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剽窃的标准是什么?解析判例
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出版书籍或在网上公开时,不允许将他人的文章仅仅复制和粘贴,或者包含大量这样的部分作为自己的文章提交。如果不满足适当的“引用”要求,将被视为“剽窃”,并被视为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那么,在论文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剽窃呢?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在法庭上争论的“论文”剽窃,并被认定为剽窃的案例。
被确认的剽窃案例
原告是a大学b学术院的副教授,他向大学主张,大学以论文剽窃等为由对他进行的解雇处分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社会通念上不能被接受。因此,他要求确认自己在雇佣合同上的权利地位,并要求支付未付工资的案例。
案件背景
原告于2000年4月1日与被告,即a大学的学校法人签订了雇佣合同,成为a大学c学部的专任讲师。2002年4月1日,他在同一大学的c学部被任命为助理教授,并后来成为了本案的学术院副教授。他的专业领域是商业学,专攻是商业战略。原告在2001年,在a大学c学部发行的学术期刊「u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的英文论文(以下简称A论文),并在2002年4月1日升任为a大学c学部助理教授时,将A论文作为升任助理教授的论文提交。此外,A论文是2001年度或2002年度日本学术振兴会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科研费」)的补助对象的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并已在科研费的补助项目数据库中报告并发布。
此外,原告在2003年在「u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的英文论文(以下简称B论文)。
惩戒解职的经过
a大学b学术院的D教授在2014年4月中旬,向原告传达了外部指出A论文的内容与其他论文相似的情况。此外,同年5月中旬,他向a大学学术院长兼c学部长E教授和c学部教务主任F教授报告,A论文与美国研究员G在1998年(平成10年)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称为”本案对照论文A1″)极为相似,存在抄袭的嫌疑。同样,A论文也与G在2000年(平成12年)投稿到杂志的论文”◎◎”(以下称为”本案对照论文A2″)极为相似,原告是否抄袭这两篇论文在几年前的研究生中已经成为了谣言。
接到这个消息后,F教授在学术资料搜索引擎上对A论文和本案对照论文A1以及本案对照论文A2的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然而,他偶然发现,原告撰写的B论文与H等一人在1999年(平成11年)投稿到杂志的英文论文”●●”(以下称为”本案对照论文B”)可能存在相似之处。
因此,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在2014年9月3日报告,本案各论文是原告在美国大学院学习期间,从研究会中获得的未公开论文,具体来说,A论文是基于G在1997年(平成9年)研究会上发表的未公开论文(以下称为”本案原著论文A”),B论文是基于H等人在1997年左右研究会上发表的论文(以下称为”本案原著论文B”)。原著作者们基于本案各原著论文撰写并公开的论文(本案各对照论文)与原告的本案各论文几乎是同一篇文章,原告两次进行了类似的行为,由于使用的是不易被人发现的未公开论文,因此,原告在本案论文不正疑惑中的行为被判断为故意抄袭论文。
同年9月9日,本案学术院的临时教授会设立的调查委员会向本案学术院长E教授报告,10月13日,判断原告的行为属于原著论文的抄袭。此外,考虑到原告两次重复了这样的原著论文抄袭行为,他用抄袭的方式不正当地编写了论文,并将其作为科研经费的研究成果进行报告和公开,他在升任为助教授时使用了这篇论文,他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撤销和消除这些研究不正行为,因此,报告认为惩戒解职是适当的。随后,11月21日,理事会决议决定对其进行惩戒解职,并在同日通知了原告。
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这次的惩戒解雇是不合理的,无效的,并要求确认自己在雇佣合同上的权利地位,并要求支付未付工资,因此提起了诉讼。
