类,以工资、薪水或其他类似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这个定义非常广泛,不限于特定的雇佣形式。因此,不仅是正式员工,包括合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等非正规雇佣的劳动者也包含在法律上的“劳动者”之内。这一点在利用多样化雇佣形式的现代企业经营中特别需要注意。组建劳动联合会的权利和加入资格同样也被认可为非正规雇佣的劳动者。因此,管理层在面对由非正规雇佣的劳动者组成的劳动联合会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时,也可能承担诚实应对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定义的广泛性暗示了,在与劳动联合会的关系中,企业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可能比通常认为的更为广泛。
日本的劳动组织形态与种类
日本的劳动组织根据其组织范围和成员资格,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形态。由于不同形态的劳动组织在谈判的对象和争点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了解各自的特点非常重要。
最常见的形态是“企业別組合”。这是由特定企业雇佣的工人,不论职业或资格如何,组成的劳动组织。日本的大多数劳动组织都采取这种形态,其谈判往往与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内部情况密切相关。由于企业和组织成员即员工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主和雇员作为“命运共同体”经常共同寻求现实的解决方案。
接下来是“産業別組合”。这是由从事相同行业,如钢铁、汽车、化学等行业的工人,跨越企业界限组成的组织。産業別組合的目的在于提高特定行业整体的劳动条件和底线。因此,谈判可能不仅基于个别企业的财务状况,还会基于整个行业的动向。
“职业別組合”则是由具有相同职业或专业技能的工人,不论其所属企业如何,组成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主要活动目的是维护和提升特定职业的劳动条件、资格制度和与技能相应的薪酬水平。
最后,有被称为“一般労働組合”或“合同労組”的形态。这些组织允许不论企业、行业或职业,任何特定地区的工人以个人身份加入。它们尤其对于那些公司内没有劳动组织的中小企业工人,或是面临解雇等个别劳动问题的工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労組作为企业外部的组织,往往会突然提出与特定员工相关的问题进行集体谈判,这对于经营者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预测的因素。
这些劳动组织的形态各自具有不同的战略意义。与企业別組合的关系可能具有长期伙伴关系的特点,而与合同労組的关系则更多集中在解决具体的个别争议。
比较日本各类劳动组合
组合类型 | 组合成员范围 | 主要特征及对经营的启示 |
企业別组合 | 特定企业的员工 | 日本主流形式。谈判倾向于基于企业内部情况进行。劳资双方作为“命运共同体”更容易寻求现实解决方案。 |
产业別组合 | 同一产业的劳动者(跨企业) | 要求整个产业的统一标准。可能提出超出单个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 |
职业別组合 | 同一职业的劳动者(跨企业) | 专注于专业职业的劳动条件和资格体系的维护与提升。需要与特定的专业群体进行谈判。 |
一般劳动组合・合同劳组 | 不限企业、产业、职业 | 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或个人加入。可能突然面临外部提出的个别劳动问题的集体谈判请求。 |
日本劳动法下的合法工会要求
为了享受日本劳动联合会法所提供的全面保护,例如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和劳动协议的规范效力,相关团体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工会”要求。这些要求根据该法第2条的“实质性要求”和第5条的“形式性要求”分为两大类。
实质性要求:自主性与目的(日本劳动联合会法第2条)
实质性要求关乎劳动联合会的本质,主要通过其“自主性”和“目的”来判断。根据日本劳动联合会法(Labor Union Act)第2条的规定,劳动联合会必须由工人自主组织,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目的。
此外,该条款的附带说明具体列举了不被认为是合法联合会的“消极性要求”。任何团体只要符合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项,就会失去法律保护的资格。
首先,允许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参与的团体,不被认为是劳动联合会。例如,有权直接决定招聘、解雇、晋升的管理层人员等。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联合会的决策受到雇主方面的影响,确保联合会的独立性。
其次,原则上,接受雇主在财务上的援助以支付运营费用的团体,不被认为是劳动联合会。这一“费用援助”的禁止是支撑联合会自主性的重要规定。然而,法律也承认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工人在工作时间内与雇主谈判时不会失去工资、雇主对福利基金的捐赠,以及“提供最小限度的办公室空间”,这些都不被视为禁止的费用援助。关于这一规定的解释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例如,在北港出租车事件(1982年2月4日大阪地方法院判决)中,专职从事联合会工作的人员的薪酬负担成为争议点。在日本IBM事件(2001年3月27日东京都劳动委员会命令)中,尽管公司长期承担联合会办公室的租金,但法院认为这并不会导致联合会失去自主性。这些案例表明,一旦雇主提供的便利成为惯例,企业方面单方面终止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对联合会运营的控制干预,从而构成不当劳动行为的风险。因此,关于便利提供的初期判断可能是影响未来劳资关系的重要经营决策。
第三,仅以共済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团体,不被认为是劳动联合会。
第四,主要以政治运动或社会运动为目的的团体,也不属于劳动联合会法保护的范围。
形式要件:劳动组合规约(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
除了满足实质性要件外,合法的劳动组合还必须满足为保障其组织运营的民主性而设定的“形式要件”。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组合的规约中必须包含的事项。如果这些规定未被包含在内,该组合将无法获得参与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等法律规定程序的资格。
规约中必须包含的事项如下:
- 名称
- 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
- 组合成员有权参与组合所有问题并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因种族、宗教、性别、门第或身份而被剥夺成为组合成员的资格
- 干部必须通过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对于联合组合,则可以通过单一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的代表的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
- 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 会计报告至少每年向组合成员公布一次,并附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员的证明书
- 同盟罢工(罢工)必须经过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决定后方可开始
- 规约的修改必须获得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支持
这些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组合内部的民主主义。从经营方的视角来看,这些规定是判断组合行为合法性的客观法律标准。例如,当组合通告罢工时,确认决策过程是否遵循了规约(以及日本劳动组合法第5条)所规定的程序,即组合成员的直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决定,这对于评估罢工的法律合法性和考虑企业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组合的规约也是企业法务和劳务管理中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文件。
总结
正如本文所概述的,对于日本的劳动法中的劳动组织的理解,仅仅认识到它们的存在是不够的。企业内组织、行业组织等多种形式的特点需要被掌握,同时理解它们各自采取的战略性目标,这对于有效管理劳资关系至关重要。特别重要的是,准确理解一个组织是否符合日本劳动联合会法(Japanese Trade Union Law)所提供的全面保护资格的实质性和形式性要求。保障自主性,尤其是在费用援助方面的微妙法律判断,以及规章中应规定的民主运作程序,这些在劳资冲突中往往成为核心争议点。这些法律知识不是为了冲突而准备的武器,而是为了建立稳定、可预测,并且最重要的是符合法律的劳资关系的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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