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隐私权。什么是三个侵权要件
如果你的地址、电话号码、病史或犯罪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公开了会怎么样呢?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最重要的信息被他人公开的情况正在增加。
那么,对于这种恶意侵犯隐私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结合判例来进行解释。
何为侵犯隐私权
如果以前未向第三方公开的个人生活信息被公开,且受害者因此感到不悦,即使这些信息是事实,也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虽然在刑法上并未设定对侵犯隐私权的处罚规定,但在民事上会产生责任。
被判例所确认的侵犯隐私的典型例子
到目前为止,被判例所确认的侵犯隐私的典型例子包括以下几种:
- 前科·前历
- 出身
- 疾病·病史
- 指纹
- 身体特征
- 日常生活·行为
-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 家庭内的私事
以上的情况,基本上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诽谤行为。
我们经常听到“侵犯了隐私权”,但实际上在刑法中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条款。相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非法行为请求赔偿金。
那么,没有明文规定的隐私权是如何经历变迁最终被确认的呢?让我们一起来解析相关的判例。
隐私权在判例中得到了承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在判例中被承认为“权利”。起初的契机是著名的“宴后”案件。在这个案件中,隐私权侵犯的三个要素被明确提出。
(一)是关于私生活的事实,或者可能被误解为关于私生活的事实
(二)根据一般人的感受性,如果站在该私人的立场上,他可能不希望公开的事实,换句话说,根据一般人的感觉,如果公开,可能会感到心理负担和不安的事实
(三)是一般人尚未知道的事实
让我们来看看判例的内容。
『宴之后』事件与隐私权
“隐私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三岛由纪夫在昭和35年(1960年)出版的小说《宴之后》。
这部小说以曾任外交官和外务大臣,并两次参选东京都知事的有田八郎先生为原型。被认为是主角野口雄贤的原型的有田先生,因为小说的内容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向三岛和新潮社索赔100万日元的赔偿金,并要求刊登道歉广告。有田先生主张,“《宴之后》随意窥探了原告的私生活,并公开了这一事实,因此原告感到了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这使原告无法过上平静的余生。”
对于这个诉讼,东京地方法院在昭和39年(1964年)9月28日裁定,三岛和新潮社应共同向有田先生支付80万日元(未批准刊登道歉广告),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所谓的隐私权应被理解为不被随意公开私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权利”。这被认为是首次承认隐私权的判例。
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并非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隐私的情况下,被质疑的是“这是什么样的事情”,也就是所谓的“主题”问题,而不是记录的真实性。例如,如果关于某个人的前科、出身等被记录下来,问题在于这些“主题”是否满足条件,而记录的前科或出身是否正确,在“是否侵犯隐私”的关系中,并不被视为问题。
文学中的表达自由并非绝对
另一方面,宪法也承认了表达的自由。关于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比较,“如果在上述条件下承认隐私的保护,那么如果有法律上认为公开他人私生活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就不会有违法性,最终不会构成非法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文学中的表达自由并非绝对。
接下来要介绍的判例也是关于成为小说原型的人物的隐私权的判例。争论的焦点是“个人的容貌是否属于隐私”。
『石中鱼』事件与隐私权
『石中鱼』是柳美里的处女作,于1994(平成6年)年9月刊登在杂志『新潮』上。这部小说的原型是柳美里的一位在日本的韩国朋友,这位女性脸上有一个大肿瘤。
在小说发布前后,柳美里都没有提过她正在以这位女性为原型写作,所以当这位女性从朋友那里得知这个消息并购买了这本书后,她受到了极大的震惊,并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作者提出抗议,但未被接受。于是,她申请了出版禁止的临时措施。
柳美里辩称,“原告并非名人,读者不可能将书中的朴里花与原告相同,而且这是纯文学,虚构性很高。关于容貌的描述,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她选择了抗辩。
一审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要求作者柳美里、新潮社和编辑长连带赔偿100万日元,另外要求柳美里支付30万日元。
判决中指出:
因为存在大量了解原告属性的读者,所以他们可以将书中的人物与原告相同。并且,对描绘并未进行适当的改变等考虑。现实和虚构的事实被混为一谈,读者无法轻易分辨这些虚实。因此,误解虚构为事实的风险很高,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感情。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1年6月22日
柳美里提出上诉,但东京高等法院在平成13年2月15日驳回了上诉,认为“公开存在肿瘤的事实是侵犯人格权”,并同样承认了禁止出版的请求。
柳美里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在平成14年9月24日,最高法院在未进行口头辩论的情况下,认定“通过小说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女性的隐私,侵犯了非公众人物的女性的名誉、隐私和名誉感情”,并认为“如果出版,可能会对女性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因此驳回了上诉。
即使小说等的主角或角色被赋予了其他的名字,如果模特可以被确定为现实中的人,名誉诽谤等也可以成立。关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解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个人的容貌属于隐私吗?
