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LAW OFFICE+81-3-6262-3248工作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nternet

电子竞技的奖金是否构成赌博罪?遵守法律提供奖金的方法

Internet

电子竞技的奖金是否构成赌博罪?遵守法律提供奖金的方法

近年,电子竞技(e-sports)迅速崭露头角,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日本国内,电子竞技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高。2020年,日本电子竞技市场的规模达到了668亿日元,比前一年增长了109%。预计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超过1800亿日元。(参考:日本《Famitsu》杂志)

考虑到电子竞技对周边产业的影响,电子竞技比赛已经不仅仅是一部分狂热粉丝的竞技活动,而开始具有社会重要意义。因此,比赛组织者必须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本文将详细解释电子竞技比赛分配奖金与日本《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等图利罪》的关系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e体育大赛参与者与赌博罪的关系

“赌博罪”是e体育大赛参与者可能会面临的罪名。

刑法第185条(赌博)
赌博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但是,如果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那么不在此限。

“赌博”是指通过偶然的胜负来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胜负由偶然决定
  • 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

此外,但书中也有“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的时候,不在此限”的例外规定。

下面将解释每个要件的内容。

e体育大赛的胜负是由“偶然”决定的吗?

e体育的胜负大大取决于玩家的技能。
然而,即使胜负的决定大大受到参与者的能力影响,只要有一点偶然的元素,不能自由控制结果,就可以说有偶然性,所以,e体育大赛就像将棋、麻将、围棋等一样,“胜负由偶然决定”。

e体育大赛是“争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吗?

e体育大赛的机制有各种各样,因此,根据该大赛的举办方式,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的判断会有所不同。

如果被判断为“赌博”行为,参与者可能会被指控赌博罪。让我们看看一些模式。

没有参加费,没有赌注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与者输了比赛,也不会失去自己的“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因此,这种举办方式不属于“赌博”。

收取的参加费不作为奖金的原资

这是指即使从参与者那里收取参加费,也不作为奖金的原资,而是由赞助商等直接支付奖金的机制。

如果采取这种举办方式,败者的钱不会转到胜者手中。因此,被认为属于“赌博”的可能性较低。

收取的参加费作为奖金的原资

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把参加费作为奖金的原资,所以胜者会获得利益,败者会失去利益。因此,可能属于“赌博”。

e体育大赛的奖金是“供一时娱乐的物品”吗?

刑法第185条在但书中规定,“只是把供一时娱乐的物品作为赌注的时候,不在此限”,在某些情况下,行为的非法性被否定。

“供一时娱乐的物品”是指经济价值低,可以在现场消费的物品,金钱在性质上不包括在内。

具体来说,指的是少量、少额的食物或饮料等。

e体育大赛的奖金因大赛而异,但通常是大量的金钱,显然不属于“供一时娱乐的物品”。

因此,如果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非法性被否定的可能性较低。

e体育大赛运营者与赌博开设等图利罪

与赌博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大赛运营者必须了解的“赌博开设等图利罪”。

刑法第186条(常犯赌博及赌博场开设等图利)
1. 常犯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开设赌博场,或者联合赌徒以图利者,处三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赌博开设等图利罪”是针对开设赌博场的主办者的犯罪。

赌博开设等图利罪在以下任一行为发生时成立:
①开设赌博场以图利(赌博开设图利罪)
②联合赌徒以图利(赌徒联合图利罪)

赌博场是指允许赌博的地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需要专门的赌博场所,如果在互联网等电子空间中主办赌博并获得利益,也可能被视为犯罪。

此外,赌博开设等图利罪在开设赌博场的时候就已经成立,因此,即使实际上没有进行赌博,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主办者需要有通过开设赌博场获得财产利益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何合法举办电子竞技比赛

那么,如何才能合法地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呢?

