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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NFT受到哪些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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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NFT受到哪些法律規範

在數位藝術、區塊鏈遊戲的物品、交易卡片等領域中,能夠創造「獨一無二」價值的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正在被利用。除了遊戲之外,實用化也正在進行,例如作為證明擁有不動產等實際財產,或者作為能夠在現實世界中接受某種服務的會員權等的象徵。

NFT的發行方式,是否可以作為支付手段的使用方法,與其他代幣等的交換可能性,以及它代表什麼,這些因素會使其受到複雜的法規管制。換句話說,即使是同一種NFT,也會因為這些個別情況的不同,而使得可能成為問題的法律和規定有所不同。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NFT的性質和可能成為問題的法律。

NFT(Non-Fungible Token)的特性

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縮寫,主要是建構在以太坊的區塊鏈上,代表著不可替代(Non-Fungible)的代幣。

例如,本所常聽到「虛擬貨幣」這個詞,「貨幣」是可以替代的。實際的貨幣,例如紙幣,雖然有獨特的編號,但本所並不區分「某一張一萬日元鈔票」和「另一張一萬日元鈔票」。例如,如果A先生借給B先生一萬日元,B先生用這一萬日元吃飯,然後第二天B先生用另一張一萬日元鈔票還給A先生,這個現象簡單來說就是「A先生從B先生那裡借了一萬日元,然後還了一萬日元」。最初借的一萬日元鈔票和後來還的一萬日元鈔票具有相同的價值,可以說是可以互換的。

「不可替代」的意思是,例如,畫作(原創)或帶有序列號的(與其他不同)限量商品等。

使用區塊鏈發行的,具有「不可替代」和唯一性的代幣就是NFT。每一個代幣都是與眾不同的獨特物品,具有與其他物品區分的特性,因此適合用於「表示」數位資料等。例如,一般的插圖等數位資料,無法區分原創和複製品,容易被複製,但如果是NFT,就可以區分原創和其他複製品,並賦予原創數位藝術(代表的代幣)稀有性。

即使是不可替代的,

  • 由非中心化的區塊鏈管理
  • 可以自由移轉和交易

這些性質與區塊鏈的一般論述並無不同。NFT由於具有這些性質,因此被期待能在區塊鏈遊戲、數位藝術、不動產、會員權等方面得到應用。

那麼,這種NFT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又將受到哪些規範呢?雖然這主要取決於NFT的設計,並且相當複雜,但我將解釋相關法律與NFT的關係。

NFT是否屬於加密資產

NFT是否屬於加密資產

法律上的「加密資產」定義

法律上的加密資產,主要分為所謂的「第一類加密資產」和「第二類加密資產」兩種。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條件,就可以被視為法律上的加密資產。

首先,第一類加密資產的定義為:

  1. 可以作為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代價,對不特定的人使用
  2. 對不特定的人有財產性價值的交易
  3. 可以利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

必須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典型的例子是比特幣,因為:

  1. 比特幣可以作為「貨幣」在各種商店等地方(即對不特定的人)作為交易的支付手段
  2. 在交易所,可以與全球的其他用戶(即對不特定的人)進行比特幣的買賣
  3. 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轉移

因此,比特幣符合第一類加密資產的定義。

然後,即使是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代幣,只要能與第一類加密資產進行交換,就可以被視為「第二類加密資產」。

如果NFT被視為「加密資產」,那麼存放這些資產的錢包公司和提供交易場所的公司就需要進行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註冊,並需要接受各種規範。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說明。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ryptocurrency-custody[ja]

金融廳於令和元年(2019年)9月3日的公開評論中的觀點

如果NFT本身無法作為支付手段使用,則不屬於第一類加密資產。對於與第二類加密資產的關係,金融廳在令和元年(2019年)9月3日的「對《業務指南(第三冊:金融公司相關)》部分修訂(草案)的公開評論結果」中的附件1「公開評論的概要及金融廳對此的看法」中,公開了認為沒有支付手段等經濟功能的NFT不屬於第二類加密資產的觀點。

