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犯的赔偿金市场价值是多少?基于两个判例进行解释
如果个人的容貌或姿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拍摄和公开,可能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这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通常被认为是“不被随意拍摄自己的容貌等,并公开这些信息的权利”。
本文将根据实际案例,解释何种情况下会构成侵犯肖像权,以及作为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的市场价格是多少。
关于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关系,以及以侵犯肖像权为理由进行损害赔偿请求的流程,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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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居室内穿着浴袍照片的案例
有一例,周刊杂志的摄影师拍摄了原告——一家报社会长在自家居室内穿着浴袍的照片,并在周刊杂志上发布了这张照片。
原告认为,自己的面貌和姿态被违背其意愿地拍摄和公开,这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因此,他基于非法行为,向该周刊杂志的出版社和编辑部长提出了停止发布该照片、发布道歉广告以及支付慰问金的要求。
诉讼经过
原告曾担任棒球队的队主,其球队的一名球探在选秀大会上向一名大学棒球队的投手递交了约200万日元的现金,这一事实被揭露后,原告辞去了球队队主的职务。
然而,原告并未出席关于辞职的记者会,也没有自己召开记者会解释辞职的原因等问题。由于他也没有接受采访,因此,原告的动态成为了全国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周刊杂志刊登了三张照片。其中两张是从原告居住的公寓旁边的步行道上,用望远镜拍摄的原告在居室内穿着浴袍的照片。
照片上写着“队主辞职后情绪低落的某某先生”这样的评论,同时还刊登了原告正面半身照和带有“一人独大的结局”标题的原告侧面半身照。
原告的主张
因此,原告主张,在居室内穿着浴袍放松的照片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公开的,如果这些照片被公开,就无法维持个人的平静生活,因此他的隐私权被侵犯了。
被告的反驳
“原告曾担任拥有多家电视和广播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公司的董事长,他对媒体界有深入的了解,是极其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对可能采取的采访方法有深入的了解,也知道自己的家可能被拍照。
尽管他知道自己的居室全玻璃窗户的位置可能被记者看到并拍摄,但他并没有要求记者离开,也没有抗议不要拍照。当天他甚至没有拉上窗帘,反复在窗户附近走动,然后站在窗户边看着记者。
基于以上情况,被告反驳说,原告是公众人物,已经失去了部分隐私权,所以这不构成侵犯隐私。即使构成侵犯隐私,原告也默示同意或放弃了隐私,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的判断
首先,法院对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表达了一般的观点,即一个人的面貌和姿态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随意拍摄和公开,应被视为个人的人格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特别是在自家的室内,人们处于被他人的视线隔离,从社会压力中解放出来的无防备状态。这种状态下的面貌和姿态,是每个人都不希望被他人公开的事项。因此,这种状态下的面貌和姿态被拍摄和公开,应被视为个人的人格权益,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并作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7年(2005年)10月27日
在确认了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后,本案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给予了默示的同意,是否放弃了隐私权,以及是否可以确认存在阻止非法行为的事由。
对此,法院判断,即使是公众人物,其在自家居室内的面貌和姿态也是纯粹的私人领域的事项,不能说是公众的正当关注事项。因此,不能说原告因为是公众人物,就对本案的照片拍摄给予了默示的同意。
此外,法院还判断,即使原告知道自己处于容易被记者拍摄的位置,也难以预见自己在纯粹的私人领域——自家居室内的面貌和姿态会被无理由地拍摄和公开,有理由期待不会被轻易拍摄和公开。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了隐私权。
因此,本案的照片拍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也不能确认存在阻止非法行为的事由,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200万日元的赔偿金。
另外,在下面的另一篇文章中介绍的案例中,问题的照片是原告穿着西装的样子,这并没有给原告带来特别的羞耻、困扰等不快感。而且,拍摄地点和拍摄方法也是在原告居住的公寓大楼的大门口,这是一个与公路相当的公共性高的地方进行拍摄的,因此,不能说这是社会通念上的不合理行为,所以没有确认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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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要求的道歉广告,法院表示,
本案的照片被刊登在本杂志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但与名誉被诽谤的情况不同,一旦隐私权被侵犯,就无法通过刊登道歉广告来恢复。
同上
因此,不能命令被告公司刊登道歉广告。