不收取参赛费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赛者输掉比赛,他们的“财物或财产利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不构成“赌博”。这可以说是最安全的方法。

区分参赛费和奖金的来源并进行运营

然而,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也可能会考虑收取参赛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明确区分参赛费和奖金的来源,并将其用于比赛的运营费用等非奖金部分,那么被判断为“赌博”的可能性就较低。

奖金直接由赞助商等支付

如果奖金是由赞助商等第三方直接支付的,即使收取了参赛费,也明显没有用作奖金的来源,因此被判断为“赌博”的可能性较低。

JeSU公認职业许可制度是什么

电子竞技场地

电子竞技大赛与奖品显示法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探讨了电子竞技大赛与赌博罪(日本刑法)的关系,但是,电子竞技大赛还涉及到其他各种法律。在这里,我们将解释与“奖品显示法”之间的关系。

奖品显示法(日本不正奖品类及不正显示防止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为了让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当的商品和服务,对奖品类设定了上限,以防止过度提供奖品类。

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可能属于这种“奖品类”,可能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辖。

哪种奖金制大赛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这取决于“奖金制大赛的主办者”以及“竞技标题的销售、付费方式”。

电子竞技大赛是否由销售相关游戏软件的游戏公司主办,还是由其他第三方主办,这是一个区分点,受到奖品显示法管制的是前者。

如果竞技标题是付费销售,或者“付费金额影响用户实力的标题”,则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相反,如果是“付费金额不影响用户实力的免费标题”,即使游戏公司提供奖金,也不会受到管制。

总的来说,受到奖品显示法管制的是“由游戏公司主办,使用付费销售标题或付费金额影响用户实力的标题进行的大赛”。

“工作报酬”的概念

从奖品显示法与高额奖金的关系中,对日本电子竞技发展的担忧中,为了消除这些担忧,出现了“工作报酬”的概念。

这是指,如果奖金是作为“参加大赛”这种“工作的报酬”提供的,那么就不会受到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然而,在当时的日本,关于“在什么情况下电子竞技大赛的奖金可以被认为是‘工作报酬等’”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也没有判断标准。

因此,如果要举办奖金制大赛,各公司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承担风险进行举办,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

JeSU公认职业许可制度的诞生

因此,JeSU(日本电子竞技联合会)为了能够以合法的形式举办奖金制大赛,启动了作为保证电子竞技的娱乐性和竞技性的统一标准的“JeSU职业许可制度”。

电子竞技选手持有JeSU公认的职业许可,就明确了他们是电子竞技的职业选手,并获得了参加JeSU认证的公认大赛的资格和在JeSU认证的公认大赛中获得奖金的权利。

通过职业许可这种机制明确选手的活动是工作,实现了“可以确保给选手授予奖金的大赛”的可能。

然而,JeSU的职业许可并不是高额奖金的必要条件。
实际的大赛中,也有没有JeSU职业许可的选手获胜并获得奖金的例子。

之后,消费者事务局表示,除了“将奖金提供对象限定为职业许可选手的大赛”外,“在限定参加者的方式上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大赛等的成绩提供奖金的大赛”,即使参加者没有职业许可,也可以认为高额奖金的授予是“工作报酬等”的提供,因此不受奖品显示法的管制。

由于这样的经过,关于高额奖金的奖品显示法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日本,奖金制大赛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22年(公历),在日本提供高额奖金给电子竞技已经不再违法,举办有奖金的大赛也变得越来越多。

总结:在电子竞技中提供符合法律的奖金

本次,我们解释了在分配奖金的电子竞技大赛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举办电子竞技大赛时,需要在举办方式和奖金方面进行各种考虑。

此外,电子竞技大赛除了我们本次介绍的刑法和”日本奖品显示法”之外,还有各种相关法规,因此,我们建议大赛运营者不要自行判断这些问题,而应事先咨询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电子竞技大赛与日本奖品显示法的关系”,请参阅以下详细描述,并与本文一起查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e-sports-precautions-organizer[ja]

我們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許多企業開始贊助電子競技大賽。然而,由於日本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在舉辦這類活動時,有許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我們事務所提供針對初創企業和IT企業的企業法務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practices/corporate[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Retur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