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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犯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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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犯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解析案例

专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制度,对于对工业发展有贡献的发明者,公开其发明内容的同时,赋予其“专利权”,即独占性地实施其发明。

如果未经合法权利或合理理由实施专利发明,将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专利权侵犯具体指的是什么行为,以及在法庭上如何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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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型的专利权侵犯是什么

专利权侵犯大致可以分为直接侵犯和间接侵犯,其中直接侵犯又可以细分为文言侵犯和均等侵犯。

  • 专利侵犯
  • 直接侵犯(文言侵犯和均等侵犯)
  • 间接侵犯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三种类型的专利权侵犯进行详细解释。

侵权行为

专利发明受保护的技术范围,是根据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给专利局局长的申请书附带的专利要求的范围(我们称之为”权利要求”)的描述来确定的。专利发明是由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构成要素(确定发明所需的构成元素)构成的整体,因此,要构成专利权侵权,目标产品或目标方法必须满足所有的构成要素。

然后,如果侵权方式缺少专利发明的任何构成要素,就不会构成专利权侵权。

我们称这为直接侵权的侵权行为。

然而,专利发明是根据专利要求的范围的描述具体化的技术思想(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款),因此,通过文字描述完全表达技术范围是困难的。

另外,如果权利要求的文字被过于严格地解释,专利权的侵权可能会被轻易地避免,可能会导致专利发明的保护不足。

因此,通过解释专利要求范围中的文字来确定其技术范围。

在解释专利要求范围中的术语的意义时,可以考虑申请书附带的说明书的描述和图纸。此外,在解释权利范围时,也可能会参考申请过程和公知技术。

等同侵权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申请专利时预见并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极其困难的。

另外,如果对方通过将专利申请范围内的某一部分替换为在专利申请后公开的物质或技术,从而轻易避免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如禁止等,那么这将会削弱社会对发明的热情。

这不仅违反了通过保护和鼓励发明来促进工业发展的专利法的目的,也违反了社会正义,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平原则的结果。

因此,即使专利申请范围的内容和问题技术的内容有部分不同,只要它们在同一技术范围内,就有一种法理,即通过对专利申请范围的文字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展解释,以实现对专利发明的适当保护。

这就是所谓的等同论。

等同论并不允许对技术范围进行无限制的扩展解释。

即使专利申请范围的构成和被怀疑侵权的目标产品之间存在不同的部分,但只要满足以下5个要求,就可以判断该目标产品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即使它与专利申请范围的构成不同。

日本最高法院1998年2月24日(公历1998年)裁决

这就是所谓的等同论,一般认为采用等同论认定权利侵害的情况称为等同侵权。

  • 不同的部分不是专利发明的本质部分。
  • 即使将不同的部分替换为目标产品中的部分,也能达到专利发明的目的。

并能产生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 在制造目标产品等时,行业内人士能够容易地想到替换上述不同的部分。

的可能性。

  • 目标产品等不是专利发明在专利申请时的公知技术,也不是行业内人士在申请时能够容易推测出的技术。

的情况。

  • 目标产品等在专利发明的申请过程中,没有被从专利申请范围中有意排除,或者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只有当满足以上五个要求时,即使构成要素不完全一致,也可能会构成专利权侵权的例外情况。

间接侵权

即使行为并未满足专利申请范围内所述的所有发明特定事项,因此不能称之为直接侵权,但例如,仅用于可能构成专利权侵权的产品的专用部件的供应等,可以说其诱发直接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如果对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规制,那么专利权人即使面临可能的专利权侵害,也无能为力。

在专利法中,对于这种可能极高地诱发直接侵权的预备性或帮助性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规定(日本专利法第101条(1970年))。这就是所谓的间接侵权,它提高了专利发明保护的实效性。

关于这一点,专利法规定:

日本专利法第101条(被视为侵权的行为)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侵犯该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

1. 在专利针对物品发明的情况下,作为业务,仅用于该物品生产的物品的生产、转让等或进口或转让等的申请行为

(2、3省略)