金融廳在該評論中表示:

即使不能直接用於購買商品等或不能與法定貨幣兌換的物品,只要能與第一類虛擬貨幣互換,並通過第一類虛擬貨幣具有支付手段等的經濟功能,就認為需要將其視為與第一類虛擬貨幣相同的支付手段等進行規範,因此被視為包含在資金支付法上的虛擬貨幣範疇內的第二類虛擬貨幣。因此,例如,記錄在區塊鏈上的交易卡或遊戲內物品等,即使能與第一類虛擬貨幣互換,基本上認為它們沒有像第一類虛擬貨幣那樣的支付手段等經濟功能,因此認為它們不屬於第二類虛擬貨幣。

PDF:評論的概要及金融廳對此的看法[ja]

這裡的主要觀點是:

  1. 對「加密資產」的規範是因為具有支付手段等經濟功能的代幣需要規範,因此設立的
  2. 即使代幣本身沒有支付手段等經濟功能,但如果通過具有這種功能的代幣,則需要與1號相同的規範
  3. 將具有2號功能的代幣定義為「第二類加密資產」並進行規範,是「第二類加密資產」的法規目的
  4. 因此,「記錄在區塊鏈上的交易卡或遊戲內物品等」,只有在具有經濟功能時,才屬於「第二類加密資產」

可以說這是其邏輯。

NFT與法律上的「加密資產」之關係

然而,某一具體的NFT是否具有「支付手段等經濟功能」,取決於該NFT所代表的物品的性質和發行該NFT的企業的業務模式等具體情況。

例如,關於出現在區塊鏈遊戲A中的稀有物品的NFT,

  • 在另一個區塊鏈遊戲B中可以作為貨幣使用
  • 在另一個市場C中可以作為貨幣使用

這種情況是可能的。

因此,如果管理遊戲A並發行該物品NFT的企業本身參與了B或C的提供,那麼A需要將該NFT作為加密資產來管理。

另外,如果發行物品NFT的遊戲業者與管理B或C的第三方無關,那麼A本身不需要將該NFT作為加密資產來管理。但在這種情況下,問題在於該第三方企業是否需要將該NFT作為加密資產來管理。

NFT是否屬於預付支付方式

「預付支付方式」在日本「資金清算法」中的定義

部分NFT,即使不是加密資產,也可能屬於預付支付方式。

預付支付方式是指:

  1. 記載或記錄有金額等財產價值的
  2. 為了獲得對價而發行的
  3. 可以用作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代價的物品

原則上,禁止以金錢形式退款。典型的例子是百貨公司等的商品券。

與加密資產的共同點和差異點是,NFT的關係是,兩者都是用於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代價,但是,

  • 加密資產:可以對不特定的人使用
  • 預付支付方式:可以對特定的人使用

這種區別是重要的。

NFT與「預付支付方式」的關係

NFT是不可替代的,原則上不能用作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代價,一般不屬於預付支付方式。

然而,例如區塊鏈遊戲的NFT物品,在其他區塊鏈遊戲或外部市場等地,該NFT可能可以用作購買其他物品的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就像本所之前討論加密資產一樣,運營該其他遊戲或外部市場等的第三方公司是否需要管理該NFT作為預付支付方式的問題就會出現。

NFT的交易是否屬於外匯交易

NFT的交易是否屬於外匯交易

日本銀行法中的「外匯交易」定義

外匯交易是被視為銀行業務的一部分,需要接受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的註冊,並需要遵守嚴格的法律規定,如滯留規制、履行保證金的供託等用戶財產保護義務。然而,這個定義在日本銀行法、資金決濟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

「進行外匯交易」是指接受客戶的委託,利用不需要直接運送現金的跨地區資金轉移機制來移動資金,或者接受並執行這種委託。

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3年(2001年)3月12日裁決

這是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至今仍被引用。

這個「外匯交易(作為手段的代幣)」和「預付款支付手段」的共同點和差異在於,與NFT的關係是,兩者都是用於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支付手段,但是,

