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witter上「假冒」是違法的?犯罪?會觸犯哪種罪行?
Twitter作為一個可以隨意發表自己喜歡的事情的工具,受到許多人的使用。雖然Twitter在全球享有盛名,但假冒帳戶的出現也是事實。最近,一些知名企業家和YouTuber的假冒帳戶引起了話題。
Twitter允許個人匿名擁有多個帳戶,任何人都可以輕鬆創建假冒帳戶。
那麼,在Twitter上假冒他人身份將會觸犯哪些罪行呢?本文將針對以下五個要點進行解釋:
- 名譽毀損
- 隱私權
- 肖像權
- 著作權
- 身份權
假冒身份
假冒身份的典型情況是,他人擅自使用您的真實姓名、所屬機構、頭像或個人簡介等,並假裝是您進行發帖。然而,即使不一定是真實姓名,例如筆名、藝名、源氏名、網名等被未經許可地使用,也存在被稱為”假冒身份”的情況。這是法律術語中所稱的”可識別性”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那麼,如果您在Twitter上遭受了假冒身份的侵害,您可以提出哪些權利侵犯的問題呢?
名譽毀損
名譽毀損分為刑事上的名譽毀損和民事上的名譽毀損。名譽是指社會對一個人的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人格價值的客觀評價,降低這種社會評價的行為就是侵犯名譽權,即名譽毀損。
不僅限於Twitter,冒充他人首先就是名譽權的侵犯問題。
有一個案例是,被告設定了與原告相同的帳戶名,並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圖片,冒充原告,對第三方進行辱罵等行為,原告因此認為其名譽權等被侵犯,並要求賠償損害。
被告還對其他用戶使用歧視性語言和侮辱性表達,不斷進行名譽毀損的言論。這是冒充他人的典型模式。
法院認為,
如果以一般閱覽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可以認為本案的發文是由原告進行的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判決 (2017年)
並對第三方表示,
可以說是給人一種誤解,即原告是一個無故侮辱和辱罵他人的人,因此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其名譽權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慰撫金60萬日元,發信者信息開示請求費用58萬6000日元,律師費用12萬日元,總計130萬6000日元。
也就是說,例如,如果第三方寫下「那個人是無故侮辱他人的人」這樣的誹謗中傷,那就是名譽毀損。同樣,如果第三方冒充自己寫下「我是無故侮辱他人的人」,那麼這也是名譽毀損,這就是邏輯。
如果因為加害者的冒充行為,被冒充者的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追究名譽毀損。
此外,名譽毀損也是刑法上的犯罪,因此對於這種類型的冒充行為,也可以向警察報告受害。
隱私權
在Twitter的假冒事件中,幾乎不承認有侵犯隱私權的情況。如本所在本站的其他文章中解釋的,滿足隱私權侵犯的要件包括:
- 涉及私人生活的事實或可能被誤解為此類事實的事項
- 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站在該私人的立場上,認為他不希望公開的事項
- 一般人尚未知道的事項
- 由於公開而使該私人實際上感到不快、不安
以上是被認為的要件。
在對假冒的訴訟中,即使以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圖片來訴請侵犯隱私權,也幾乎不被承認。
在上述名譽毀損的例子中,原告以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圖片來訴請侵犯隱私權,但法院並未承認,
在本案發布的當時,被告使用的臉部照片被認為是原告自己設定為本站的個人資料圖片,考慮到本站是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互聯網頁面,原告的臉部照片被認為是由原告放在第三方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不能認為是他人不希望知道的私人生活事實或信息。因此,被告使用的原告的臉部照片不能認為是由隱私權保護的利益,即第三方未經許可公開。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判決
這是法院的判決。
在其他訴訟中,也有同樣的判決。在網路上發布的臉部照片被認為是放在第三方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因此,不能認為是他人不希望知道的私人生活事實或信息,即使以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圖片來訴請侵犯隱私權,也是困難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此外,雖然隱私權侵犯在民事上是非法的,但在刑法上並不是犯罪。因此,不能以侵犯隱私權為理由要求警察進行調查等。
肖像權
在網路上,若自己的圖像被擅自使用,通常會涉及到肖像權的侵犯。對於肖像權,
肖像是個人人格的象徵,因此,該個人有權防止其被隨意使用,這是源於人格權的權利。
日本最高法院2012年2月2日(西元2012年)判決
然而,另一方面,
他人的肖像使用在某些情況下應被視為合理的表達行為,因此,是否應將他人的肖像使用視為違法,應綜合考慮使用的目的、被侵害利益的程度和侵害行為的方式等因素,判斷其是否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日本最高法院2005年11月10日(西元2005年)判決
也有這樣的認識。