4. 在专利针对方法发明的情况下,作为业务,仅用于该方法使用的物品的生产、转让等或进口或转让等的申请行为

这就是规定。

虽然第1项和第4项可以说实质上是相同的规定,但这里的“仅”是指,某物只用于直接侵犯专利发明的侵权品・侵权行为,即“没有实用的其他用途”。

专利权侵权案例

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析之前提到的三种类型的专利权侵权。

住宅地图事件

有一起案例,原告是接受了专利权人设定的专用实施权的“住宅地图”专利权,他主张被告Yahoo!制作并在网上供用户使用的电子地图属于专利权的技术范围,并向被告索赔损害赔偿。

在审判中,从专利申请的范围和说明书的记载,将本案发明分解为以下构成要素:

  1. 在住宅地图中,
  2. 除了作为搜索参考的公共设施和著名建筑等,对于一般住宅和建筑,省略居民姓名和建筑名称的记载,只记载住宅和建筑的多边形和门牌号,
  3. 压缩比例尺,构成具有广阔鸟瞰性的地图,
  4. 将记录该地图的每一页适当地划分为区块,
  5. 设立附属的索引栏,
  6. 在该索引栏中,将地图上记载的所有住宅建筑的所在门牌号与地图上的住宅建筑的记载页面和记载区块的符号号码一览对应地发布,
  7. 这是住宅地图的特征。

审判中判断了每个构成要素是否构成文字侵权,其中“4.将记录该地图的每一页适当地划分为区块,”的部分,

用户正在查看显示在屏幕上的地图,即使通过线条或其他方法和符号号码,也不能认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在页面上的多个区块中,搜索目标建筑所在的地号对应的区块。(略)因此,在被告的地图中,通过线条或其他方法和符号号码,也不能认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在页面上的多个区块中,搜索目标建筑所在的地号对应的区块。因此,在被告的地图中,不能认定“每一页”已经“适当地划分为区块”。

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1月31日(2019年)判决

因此,没有认定为文字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虽然其他构成要素都满足了,但只有第4个要素没有满足。

滚珠螺纹轴承案件

有一个案例,原告拥有“无限滑动用滚珠螺纹轴承”的专利权,被告制造并销售了这种产品,原告因此要求赔偿专利权侵权造成的损害。这是一个在均等侵权条款中提到的案例。

这个诉讼案被提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肯定了均等论,并提出了5个被认可的基准。此外,最高法院还表示:

考虑到这些因素,专利发明的实质价值应包括第三方可以轻易地从专利申请的范围中推断出的与之实质上相同的技术,并且第三方应预期到这一点,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1998年2月24日(公历1998年)的判决

在日本专利厅的网站的“专利审查”部分,对于均等论,它表示:“可以说,这是试图更广泛地承认专利权的范围。”

异物分离除去装置事件

原告拥有名为“生海苔异物分离除去装置中的生海苔防止共旋装置”的发明的专利权,他指控被告生产销售的“原藻异物除去清洗机”等(被告装置)属于本案发明的技术范围,同时,被告装置的部件,即旋转板和平板,符合日本专利法(Japanese Patent Law)第101条第1号的“仅用于生产的物品”的定义。因此,原告要求根据该法第100条,禁止被告装置的生产销售并要求销毁,同时要求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在本案发明中,旋转板被认定为“防止共旋装置”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在被告装置中,为了消除清洗间隙的堵塞并防止共旋的发生,本案的旋转板和平板被认定为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的旋转板中,只使用不实施本案发明的功能,而完全不使用实施该发明的功能的使用方式,不能被认定为该产品的经济、商业或实用的使用方式。因此,本案的旋转板和平板都应被认定为仅用于生产属于本案发明3的技术范围的被告装置的物品。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1年6月23日(2011年)判决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生产和销售旋转板和平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如果构成专利发明的一部分的部件是“仅”用于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部件,那么制造这些部件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总结

即使没有直接侵权,也可能存在像平等侵权或间接侵权这样的例外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构成侵犯日本专利权。

并非所有的专利发明构成要素都符合,也并不绝对意味着不会构成侵犯日本专利权。

包括这一点在内,判断是否侵犯了日本专利权非常困难,因此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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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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