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诽谤行为与侵犯隐私权
侵犯隐私
不仅在可能产生名誉诽谤或侮辱罪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发布的内容侵犯了目标对象的隐私,网络上的发帖也会成为问题,发帖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对侵犯隐私的处罚。然而,即使不产生刑事责任,也会产生民事责任。
即使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侵犯隐私也会产生法律责任
可能有很多加害者在事情闹大之后会感到困惑,他们可能会说“我只是发布了真实的事情”。但是,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下,即使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也会产生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内容是真实的,对于被公开信息的受害者来说,损害可能会更大,甚至可能导致索赔金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与名誉诽谤不同,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不相关。只与受害者是否感到不快或不安有关。
我们在其他文章中已经解释了“《宴后》事件与隐私权”和“《石中游鱼》事件与隐私权”等问题,但在这里,我们将解释“网络侵犯隐私的范围”。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满足侵犯隐私权的四个要素
在《宴后》事件的判决书中(1964年9月28日,即昭和39年),东京地方法院确认了隐私权为“不被随意公开私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权利”,并提出了满足侵犯隐私权的四个要素:
- 事实上的私生活或可能被误解为私生活的事项
- 根据一般人的感受性,站在该私人的立场上,被认为不希望公开的事项
- 一般人尚未知晓的事项
- 由于公开而使该私人实际上感到不快、不安
以上。
被确认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隐私权的侵犯,早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就已经在许多法庭上被提出并积累了判例,隐私权的侵犯范围也已经被明确。
在《宴后》事件中确认的侵权例子
东京地方法院在给出上述判断的同时,也认为,由于“在私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叙述”,“原告感到特别的不快、羞耻和厌恶”,因此确认了隐私权被侵犯。
在《石中游鱼》事件中确认的侵权例子
东京高等法院在2001年(平成13年)2月15日认为,“个人的障碍或疾病的事实是个人信息中最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特别是与外貌有关的障碍的事实,如果这种障碍是像本案那样的少见病例,如果与该人的其他属性一起公开,那么它本身就会成为周围人的好奇对象”,因此认为这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指出“对于面部有肿瘤障碍的人缺乏考虑”。最高法院在没有开口头辩论的情况下,作出了驳回上诉的判决。
在非小说《逆转》事件中确认的侵权例子
最高法院在1994年2月8日认为,“在本案作品出版时,被上诉人有权不公开其前科事实,这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本案作品中,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真名公开了这个事实,没有理由认为这是合理的。因此,如果上诉人在本案作品中使用被上诉人的真名,那么公开其前科事实的结果是必然的”,因此确认了作者的赔偿责任,并驳回了上诉。
关于逮捕记录和前科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在互联网上也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e-arrest-history[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ecessaryperiod-of-deletion-arrestarticle[ja]
在早稻田大学江泽民演讲会事件中确认的侵权例子
最高法院在2003年9月12日认为,早稻田大学应警视厅的要求,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国家主席的演讲会的学生提供了名单,“学号、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是早稻田大学进行个人识别等的简单信息,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需要被秘密保持”,但是,“对于这样的个人信息,本人不希望被他人随意公开,这是自然的想法,这种期待应该被保护,因此,这些个人信息应被视为涉及上诉人隐私的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
互联网与隐私侵犯
虽然上述的例子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就被提出的,但在互联网普及之后,也积累了许多揭示各种隐私侵犯范围的判例。
发布了图片和姓名的例子
关于在互联网站点上发布图片和姓名的情况,在对经由提供商的发信人信息披露请求的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在2009年2月27日(平成21年)裁定,“如果知道一个人的姓名和面貌,就可以很容易地识别特定的个人,可以说,同时显示这两者的信息是重要的个人识别信息。此外,姓名构成人格权的一部分,面貌也不应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拍摄,或者被公开为图片。”并且,“这样的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应尊重个人决定是否公开,如果公开,应对谁以何种方式公开的自由,如果这样的信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公开给本人不希望的第三方,或者以本人不希望的方式公开,这种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职业、诊所地址和电话号码被发布的例子
一位眼科医生在Nifty的论坛上与对手争论,对方发布了他的职业、诊所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他认为这可能会引发对原告的攻击性反应(包括原告实际接到的恶意电话等),并在认识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责任。眼科医生的诊所地址和电话号码在按地区分类的职业电话簿中有广告,所以很难说这是纯粹的私生活问题,但神户地方法院在1999年6月23日(平成11年)裁定,“公开个人信息的人,为了防止这些信息被滥用,不希望这些信息被无关的人知道,这并不是不合理的,这也应该是应该被保护的利益。因此,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是隐私权的基本属性,应该包含在其中。”并承认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配偶的姓名和地址等被发布的例子
在被告管理的论坛上,有人发布了原告配偶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原告的亲属的姓名、亲属经营的公司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原告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东京地方法院
被告在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访问的互联网论坛上发布了与原告相关的上述信息。因此,被告将原告不希望随意向他人披露的信息,置于不特定多数的第三方可以浏览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认为在本论坛上公开与原告相关的上述信息是必要的。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21年1月21日裁定
并承认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因此,即使是通过公司注册等形式公开的信息,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无限制地接受在互联网论坛等地被不特定多数的人公开。破产信息也是如此。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etion-bankruptcy-information[ja]
匿名博客运营者的信息和隐私侵犯
虽然在论坛等地方的发帖被视为侵犯隐私的例子很多,但互联网还有其他特殊的问题。
例如,如果公开了匿名运营的博客、Twitter、Instagram等账户信息,是否可以提出侵犯隐私的问题呢?
有一个案例,一位女性匿名运营了一个记录她与青年乳腺癌斗争的博客,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亲戚和亲密朋友等亲密关系的人外,她对其他人隐藏了自己患有这种疾病的事实。然而,由于被告的帖子,她的姓名等被确定,青年乳腺癌的事实被公众知道,她提出了侵犯隐私,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的诉讼。
原告在博客上写道,她被东京都A区立小学校聘为音乐教师,并且该小学有铜管乐队,她正在指导这个铜管乐队。
此外,原告在博客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遮住了脸,只露出眼睛的贴图照片,也发布了该小学铜管乐队的全体照片,但遮住了脸。
另一方面,在该小学网站的”学校通讯”的”通知”栏中,写着”○○教师将负责音乐教学”,明确了原告的姓名,同时,该网站上还发布了该小学铜管乐队的照片,其中有原告的身影。
由于这些原因,原告的姓名、年龄、工作的小学名字被确定,被告揭露了原告运营这个疾病斗争博客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患有青年乳腺癌的事实是一般人不知道的事实,关于工作的小学的位置也只是大致的区域指定,虽然发布了原告的照片,但脸部被处理过,或者是背影,不能确定被摄者是原告,
这个博客是关于这个疾病的斗争记录,可以推认原告患有这个疾病的事实和治疗过程等信息已经发布,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这个推认。这个疾病的患者大多是女性,患病的事实、治疗过程和结果等是私生活的事情,也被认为是一般人不希望公开的事实。
东京地方法院2014年6月13日判决
然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这个帖子是轻率和恶劣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承认了精神损害等相当的损害金额,并命令被告支付。
虽然这不是判决公开匿名运营的博客、Twitter、Instagram等账户信息等行为本身,但可以说是一个关于现代,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隐私问题的有趣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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