換句話說,他人的肖像使用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被允許,也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不被允許,問題在於是否「隨意」使用,或者是否「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專攻小提琴的高中三年級學生,因為在Twitter上被不知名的人冒名,導致其肖像權等被侵犯,因此向網路服務提供商請求揭露發信者的信息。
不知名的人在Twitter上以原告的同名同姓「A」作為帳戶名,並以「@×△□」作為用戶名註冊了一個帳戶,並在此帳戶上發布了原告的臉部照片,並寫道「b小→c中→d64期小提琴專攻a的裏帳」等。
法院認為,
「@×△□」中的「×」部分可以用羅馬字讀作「×」,且沒有其他適當的單詞,所以自然會這樣讀。這是一個容易讓人聯想到「女色狼」這種欺騙女性並玩弄她們,或者是習慣性這樣做的男性的詞語。「△」部分與「×」部分連讀,可能會讓人聯想到「△」這種自慰行為。至少可以合理地認為,本案發信者是以上述讀法和意義註冊了上述用戶名。雖然「□」部分的讀法和意義並不完全清楚,但即使排除這一點,上述部分的用戶名也會給人一種俗氣的印象。此外,原告在就讀的高中,被其他學生以「×」稱呼並嘲笑,甚至在家長之間也有關於原告的不實謠言流傳。
並認定了這一點。然後,
本案發信者以貶低原告為目的,冒充原告註冊和使用本案帳戶,並在此過程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的臉部照片,因此,使用上述臉部照片的目的是不正當的,並且完全不能認為有必要,使用的方式也是惡劣的。因此,本案發文對原告的肖像權侵害應認為遠超過了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本案發文在侵權行為法上是明顯違法的。
因此,法院認定了肖像權的侵犯,並命令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的信息。
僅因帳戶使用了自己的照片,並不意味著肖像權侵犯就會被立即認定。即使是自己在網路上公開的照片,如果被「超出社會生活上的容忍限度」,或者「隨意」使用,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侵犯肖像權。
在名譽侵權的關係上,如果名譽侵權被認定,那麼肖像權侵權的可能性也很高。
另外,肖像權侵犯在刑事上並不違法,因此不能要求警察進行調查等。
著作權
Twitter的假冒帳號有時會引發「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是一種知識產權,適用於「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所稱的「著作物」)」,這也包括攝影作品。
在攝影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冒充原告註冊並使用該帳號,並在此過程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照片,即使不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只要該照片是自己拍攝的,就有可能主張著作權侵權。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原告將自拍照片設為Twitter的個人資料照片,發送者未經原告許可複製此照片,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東京地方法院2017年6月9日(西元2017年)判決)
另外,著作權與需要申報的專利等不同,它是在創作時即產生的權利。
此外,著作權侵權也設有刑事處罰。如果侵犯了著作權,可能會經過調查機關的調查,最終可能會被處以罰金或監禁等刑事處罰。
刑事程序與著作權人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害、恢復名譽等民事程序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刑事告訴可能會成為開始刑事程序的契機之一。
身份權
- 名譽毀損
- 隱私權侵犯
- 肖像權侵犯
- 著作權侵犯
即使在不涉及上述情況的假冒行為中,如果由於假冒行為而建立了非本人的另一個人格,並且該人格的言行被他人認為是本人的言行,從而使被假冒者難以過上平靜的日常生活,並承受精神痛苦,那麼,除了名譽權和隱私權之外,
本所可以考慮「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保持人格同一性的利益」這種意義上的身份權,並將假冒行為視為侵犯這種權利,這種觀點正在逐漸被接受。
在2016年2月8日(西元2016年)的大阪地方法院判決中,
「被假冒者難以過上平靜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並承受精神痛苦的情況」
這一要求在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的大阪地方法院判決中,
「是否侵犯了其人格同一性的利益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忍受限度」
變得相對寬鬆。
這兩個承認身份權的判例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步驟。預計將增加的有關身份權的判例需要引起關注。
應該承認假冒行為本身是非法的,並在「人格同一性被偽造」的情況下,應該承認侵犯身份權的非法性。
總結
在Twitter上冒充他人,這是任何人都能輕易做到的事。
如果置之不理,損害將會不斷擴大,因此迅速的應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真的遭受了損害,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關於冒充他人的損害,包括刪除和確定發帖者的身份,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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