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上公开疾病信息,可以说是侵犯了隐私吗?
在『宴之后』事件的判决书中,东京地方法院(1964年9月28日)确认了所谓的隐私权,即“不被随意公开私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权利”。这是首次承认隐私权的判例。在这个判决书中,东京地方法院列出了满足隐私权侵犯的四个要素:
- 涉及私生活的事实或可能被误解的事项
- 根据一般人的感受性,站在该私人的立场上,认为他不希望公开的事项
- 一般人尚未知晓的事项
- 公开后,该私人实际上感到不快或不安
。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个人的疾病信息是关于隐私的信息,是极其敏感的信息。满足上述所有要素,特别是第四个要素“公开后,该私人实际上感到不快或不安”,因此,未经本人同意公开或使用他人的疾病信息,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法律问题。
关于癌症抗争博客的情况
如我们在本站的其他文章中介绍的,有一个案例是一位女性匿名运营了一个记录她与青年乳腺癌斗争的博客,但由于被告的帖子,她的姓名、年龄、工作地点等被特定出来,她患有青年乳腺癌的事实被公众知晓,她提出了侵犯隐私权的诉讼。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2014年6月,东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裁定,“被告的这次发帖无疑是轻率且恶劣的”,并且“考虑到一旦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泄露,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完全删除,因此,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无疑是严重的”。法院认定隐私权被侵犯,并命令被告支付120万日元的赔偿金和12万日元的律师费,总计132万日元。
HIV感染者的解雇情况
有一种情况,未经本人同意就公开了HIV感染这种疾病信息,被认定为侵犯了隐私权。
A与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内容是被派遣到X公司的当地子公司Y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国工作。刚到达后,应Y公司的指示,为了获得工作签证,在当地医院接受了健康检查。医生未经A的同意进行了HIV抗体检测,并告知Y公司的代表董事B,A的结果是阳性。B向X公司报告后,X公司命令A回国,回国后,代表董事告诉A他已经感染了HIV,并以此为理由解雇了A。
对此,A向X公司主张解雇无效,确认地位,并向Y公司或B主张侵犯隐私权等,提起了诉讼。
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即使是雇主,也不允许侵犯雇员的隐私,同样,如果获得了属于雇员隐私的信息,也有义务保持这些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这应被视为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行为。”因此,B向X公司通报,X公司的代表董事告知本人的行为,
关于个人疾病的信息属于隐私事项,特别是本案中争议的HIV感染信息,考虑到存在对HIV感染者的社会偏见和歧视,应该说这是极度保密的信息,获取这些信息的人,无论是谁,都不允许随意泄露给第三方,如果随意泄露给第三方,就应该说侵犯了隐私权。
东京地方法院1995年3月30日(公历1995年)判决
因此,法院命令确认地位和停工损失,同时命令X公司支付300万日元,Y公司和B支付300万日元的赔偿金。
因乙型肝炎而未被录用的情况
有案例显示,未经本人同意就获取并使用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检测结果,被认定为侵犯了隐私权。
大学即将毕业的A同学通过了金融机构的招聘考试,在接受健康检查时,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了血液检查和乙型肝炎病毒检查,结果显示他是阳性。然而,A同学并未被告知这个结果,而是继续接受了更详细的检查,结果显示他患有慢性活动性肝炎,最终未被录用。A同学因为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病毒检查和详细检查,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于是起诉了这家金融机构。
东京地方法院:
在(问题发生的)1997年(平成9年),社会对乙型肝炎病毒的感染途径和劳动能力的关系存在误解和偏见,特别是在求职和就业的机会中,可能会对感染者做出错误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乙型肝炎病毒是血液中的常驻载体,这是人们不愿意被他人随意知道的信息,因此,未经本人同意就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应被视为隐私权并受到保护。
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6月20日(平成15年)判决
