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酒吧經營中的版權侵權可能性

遊戲酒吧的增加與法律風險
近年來,提供顧客在享用餐點和飲料的同時,彼此進行家用遊戲對戰的「遊戲酒吧」有增長的趨勢。
然而,經營遊戲酒吧時,必須對著作權侵害問題保持高度警惕。
由於在遊戲酒吧等場所的大型顯示器上展示遊戲,對於遊戲的進一步普及與發展具有貢獻,因此從電子競技振興的觀點來看,有必要考慮如何建立一個能合法進行這些行為的法律環境。
不過,在經營遊戲酒吧時,應充分注意以著作權侵害問題為中心的法律風險,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這是至關重要的。
著作權法中的上映權與遊戲酒吧的關係
實際上,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京都市和神戶市發生了遊戲酒吧經營者因涉嫌違反日本著作權法而被逮捕的案件(平成30年(2018年)8月2日《朝日新聞》報導「遊戲酒吧首次被查 上映權是什麼?」)。
在此事件中,將家用遊戲的遊戲畫面投射到電視螢幕上的行為,被認為侵犯了日本著作權法第22條之2所規定的上映權。
上映權是指將著作物公開上映的權利,即將著作物投射到螢幕或顯示器上,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的人觀看或聆聽的權利。
關於遊戲作為著作物的定位,雖然有多種說法,但在二手遊戲軟體銷售事件的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後述二手遊戲軟體銷售事件)中,某些遊戲被認定為「電影的著作物」,因此某些範圍內的遊戲被視為受到電影著作物的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若遊戲酒吧將遊戲顯示在螢幕或大型顯示器上,並提供店內多名顧客同時觀看的環境,則無法否認其被指控侵犯上映權的風險很高。
另一方面,若在個別的包廂等設施中,僅讓玩家觀看畫面進行遊戲,因不涉及不特定人群的觀看,故被認為侵犯上映權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關於遊戲畫面是否能像電視廣播一樣適用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第3項後段的例外規定,雖有討論空間,但根據現行法律,遊戲不屬於廣播的著作物,因此適用此例外規定被普遍認為是困難的。
此外,即使不成立上映權侵害,遊戲酒吧的店鋪仍可能成為日本興行場法或風俗營業法的規制對象。
另外,由於許多遊戲製作公司禁止商業使用遊戲軟體,若未簽訂授權合約而讓顧客使用遊戲軟體,則可能產生違反合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