原告主张,他并没有故意抄袭本案原创论文A,理由如下。A论文是原告在H大学研究生院学习期间参加的研究会上分发的未发表原稿(本案原创论文A)作为参考,以介绍交易费用经济学领域的先行研究成果为目的编写的所谓的”展望论文(review article)”。从A论文中引用了本案原创论文A的事实也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并没有故意抄袭本案原创论文A的意图。原告在编写A论文时,自己也有一定程度的贡献,比如引用了自己之前写的论文等。
另外,”展望”(review)是在研究过程中,概述和介绍研究主题的先行研究,以明确自己的研究定位。大多数的学术论文在引言部分都有一个简短的”展望”部分。也可以将”展望”作为一篇论文,即展望论文来发表。但是,必须明确这是对先行研究的介绍,是引用,并且因为是对先行研究的介绍,所以引用文献列表尤其重要。然而,A论文中并没有引用文献列表。
关于B论文,原告在H大学研究生院学习期间,参考了在学校的研究会上分发的简历,即本案原创论文B,收集和分析了本案原创论文B中给出的样本数据后编写的。从原告后来基于B论文发展和展开研究的事实也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并没有故意抄袭本案原创论文B的意图。然而,原告在编写B论文时收集和分析的数据由于电脑硬盘的损坏而丢失,原告无法将这些数据提交给本案的调查委员会。
此外,原告主张,本案的惩戒解雇是在原告发表本案各论文后的11年和13年后进行的,尽管不存在关于告发期限的规定,但从保障反驳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也应该认为在该行为过去了长时间后进行调查和惩戒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上,原告在编写B论文时收集和分析的数据由于电脑硬盘的损坏而丢失。
法院的判断
在审判中,对论文相似性的审查是这样进行的:当一行的全部或实质上一致时,被视为一行一致;当一行的单词数超过一半一致时,被视为0.5行一致;除此之外的情况被视为不一致。
结果显示,对于A论文,法院认为,正文的70.2%行数与本案对照论文A1几乎一致,插入的3个图表也几乎一致。法院认为A论文是对对照论文A1的再现,并指出,A论文并没有声明是为了介绍本案原创论文A的论文,也没有声明A论文是介绍本案原创论文A的论文(原告主张的”展望论文”)。相反,A论文中的讨论暗示了原告自己的研究成果。因此,法院认为A论文是原告故意抄袭本案原创论文A所写的。
对于B论文,法院同样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正文的87.9%行数与本案对照论文B几乎一致,插入的5个图表也完全一致。法院认为B论文是对对照论文B的再现,并指出,B论文甚至没有引用本案原创论文B。因此,法院认为B论文是原告故意抄袭本案原创论文B所写的。
基于这些,法院:
大学作为学术的中心,旨在广泛传授知识,深入教授研究专业学艺,发展智力、道德和应用能力(日本《学校教育法》第83条第1款)。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大学需要进行教育研究,并通过将其成果广泛提供给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条第2款)。因此,大学的研究人员应该要求保持更高的道德性。
原告的这种论文抄袭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研究成果,还捏造了自己的研究业绩。这种行为违反了研究人员的基本态度,使人对其作为研究人员的素质产生疑问。而且,这种行为在短短3年内重复了两次,每次都是在研究会议上分发的未公开摘要中进行的,这使得其恶劣性显而易见。
东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16日(2018年)判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对于原告的主张,即”长时间后进行调查或惩戒是不允许的”,法院认为,如果研究不正行为经过了长时间,从保护研究者的防御角度来看,应该谨慎进行惩戒。但是,研究不正行为包括数据的捏造、篡改、抄袭等各种形式,其恶劣程度和对不正指控的具体防御方法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一概否定长时间后进行惩戒的做法。
对于本案的论文抄袭行为,每篇论文都明显地抄袭了各自的原创论文,这一点仅从其标记和格式就可以一目了然。因此,法院认为,即使从本案的论文抄袭行为经过了长时间,也不能说原告的防御受到了实质性的不利。
总结
在论文中,我们可以通过本案中的“逐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剽窃,但也可以通过判断除了标点符号和括号等字符外,整体上有多少字符是相同的来进行判断。
剽窃是一种恶劣的不正当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责任追究。因此,在使用他人的文章时,必须注意满足适当的引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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