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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加密資產挖礦的機制:日本《修訂預託法》(2019年)的影響與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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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加密資產挖礦的機制:日本《修訂預託法》(2019年)的影響與注意事項是什麼?

您可能已經聽過關於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挖礦」一詞。挖礦(mining)一詞的意思是「採礦」,通常指的是挖掘石油、金等礦物的行為。進行這種加密資產挖礦的人被稱為礦工。此外,礦工中也有一些人將挖礦作為業務進行,本所稱他們為挖礦業者。

關於挖礦業務,根據挖礦業務的模式,可能會受到修訂後的日本「預託法」(令和4年(2022年)6月實施)的影響。因此,本文將針對從事挖礦業務的業者,解釋挖礦的概念以及修訂後的日本「預託法」(令和4年(2022年)6月實施)對挖礦業務的影響。

關於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的挖礦

由於加密資產不受中央銀行的管理,因此需要保證交易的準確性。進行這項工作所需的計算過程被稱為挖礦,成功進行挖礦的人將獲得報酬。值得一提的是,挖礦採用了PoW。PoW是Proof of Work(工作證明)的縮寫,指的是需要大量計算的工作被成功完成後,該人將成為交易的批准者,並獲得將新的區塊連接到區塊鏈的權利的機制。

挖礦的機制是使用多個交易數據、前一個區塊的哈希值以及nonce的三個元素,並利用哈希函數進行計算。Nonce是在生成區塊時由礦工生成的數值。在挖礦中,需要不斷使用高性能的電腦插入nonce的值進行計算,直到找到特定的nonce。

為了找到這個特定的nonce,需要進行複雜的計算,因此需要大量的電腦資源進行大量的工作。這項大量的工作是工作證明,因此被稱為PoW。

也就是說,通過PoW,找到特定的nonce,並確定區塊鏈的區塊,從而完成挖礦。通過完成挖礦,將被認可為用於交易等的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挖礦業務概述

挖礦業務概述

要進行挖礦,如前所述,需要使用大量的電腦資源進行龐大的工作。由於需要準備充足的設備來進行挖礦,因此個人進行挖礦的難度相對較高。

因此,不僅有個人進行挖礦,也有將挖礦作為業務的挖礦業者進行挖礦。

挖礦業務與集體投資計劃的關係

由於個人進行挖礦的難度相對較高,因此用戶可能會投資給挖礦業者。接受投資的業者進行挖礦,並將挖礦的報酬分配給用戶。

關於挖礦業務,雖然可以考慮各種計劃,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認為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是指從多個投資者那裡收集金錢或有價證券等,並使用收集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等進行投資或業務,然後將所得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機制。

集體投資計劃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項第5號》[ja]中有規定,不論法律形式如何,只要符合以下情況,就會被認定為集體投資計劃:

  • 擁有權利的人出資或捐獻金錢等
  • 使用出資或捐獻的金錢等進行業務(出資目標業務)
  • 權利人有權從出資目標業務中獲得的收益或該出資目標業務相關財產的分配中獲得收益

對於從投資者那裡接受投資,業者進行挖礦,並將獲得的加密資產分配給投資者的典型挖礦業務,原則上,被認為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集體投資計劃。

關於加密資產與《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關係,請參見以下文章詳細解釋。

相關文章:關於加密資產的規定是什麼?解釋資金決濟法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關係[ja]

修訂的託管法消除了挖礦的逃稅計劃

如前所述,挖礦業務原則上被認為符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定的集體投資計劃。因此,挖礦業務成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監管對象。

在修訂託管法之前,存在一種逃避法律的計劃,即不故意使用上述典型計劃,以避免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挖礦業務。具體來說,是使用以下的銷售託管計劃。

首先,挖礦業者向投資者銷售加密資產的挖礦機。投資者支付挖礦機的費用給挖礦業者。然後,投資者將購買的加密資產挖礦機託管給挖礦業者。

這樣,投資者支付的金錢不是投資,而是加密資產挖礦機的費用,因此在形式上,不能說擁有權利的人出資或捐獻金錢等。

在修訂託管法之前,監管範圍僅限於特定商品,加密資產的挖礦機並未包含在監管範圍內。

然而,根據修訂的託管法(2022年6月實施),監管範圍已擴大到所有商品,因此加密資產的挖礦機也包含在監管範圍內。

因此,上述的銷售託管計劃也因修訂的託管法(2022年6月實施)而成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監管對象。

加密資產挖礦的三種模式

挖礦的三種模式

關於挖礦,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 挖礦池
  • 雲端挖礦
  • 租賃模式

以下將詳細解釋這三種模式。

挖礦池

挖礦池是指將用戶的哈希能力集結(池化),由挖礦業者作為伺服器管理者記錄和管理工作的機制。因此,投資者需要自行準備挖礦設備。

另一方面,挖礦業者不需要自行準備挖礦設備。在挖礦池的情況下,挖礦業者會管理伺服器並記錄、管理工作,作為對價,他們會收取金錢。

雲端挖礦

對於雲端挖礦,用戶將投資於挖礦業者提供的挖礦設備。在雲端挖礦的情況下,挖礦業者不僅會收取管理伺服器並記錄、管理工作的對價,還會收取用於維護挖礦設備的金錢。

租賃模式

租賃模式在廣義上可以分類為挖礦池。

然而,租賃模式的特點是,用戶將挖礦設備租借給挖礦業者,而不是提供金錢。

總結:關於加密資產的挖礦業務,請諮詢律師

在本文中,本所針對從事挖礦業務的業者,解釋了挖礦的概要以及日本修訂的「日本預託法」對挖礦業務的影響。由於挖礦業務是近年來新興的業務,因此未來可能會有新的法規制。

對於已經在進行挖礦業務的業者,如果不適應新的法規制,可能會違反法律,因此本所建議您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

本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本所提供全面的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業務支援。詳細內容請參見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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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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