  • 預付款支付手段:禁止退款
  • 外匯交易(作為手段的代幣):可以退款(實際上,退款是預期的操作)

這個區別非常重要。

NFT交易與「外匯交易」的關係

在NFT的交易中,如果代幣可以自由轉讓,並且可以自由退款,那麼就可以利用這種代幣,在跨地區之間,不需要直接運送現金就可以移動資金。

通常,表示數位藝術等的NFT的價格並不固定,因此構建上述機制可能會有困難。但是,如果設計得當,可能會滿足上述定義,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

免費發行的NFT與「積分點數」的關係

對於免費發行的NFT,本所需要考慮是否可以將其視為所謂的「積分點數」。

像是商品購買時免費獲得的「積分點數」,即使在下次購物等場合可以作為部分費用使用,也不屬於預付款支付方式。這是因為它缺乏預付款支付方式的「獲得對價並發行」的要求。對於這種「積分點數」,並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典型的例子是家電量販店等的積分點數。

然而,這種「免費」的概念,如果積分點數的發行是通過與已經付費發行的預付款支付方式的代幣等交換進行的,那麼由於最初的預付款支付方式本身是付費的,因此交換後的代幣也是付費的,並將被視為預付款支付方式。

對於NFT,如果在購買其他商品時作為「贈品」免費獲得,也可能存在可以作為這種「積分點數」處理的情況。

然而,如果這種方式發行的代幣在市場等地方可以與比特幣等第一類加密資產互換,那麼即使是免費發行的代幣也可能屬於第二類加密資產。

另外,在區塊鏈遊戲等中,對於滿足某些條件的用戶以「禮物」的形式免費發行代幣的情況,可能會涉及到與日本「獎品顯示法」的關係,這也是一個問題。

NFT是否屬於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與將NFT用作數位藝術或區塊鏈遊戲內物品的象徵不同,如果將其視為某種權利,特別是獲得業務收益分配的權利,那麼就需要問題其是否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即所謂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電子記錄移轉權利是指「可以利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並顯示財產價值」的設計,該設計將為其持有者分配業務收益。另外,股票或公司債券等傳統有價證券的權利被表示的物品,並非電子記錄移轉權利,而被稱為代幣表示型一項有價證券,同樣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範。

如果符合電子記錄移轉權利(代幣表示型一項有價證券),則進行其買賣或募集需要註冊為金融商品交易業,並需要遵守揭露義務等相對嚴格的法規。

這種NFT在數位藝術或區塊鏈遊戲物品的情境中很少被設計,但例如,對於區塊鏈遊戲的物品,如果擁有某個NFT,則會有另一種代幣作為持有獎勵,進行這種設計時,需要考慮原始NFT是否符合有價證券。

邏輯上,「如果不符合有價證券(電子記錄移轉權利),則問題其是否符合加密資產」是一種順序。

因此,符合電子記錄移轉權利的NFT,無論是否符合加密資產的定義,都被視為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總結:NFT業務與法律規範

如上所述,NFT的:

  • 是否可以作為支付手段
  • 是否可以進行金錢退款
  • 是否有償發行
  • 是否可以在擁有的情況下接收業務收益的分配

這些各種要素會影響到涉及的法律問題本身。為了合法地進行利用NFT的業務,需要正確理解該業務的機制,並在正確分析法律問題後,對個別問題進行考慮。可以說,需要諮詢理解區塊鏈技術、其業務和法律的律師。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自2017年開設以來,一直從事處理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法務的法律事務所。例如,本所會閱讀並理解海外的白皮書方案,研究該方案在日本實施的合法性,提出改進方案以合法實施,並撰寫該方案下使用的白皮書和契約等。這種業務需要IT、英語、商業、金融法制等法律知識和經驗、專業技能。本所通過律師和IT顧問的協作,為涉及加密資產和區塊鏈的業務提供全面的支援。詳細內容請參考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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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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