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基本法中電子競技的法律定位

電子競技界中法律認識的重要性
許多電子競技選手及團體相關人士,目標是將電子競技視為與傳統運動相同,能促進身心健全發展及獲得滿足感的競技。
從這樣的觀點出發,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電子競技與既有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檢討的必要性日益增加。
特別是隨著競技人口的增加、獎金金額的飆升,以及國際賽事舉辦次數的增加等背景下,法律整備的重要性愈加受到關注。
制定《日本體育基本法》的背景與基本理念
基於這樣的情況,首先需要確認與體育相關的基本法制。
《日本體育基本法》是以全面修訂昭和36年(1961年)制定的《日本體育振興法》的形式成立,並於平成23年(2011年)8月24日施行。
該法律不僅規定了與體育相關的基本理念,還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以及體育團體應履行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的前言中明文宣告「通過體育過上幸福而豐富的生活是所有人的權利」。
在這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體育所具有的多方面價值被廣泛認識,不僅僅被視為一種身體活動,而是被定位為具有教育、文化,甚至社會意義的活動。
這種全面的理解成為接受新型態體育的基礎。
電子競技的法律評價
那麼,在擁有這樣理念的《日本體育基本法》中,電子競技將如何被定位呢?
該法的前言中將體育定義為「為了心身的健全發展、健康及體力的保持增進、精神上的滿足感獲得、自律心及其他精神的陶冶等,個人或集體進行的運動競技及其他身體活動」。
關於電子競技,與傳統體育相同,通過競技活動可認可其在精神滿足及自律心培養等方面的效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電子競技中的競技性和組織性。
在許多電子競技比賽中,選手在明確的規則下進行公平競爭,並需要具備高度的專注力和戰略思考能力。
此外,在以團隊為基礎的競技中,與傳統體育相同,也有助於提升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
目前,關於電子競技是否符合《日本體育基本法》中的「體育」定義尚未有充分的討論,但立即否定該法的適用並不恰當。
法律上的責任與實際課題
基於這樣的法律評估,必須檢討日本《體育基本法》第5條所規定的責任。
該條款對體育團體規定了以下責任:
第1項要求體育團體在保護運動者的權利和利益、促進身心健康及確保安全的同時,積極推動體育活動。
第2項規定了確保業務運營的透明性及制定自主行為準則,第3項則要求迅速且適當地解決與體育相關的紛爭。
這些責任與電子競技界面臨的具體課題密切相關。
例如,長時間遊戲對健康的影響、未成年人參與的規範、獎金分配方式、合約糾紛的解決方法等,存在著各種課題。雖然這些是沒有罰則的努力義務,但期待各團體能夠自主判斷並實踐。
此外,作為電子競技特有的課題,還包括遊戲標題的著作權或許可問題、在線對戰中確保通信環境的公平性、防止作弊行為等。
對於這些課題,直接套用傳統體育的規範或紛爭解決框架可能會有困難。
因此,要求構建考慮電子競技特性的獨特規律體系,並在此過程中,需基於日本《體育基本法》的理念,探索符合新時代的解決方案。
作為運動團體的電子競技組織
那麼,具體來說,哪些團體將承擔這些責任呢?
日本《運動基本法》第2條第2項將「運動團體」定義為「以促進運動為主要目的的團體」。
這一定義不受團體規模或營利性的限制,範圍相當廣泛。
具體而言,可能包括國際電子競技聯盟、亞洲電子競技聯盟等國際統籌組織,以及日本電子競技聯合等國內統籌組織,甚至其下屬組織。
此外,即使是比賽運營團體、隊伍運營團體,甚至是遊戲製作公司,只要以促進電子競技為主要目的,也可能成為《運動基本法》的適用對象,作為「運動團體」。
基於這種廣泛的適用可能性,電子競技團體的運營者需要認識到《運動基本法》的適用可能性,並在充分理解其基本理念和努力義務的基礎上,朝著通過事業促進電子競技的目標進行活動。
具體來說,建立選手權利保護制度、高透明度的組織運營,以及紛爭解決系統的完善等將成為重要課題。
此外,通過這些努力,期望能提高電子競技的社會認知度,實現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