这个案件的一个争点是个人的容貌是否属于隐私。柳美里主张,“关于容貌,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但一审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不认识原告、不知道原告有肿瘤的人,也不能否认他们可能会成为这本小说的读者,公开肿瘤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在上诉审判中也指出,“个人的障碍或疾病的事实是个人信息中最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特别是与外貌相关的障碍的事实,如果这种障碍像本案那样是少见的,那么如果将这个人的其他属性和这个事实一起公开,那么这本身就会成为周围人的好奇对象”,因此认定这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指出“对于面部有肿瘤障碍的人缺乏考虑”。
法院所承认的隐私侵犯范围
通过积累了“宴后”事件、“石中游鱼”事件以及随后的法庭判例,我们正在逐步确定隐私侵犯的范围。在非小说作品“逆转”的事件中,争议的焦点是“与前科等有关的事实”。判决明确指出如下。
在一个人接受有罪判决或结束服刑后,他被期望以一名公民的身份重新回归社会,因此,他有权利不受到与前科等有关的事实的公开,以免破坏他正在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平静,阻碍他的更生。
最高法院判决,平成6年2月8日(1994年2月8日)
此外,这个判决认为,只有在“不公开与前科等有关的事实的法律利益”与“使用真实姓名在作品中公开与前科等有关的事实的必要性”进行比较后,前者优于后者的情况下,才能寻求赔偿,承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公开前科等事实。
另外,在平成7年12月15日(1995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表示,“指纹是指尖的纹理,本身并不是关于个人的私生活、人格、思想、信仰、良心等个人内心的信息,但由于其具有万人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根据指纹的使用方式,可能存在侵犯个人的私生活或隐私的风险”,并认为,“日本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私生活自由应受到国家权力行使的保护,因此,作为个人私生活自由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不被随意强制采集指纹的自由。”
隐私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产生的,并在判例中得到了承认。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步,隐私的概念也将进一步变化和发展。
委托律师的优点
虽然委托人自己也可以解决法律问题,但是作为法律外行的委托人能进行的法律程序有限,谈判可能会变得困难。
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进行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使谈判顺利进行。此外,由于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可以代理与对方接触,委托人无需亲自接触。再者,从复杂的法律文件处理、谈判到诉讼,律师会全权负责。律师是委托人的朋友。如果出现问题,不要自己解决,先向律师咨询。
总结
如我们所解释的,侵犯隐私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通过法院判例的积累,确定了需要满足三个要素。非法律专业的委托人在进行法律程序上有其限制,谈判可能会变得困难。
如果委托给律师,他们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进行适当的法律程序,使谈判更有利。可以说,有很多情况下,委托给律师可以使事情变得更有利。
此外,如果对方发布了侵犯隐私的信息,直接接触对方的将不再是委托人,而是律师。因此,委托人自己不再需要进行接触,复杂的法律文件处理也将由律师代劳。
如果您在网络上遭受隐私侵犯的困扰,不妨向有丰富声誉风险管理经验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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