因此,未经A同学的同意就进行病毒检查和详细检查,被认定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判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0万日元。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属于隐私范畴,招聘时进行血液检查和详细检查等,需要有其必要性,并向考生解释其目的和必要性,未经同意进行则被认定为非法。
关于HIV感染导致的就业限制
一位在医院工作的护士,在大学医院的血液检查中被诊断为HIV阳性。这个信息被大学医院的医生告知了护士的工作单位的医生和员工,而他们在没有得到护士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员工传达了这个信息。这被认为是侵犯了隐私的非法行为。此外,医院以HIV感染为理由限制护士的工作,也被认为是侵犯了工作权利的非法行为,因此有过寻求赔偿的案例。
福冈地方法院裁定:
在本案中,HIV感染者的信息在仍存在对HIV感染者的偏见和歧视的情况下,被认为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看非常重要的个人医疗信息。此外,这些信息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对象包括原告的上司和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他们是原告希望在继续工作中特别保密的人。因此,这些信息被传达给这些人,导致原告在继续在本医院工作时感到精神压力,同时,由于在面谈中的就业限制,原告也感到精神压力。
福冈地方法院2014年8月8日判决
法院认定这是侵犯隐私的行为,并判定赔偿精神损害费200万日元。
关于HIV感染的医疗工作者感染患者的报告,在当时全世界也只有几例,如果限于护士,只有一例。并未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染其他患者的风险,已经有观点指出,通过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可以消除感染的风险。另外,关于就业限制,法院也指出,“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工作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雇员休假必须基于其自由意愿,雇主不能阻止,不能强迫雇员休假,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关于认知症高龄文化人的情况
有一位90多岁的电影导演和他的家人,因为他们的护理情况被访问护理员在博客上公开,并被嘲笑为在家中徘徊等,因此他们向护理员和访问护理公司提起了侵犯隐私和诽谤的损害赔偿诉讼。
访问护理公司在2013年(公历2013年)5月至6月期间派遣护理员到电影导演的家中,护理员在同年6月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了男性的真实姓名,并详细描述了他无法自己刷牙,四处徘徊等护理情况,并嘲笑说,“曾经活跃的○○由于认知症的进展,过去的威严和荣耀现在已经消失无踪。”女性只被派遣了三次,就因为“不能交给这个护理员”而被解除了合同。然而,后来,一位普通读者看到了博客,向雇佣女性的访问护理公司的所在地的自治体报告了这一情况,自治体要求公司采取行动。公司已经因为“不遵守指导”而解雇了女性,而且并不知道博客的存在,所以他们急忙命令女性删除博客的内容,但是一周后,女性更新了博客,并继续发表了恶言。
电影导演本人和亲属指责女性和雇佣她的访问护理公司,“在家庭护理员这个职业中,她添加了虚构的故事到她只能知道的疾病状况和家庭情况,并公开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出名和自我展示侵犯了隐私,伤害了名誉。”他们要求女性和雇佣她的访问护理公司赔偿损失。
东京地方法院表示,
6月的文章公开了原告患有认知症的事实,无法自己完成刷牙、换衣服等日常生活动作,不明白服药的原因,四处走动等在家中的日常情况,这些内容是关于原告私生活的事实或可能被认为是私生活的事实,而且,以一般人的感受性为标准,这些事项应该是需要保密的,不希望被公开的。
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公历2015年)9月4日判决
法院认定了侵犯隐私的行为,并进一步表示,“6月和9月的文章公开了原告的隐私,降低了社会评价,原告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即使原告是成年被后见人,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并认定了诽谤,命令女性支付150万日元的赔偿。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此外,对于访问护理服务提供者,公司在选择和监督其员工时,需要充分指导和监督员工,以防止侵犯用户的隐私和名誉,但对于这位女性,公司在这一点上没有付出任何注意,因此负有违约责任。对于雇佣期间的6月文章,法院命令支付100万日元,对于解除合同后的9月文章,法院命令支付30万日元,总计130万日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总结
疾病信息不仅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其损害的内容不仅限于精神痛苦,还包括因拒绝雇佣或工作限制等而造成的损害,因此,损害往往更为严重,因此赔偿金往往较高。如果您的疾病信息被公开或使用,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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