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社商品名称作为哈希标签会构成商标侵权吗?解析国内外案例
「使用他公司品牌名称的#标签进行销售,会构成商标权侵犯吗?」
在网络销售中,为了提高搜索率和销售额,#标签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例如,在销售自制的包包时,如果附加了知名品牌名称的#标签进行上架,这样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呢?
2021年9月27日(令和3年),大阪地方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认定使用#标签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并肯定了这构成了商标权侵犯。这是首次将他公司的商标(产品名称)作为#标签使用并被判定为商标权侵犯的判决,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解释可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商标权侵犯问题,以及如何作为营销工具正确使用涉及商标权的#标签等要点。
什么是商标权
在《日本商标法》中,商标权的定义如下:
第1条(目的)
该法律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维护使用商标者的业务信誉,并由此促进产业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2条(定义等)
在本法中,“商标”是指能够通过人的感知被识别的文字、图形、标志、立体形状或颜色,或者这些元素的组合、声音以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标识(以下简称“标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业务中生产、证明或转让商品的人使用的标识
二 业务中提供或证明服务的人使用的标识(不包括前项所列内容。)
简而言之,商标权是指用于区分自家产品或服务与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商标),不仅包括名称和标志,还包括动态商标、全息商标、单一颜色商标、声音商标以及位置商标。
商标权是一种通过向日本特许厅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对于注册的领域(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商标权人被授予独占的使用权(专有权,《日本商标法》第25条)。
此外,还可以阻止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禁止权,《日本商标法》第37条第1项)。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保护标章注册制度,即使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禁止权也可以适用(《日本商标法》第64条)。
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就必须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
商标权侵害的要件
商标权侵害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在商标权涵盖的领域(分类)中的行为。
构成商标权侵害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 使用注册商标或在相似范围内使用
- 商标性使用
下面将分别解释这些要件。
使用注册商标或在相似范围内使用
“使用注册商标或在相似范围内使用”是指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权是对注册商标领域内,授予商标权利人的独占权。因此,“在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或与之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权侵害的要件。
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指的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区分开来,而使用商标。这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并信赖其品质的重要手段(来源标示功能)。
使用他人商标,并表明该商品或服务为自己所提供,符合“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就构成了商标权侵害的要件。
商标权侵害的应对措施
一旦发生商标权侵害,商标权人对侵权者拥有以下民事诉求权利:
- 停止侵权和销毁侵权物品的请求(日本商标法第36条)
※没有诉讼时效。但是,需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10年,可续期)。
- 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
※消灭时效为自知道损害和侵权者之日起3年,自不法行为之日起20年。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日本民法第703条、704条)
※消灭时效为自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5年,自权利可以行使之日起10年(日本民法第166条第1款)。
- 信誉恢复措施请求(日本商标法第39条)
※消灭时效为自知道损害和侵权者之日起3年。
此外,如果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却故意使用于指定商品),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日本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刑罚:
第78条(侵权罪)
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人(不包括根据第37条或第67条规定被视为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的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第78条之2
根据第37条或第67条规定被视为侵犯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第79条(诈骗行为罪)
