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文章是否可以转载到公司内网?解析关于新闻文章著作权的判例
转载新闻文章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呢?将与公司相关的新闻文章发布在公司内部专用的内网上,以便向员工提供信息,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实际上,已有新闻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
在引起争议的案例中,中日新闻社和日本经济新闻社(Japanese Nikkei Shimbun)两家成为了原告。这两起诉讼的被告都是位于东京的某铁路公司,该公司制作了新闻文章的图像数据,并上传到公司内网,使得员工等可以浏览,这成为了纠纷的起点。
本文将解释围绕这两篇新闻文章著作权的法庭判决。
新闻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権法)第10条第1款中,通过举例说明了何为著作物,其中第1项规定了“小说、剧本、论文、演讲以及其他语言著作物”,第8项规定了“摄影著作物”。新闻机构和通讯社在报纸或电子媒体上发布的新闻文章和报道照片,可以认为符合上述规定。
然而,第10条第2款规定,“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和时事报道不属于前款第1项所列的著作物”。如果关注新闻文章“忠实传达事实”的方面,可以认为“新闻文章不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传达事实”的限定性形容词。与仅仅报道“谁、何时、在哪里、因何死因、去世了、享年多少”的死亡报道不同,记者的表达方式有所差异的文章,可以认为属于著作物。
此外,《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获得著作权人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等(第30条至第47条之8)。第30条的“私人使用的复制”被相对宽泛地认可。例如,为了与家人一起观看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而录制,就属于这一规定。那么,在企业或组织的内部网络中使用新闻文章又如何呢?可以考虑主张,由于是限定在企业内部员工观看的,因此属于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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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文章与著作权判例①:中日新闻社作为原告的案件
中日新闻社针对某铁路公司,因其扫描中日新闻社的报纸文章并制作成图像数据,随后将这些数据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的存储介质中,并使得员工能够通过内网连接查看这些数据,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基于民法第709条或第715条,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要求。
该铁路公司在2005年8月有533名员工和高管,到2019年员工和高管人数增至728人。2005年,公司在4个车站管理处各设置了一个账户,并在乘务管理处设置了7个账户。到2015年为止,共有39台计算机安装了可访问内网的设备,到2019年这一数字增至57台。
参考:日本经济新闻|首都圈新城市铁路被判赔偿 中日新闻文章未经授权使用[ja]
中日新聞社的主张
中日新聞社表示,截至2018年3月,关于铁路公司内部网(Intranet)公告板上所发布的具体文章内容尚不明确。然而,该公司主张,由于发布的新闻文章通常包含记者对事实的选择、形势分析和评价,并且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和情感,因此应当被认定为著作物。中日新聞社还声称,这些文章是其作为职务创作所拥有的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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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的主张
针对此事,被告铁路公司表示,原告对于2005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侵权文章并未进行个别具体指明,完全没有履行侵权行为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2018年度发布的文章,除了一些例外,铁路公司争辩称这些文章均具有著作权性质。
铁路公司就未具体指明的侵权文章问题主张,”除非原告明确指出文章中具体哪些部分具有创造性,否则不能说已经履行了主张著作权的责任。” 此外,关于新闻文章是否属于著作物,铁路公司进一步指出,”原告虽然将事实(信息)提供给新闻机构,由其编撰成新闻文章,但仅仅是提供的事实(信息)本身的新闻报道并不构成著作物。即便原告对提供的事实(信息)进行了某种加工,也不意味着加工后的文章就直接成为著作物。处理时事问题的周刊和月刊往往会进行事实分析并添加评价等,这类文章多数属于著作物,但新闻文章与此不同。” 铁路公司据此提出了主张。
法院的判决
首先,法院针对铁路公司争议的2018年度(平成30年)发表的部分文章的著作权性质进行了审查,并指出:
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包括关于事故的报道、新设备或系统的引进、商品销售、政策介绍、活动或计划的介绍、业务等计划、车站名称、列车接近的旋律、制服变更等事件的报道。其中,关于事故的报道,为了让读者易于理解,对大量信息进行了排序等整理,体现了表达上的创意。其他文章则在直接的事实关系之外,还适当地结合了与主题相关的大量内容,并以适宜的顺序和形式进行了编排,或者对相关人员的采访和陈述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和总结,体现了表达上的创意。因此,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均为创造性的表达,被认定为著作物。
