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中「不法引用」之實例(文字・圖像篇)
根據情況和目的等因素,著作物的複製、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修改和發布可能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可以自由使用著作物的時候」在日本著作權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例如:
- 私人使用的複製(第30條)
- 在圖書館等地的複製等(第31條)
- 在教科書等上的發布(第33條)
- 作為考試問題的複製等(第36條)
此外,「引用已公開的著作物(第32條)」也允許在合理範圍內使用著作物。
本文將解釋在實際的法庭判決中,如何判斷引用的問題。
何謂引用
引用,例如為了強化自己的論點,在自己的論文中援引他人的文章並對其進行解釋,或者在自己的作品中次要地介紹他人的著作,或者將他人的藝術作品或其元素融入自己的作品中。
引用是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的,但是它是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所認可的合法行為,權利人無法拒絕引用。權利人可以拒絕的只有未滿足日本《著作權法》引用要求的非法無許可轉載等行為。
1. 已公開的著作物可以被引用。在這種情況下,該引用必須符合公正的慣例,並且必須在報導、評論、研究等引用目的的合理範圍內進行。
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
適當引用的要求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中,有「符合公正的慣例」和「在引用目的的合理範圍內」等要求,根據大量的判例,是否為合法引用的判斷有以下的實務判斷標準。
- 已經是「公開的著作物」
- 符合「公正的慣例」
- 在報導、評論、研究等引用目的的「合理範圍內」
- 引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主從關係」明確
- 通過引號等使「引用部分」明確
- 有進行引用的「必要性」
- 「來源」已明確標明
其中,「來源」的明示是由日本《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的,如果忽略這一點,將被視為剽竊。
明確引用部分的方法包括使用引號,改變段落,或在相應位置標記參考文獻的連續號碼或參考文獻的作者名等參考符號。
此外,如果不被認定為「引用」,而被認定為非法無許可轉載等,則可能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及其後的罰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Twitter上引用的法律爭議
原告是一位製造電子煙用的香料液體的製造商,他在Twitter上設立了帳戶,並在該帳戶上發布了他的個人資料照片和標頭圖片。
該帳戶的用戶發表了一篇批評原告的香料液體的文章,結果被原告封鎖。因此,他批評了這種封鎖行為,並在Twitter上發表了一篇呼籲人們注意購買原告銷售的香料液體的文章,並發布了原告帳戶封鎖該用戶的屏幕截圖。
此外,他詢問了原告封鎖的原因,並在Twitter上發布了原告回答的影片。他發布了一篇包含原告在該影片中的回答內容的文章,並附上了該影片的部分截圖,但在右上角發布了原告的個人資料照片和標頭圖片。
在收到這7次發布後,原告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了臨時禁令,並根據臨時禁令決定,Twitter公司公開了IP地址和時間戳,原告接受了這些信息,並向經過的提供商要求公開發信者的資訊。
訴訟過程
原告聲稱,一位不知名的人在Twitter上未經許可地發布了原告的個人資料照片和標頭圖片(列在附件的著作物目錄中),侵害了原告的公開傳輸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3條第1項),並在Twitter上發布了原告的個人資料照片和原告拍攝的影片的部分截圖,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感情,因此要求公開發信者的資訊以便索賠。
被告,即經過的提供商,認為原告的個人資料照片等都不屬於著作物,即使在Twitter上發布的每一篇文章都包含原告的個人資料照片等,也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的合法引用規定。
另一方面,被告認為:
- 個人資料照片等被直接發布,並明確表示了原告帳戶名和用戶名,這是個人資料照片等的來源。
- 這些圖片中包含的原告的每一張圖片都可以清楚地與發信者的發布部分區分開來。
- 在每一篇發布中,個人資料照片等的部分非常少,發信者的發布部分是主要的,個人資料照片等的部分是次要的。
他還主張,原告帳戶的用戶無故封鎖了該帳戶的用戶,他批評了這一行為,並呼籲購買原告的香料液體的人注意,「發信者在Twitter上發布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更清楚、更有說服力地向讀者傳達他的主張,不僅認為發布是必要的、有用的,而且認為這種方式在社會常識上是合理的」。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認為,原告是個人資料照片的被攝體,原告已經獲得了使用標頭圖片中的女性插圖的許可,並且這些圖片被用於原告的業務,因此,製作這些個人資料照片等的人是原告,其著作權屬於原告。
然後,關於合法引用的成敗,該Twitter帳戶對於遭原告封鎖乙事進行多次批評,同時呼籲人們於購買原告銷售之香料液體時應多加注意,考慮到每一篇發布的目的和內容等,法院認為,該用戶在Twitter上發布這些文章時,並不需要在Twitter上發布包含原告容貌等的個人資料照片等和截圖。
此外,考慮到個人資料照片等在整個屏幕上都很突出,並且通過操作,甚至可以在手機屏幕上獨立地欣賞,並且可以以足夠大的大小來查看,因此,每一篇發布中引用的個人資料照片等不能說是次要的,其他的記載是主要的。
然後,
根據以上的情況,我們不能認為在每一篇發布中引用的方法和態度在社會常識上與引用的目的相關且合理,也不存在足以認為引用個人資料照片等符合公正慣行的情況。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在每一篇發布中發布個人資料照片等是合法的引用。
2020年2月12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的公開傳輸權被侵害是明確的,因此命令經過的提供商公開發信者的信息。
即使「出處」被明確標明,「引用部分」也被明確標明,但如果沒有「必要性」進行引用,「主從關係」不明確,並且在引用的目的上不能認為是「正當範圍內」,也不能認為符合「公正慣行」,那麼就不能認為是正當的引用。
總結
允許引用的原因是,如果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等的許可,並在必要時支付使用費,那麼將阻礙公正且順暢地使用文化產品如著作物等,這可能違反了著作權制度的目的,即促進文化發展。
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不當侵害著作權人等的利益,引用的條件被嚴格規定,必須清楚嚴格的判斷標準。關於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往往難以判斷,因此請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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