通过诈骗行为获得商标注册、保护标志注册、商标权或保护标志注册权利续期注册、注册异议申请决定或审决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80条(虚假表示罪)
违反第74条规定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对于法人,根据同法第82条第1款1号、2号,将适用双罚规定,除了实施者外,法人也将面临罚金:第78条罪为3亿日元以下,第79条和第80条罪为1亿日元以下。
相关文章:通过案例学习‘商标权侵害’的标准和刑罚(有期徒刑・罚金)[ja]
依靠哈希标签进行的商标权侵害制止事件
本文将解析一起判决认定使用他人商品名作为哈希标签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害的首例法院判决——大阪地方法院令和3年(2021年)9月27日的“商标权侵害制止请求事件”[ja]。
被告是一位个人卖家,在Mercari销售网站上以爱好者身份连续一年以上销售自制的手工产品,并将其标榜为“Charmant Sac风格”的包包。
卖家通过“(#)+(关键词)”的形式为其产品添加搜索功能。在“关键词”部分,他使用了日本时尚品牌“Charmant Sac”的商标以及“Charmant Sac风格”等类似的表述,并进行了多次标签化处理。
原告即“Charmant Sac”的商标权所有者,主张被告网站上销售的抽绳式包包与其注册商标(“Charmant Sac”)相同或相似,并且该商品属于商标权指定的商品(包类、袋类),因此构成了“商标权侵害”。
此外,被告是否因为连续一年以上出售类似商品而构成“业务行为”也成为了争议焦点。
法院指出,使用哈希标签的行为旨在吸引用户访问被告网站,并促进该网站上展示商品的销售。法院认为,“对于用户而言,所展示的商品可能被认为是品牌产品”,因此判定被告网站上的标识1(#Charmant Sac)对于需求者来说,具有出处识别标志和商品识别标志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驳回了被告的主张,并判决其构成商标权侵害,同意制止其使用。
这一判决成为了日本首个认定出于营销目的为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名)添加标签构成商标权侵害的案例。
其他哈希标签使用与商标权侵犯案例
在海外的最新案例中,可以提到的有台湾的服装相关商品“QQBOW事件”(2020年9月)和德国轮胎制造商Carbovation在台湾的总代理商“Lightweight事件”(2021年10月)。台湾法院在这两个案例中均认为“#他公司品牌”并不构成商标使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否定了商标权侵犯。
在“QQBOW事件”中,原告主要通过Facebook平台销售商品,而被告使用带有哈希标签的平台是电子商务网站。也就是说,哈希标签的作用是在同一平台内转移到品牌商品页面,因此不被视为“识别来源”。
此外,哈希标签主要用于链接在线平台上相似的话题,不具备商标的属性。因此,台湾知识产权法院在审查了与哈希标签相关的在线帖子和商品内容后,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哈希标签并不构成“商标使用”。
在台湾的商标权侵犯案件中,最重要的是“混淆误认”,即消费者是否会误认为接触到的被告标志的来源与原告相同。在本案中,以下因素对判断产生了重大影响:
- 原告品牌并不知名
- 附有“款”(意为“~风格”)一词,消费者可以认识到该产品与原告品牌的商品不同,但风格相似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非常知名,或者被告方的表示中有明确的否认声明,可能会得出与本案不同的结论。
另一方面,“Lightweight事件”的主要争议点是正品的平行进口和国际耗尽问题。
在“Lightweight事件”中,原告拥有的商标权仅限于标志商标,“企业名=Carbovation”或“品牌名=Lightweight”并未拥有商标权。
- 被告销售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意大利“3T品牌自行车”,并且也平行进口并代理销售使用原告品牌轮胎的该自行车
- 在Facebook的帖子中,主要介绍被告销售的自行车,“#carbovation”“#lightweight”等哈希标签足以说明所使用的部件是原告品牌的轮胎,因此不构成商标使用
基于以上判断,即使原告拥有“Carbovation”或“Lightweight”在台湾的商标权,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商标使用。
至于使用他人商标的哈希标签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类似于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QQBOW事件”的一审和“Lightweight事件”中也有提及,均被视为公正使用。
参考:FICPI(国际专利代理人联合会)|台湾哈希标签使用与商标使用相关的最新判例(英文)
哈希标签后跟随的注册商标是否仅被视为搜索功能,还是被视为商标使用,取决于具体案例。
因此,由于各国对哈希标签相关的商标权的处理方式不同,我们建议与专家合作,为您计划进入的国家做好准备。
总结:关于商标权侵害,请咨询律师
在这里,我们详细解释了使用商标作为哈希标签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的问题。虽然根据具体案件和国家的不同,判断会有所不同,但确实存在通过哈希标签侵犯商标权的案例。
关于商标权侵害,我们建议您咨询精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律师。此外,您的公司发布的信息可能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让专家对广告等进行法律审查,您可以更加放心。
本所提供的对策介绍
Monolith法律事务所是一家在IT领域,尤其是互联网和法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网络电商领域的商标法违反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法律审查的必要性日益增加。本所基于对各种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分析已经启动或计划启动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尽可能在不停止业务的前提下实现合法化。详细内容请参阅下文。
Monolith法律事务所的业务领域:各类企业的IT与知识产权法务[ja]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