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10月6日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员工在职务上创作了这些文章,并且这些文章具有著作权。进一步,法院认定,将这些文章剪辑并制作成图像数据后发布在内网上,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
另外,被告铁路公司主张,文章的使用是非营利性的、具有公益性的,并且根据原告报社的个别规定应当是免费的。但法院表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其业务不可能是非营利的,文章的使用最终将导致被告收益的提升,因此被告的主张没有理由。
对于2018年度以前的情况,法院认为,适当的做法是承认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文章共有458篇,并将损害赔偿定为137万4000元人民币。对于2018年度发表的文章,认定为139篇,损害赔偿定为39万9000元人民币。总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支付177万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加上相当于15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用,总共支付192万3000元人民币。
新闻文章与著作权判例②:日本经济新闻社作为原告的案件
日本经济新闻社主张,在200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共有829篇文章被发布在铁路公司的内部网上,这侵犯了每篇文章相关的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因此向铁路公司提出基于非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日本《民法》第709条,关于损害金额,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第3款)。
参考:日本经济新闻|命令筑波快线方面赔偿 本社文章被未经许可使用[ja]
日本经济新闻社的主张
日本经济新闻社主张,“每篇文章都通过选择的材料内容、数量、结构等,表达了作者对文章主题的赞赏、好感、批评、谴责、信息价值等的评价和思想、情感,包含了足以称之为著作物的内容,不仅仅是简单的死亡报道、人事变动、授勋等仅传达事实的简报”,
因此,他们主张“所有这些文章都可以被称为著作物”。
铁路公司的主张
对此,铁路公司则主张,“新闻文章中,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和报道不是著作物”,即使是简报和报道文章,如果属于文学和学术领域,并且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情感,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著作物。但创作是指以文学、绘画、音乐等艺术作品的形式独创性地表达艺术情趣或表达的作品,因此,如果是思想的表达,则应创造性地表达思想;如果是情感的表达,则应创造性地表达艺术情趣,这样的作品才是著作物。
他们还主张,“一般的新闻报道文章本质上是传达事实的,以准确性为使命,不应有创作。因此,一般的新闻报道文章本质上没有创造性,不能被称为著作物。即使记者在撰写文章时的工作是高度的智力劳动,这也不直接与创造性相关”。
铁路公司的主张是,由于新闻文章“以准确性为使命,不应有创作”,因此它们不是著作物。
法院的判断
法院对此作出判断,每篇文章都是“记者基于采访结果,为文章内容配上易于理解的标题,并简洁地描述了与文章主题直接相关的事实关系,同时在选择应包含的相关事项、文章的展开方式、文本表达方法等方面,都体现了记者在表达上的创意”,因此,每篇文章都是“创造性地表达了思想或情感,属于文学、学术、美术或音乐范畴”的作品,即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号),不属于“仅仅传达事实的简报及时事报道”(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
法院表示,
著作物所需的创造性程度,并不要求高度的艺术性或独创性,只要创作者的某种个性得到了体现就足够了。在这个意义上的创造性,并不必然要求内容具有虚构性作为其要素或前提,因此,新闻文章在其性质上要求准确性,并不与此相矛盾,两者是可以共存的。
东京地方法院2022年11月30日判决
因此,法院判决铁路公司支付因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输权)而导致的非法行为,共计829篇文章造成的损害金额为415万日元,以及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律师费用相当的损害金45万日元,总计459万5000日元。
总结:关于著作权应咨询专家
虽然这些案件都是一审判决,但已经确认了新闻文章是著作物,将新闻文章用于公司内部的内联网属于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
另外,即使是公司内部使用,也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私人使用,需要特别注意。即便是将内容转载到公司内部的内联网等,也必须获得新闻社等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使用著作物时,必须小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与新闻文章一样,在公司内部复制使用频繁的住宅地图的著作物性质,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解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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