这里存在一个与侵犯隐私权相关的问题。一旦隐私权被侵犯,恢复损害就变得困难,而且,发布道歉文章或道歉广告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损害。比起名誉诽谤,侵犯隐私权的损害往往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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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播放电视直播影像的案例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个案例,其中涉及的问题是被告电视公司在其策划制作的新闻直播节目中,未经原告同意,播放了原告的面部等形象。该节目在工作日的早上5点30分至8点30分全国直播。
原告主张,由于该节目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直播了其面部等形象,侵犯了其名誉和隐私,因此,原告向被告电视公司等提出了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要求。
诉讼经过
2006年12月,一起名为“精英公司员工被杀并肢解事件”的案件发生,一名证券公司员工被杀害,其肢解后的尸体被遗弃。
次年1月10日,其妻被逮捕。1月11日,在被指为本案凶杀行为发生地的东京都涩谷区的一名公司员工的住宅公寓前,主播进行了现场直播。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发现了一辆停着的垃圾收集车。由于曾有尸体的一部分与生垃圾一起被遗弃在公寓的垃圾收集处,主播跑向垃圾车,向坐在驾驶座的原告询问了关于公寓垃圾处理的问题,这一情况被现场直播。
当时,原告问道:“这会上电视吗?”主播回答说:“我们会注意不拍你的。”然而,实际上,原告驾驶垃圾车的情况以及从垃圾车下来的原告的脸等被播出了超过两分钟。
本次直播后,原告的朋友和亲戚等误以为原告收集了受害者尸体的一部分,他们向原告的妻子发来了许多贬低原告职业,侮辱性的信息,如“听说你在做垃圾工,大家都很惊讶”、“你应该在运送手腕的车上撒点盐”、“听说你收集了被肢解的尸体的一部分”等。
此外,原告也受到了同事等的类似言论。当时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原告的长子也开始受到朋友们的欺凌,如“你爸爸是垃圾工吗?他运送了尸体和手腕吗?”、“你很臭”等,结果导致他拒绝上学。
原告的主张
原告声称,由于这次直播,他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他向电视公司等提出了基于侵犯隐私权、诽谤和侵犯肖像权等的赔偿要求。
被告的反驳
对此,被告电视台方面辩称,当时的广播中,原告在公路上从事工作,没有遮挡自己的脸,垃圾车司机也是一份体面的工作,这本身不能说是他不希望公开的信息,因此他们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等,因此他们选择进行争辩。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定,本次广播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一般来说,每个人都有权不被他人随意拍摄其面部或公开其职业等个人信息,这种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本次广播,如上所述,直播了原告驾驶垃圾车的情况和原告从垃圾车下来在垃圾车前解释的情况,广播了原告是垃圾车司机的事实,使其广为社会公众所知。除非有原告的同意或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东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1年(2009年)4月14日
对于被告电视台方面的主张,即“垃圾车司机也是一份体面的职业,这本身并不是不希望被公开的信息”,法院的回应是:
确实,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也是对社会有益的体面的职业,本应没有任何问题。但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某些职业的偏见和误解并未完全消除,有时会出现歧视性言论,甚至可能引发对儿童的欺凌等问题。因此,原告不希望他人知道自己从事废弃物收集业,这种想法并非没有理由,因此,驾驶垃圾车这一事实应被视为涉及原告的隐私。
同上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主张。
赔偿金的金额
法院命令被告电视台等支付100万日元的赔偿金和20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2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
在计算损害赔偿金的金额时,考虑到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并非由节目相关人员引起,而是由看了本次广播的无良观众和原告的熟人等的言行引起,应该谴责的是那些做出类似歧视原告职业的言行的人。
此外,电视台等在审判中明确表示,他们正在考虑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采取了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例如在进行现场直播时,确保普通人的面部不会违背其意愿被特定出来,以及为了让接受采访的人知道正在进行直播,他们会挂出“正在直播”的牌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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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于肖像权侵害的赔偿金索赔,请咨询律师
我想很多人可能会考虑,如果自己或家人的肖像权被侵犯,他们会想要索赔赔偿金。
实际上,在索赔赔偿金的过程中,就像我们本次介绍的判例一样,需要考虑各种事项,并从广泛的角度提出主张,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高度的法律知识。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至少一次向专业知识丰富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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