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程式相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提到「著作權問題」,許多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設計師創作的標誌設計或角色設計被抄襲的情況。然而,實際上,工程師編寫的代碼在法律上也被視為「著作物」,並且可以被認定著作權。
然而,工程師和程序員的工作並不容易一蹴而就地展現創新性,他們往往需要從他人精心編寫的代碼中學習許多東西,才能產生自己的產出。
本文將解釋如何區分「參考」程序源代碼和「抄襲」程序源代碼的界限。
系統開發與著作權法的關係
著作權法保護與不保護的內容
首先,著作權法是什麼,為什麼存在呢?實際上,答案就在著作權法中。在著作權法的第一條,開頭就明確地說明了其存在的意義。(下劃線部分是作者的補充。)
第一條 本法旨在確定著作人的權利以及與之相鄰的權利,關於著作物以及實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並在注意公正利用這些文化產品的同時,旨在保護著作人等的權利,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日本著作權法第1條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是一個問題領域,旨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權利,並考慮如何將其與社會整體的利益相結合,以實現事物的和諧。
再者,如果問法律上的著作權涵蓋什麼,我們可以參考第10條第1項的例子。
本法所稱的著作物,大致如下:
一 小說、劇本、論文、演講等語言著作物
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
二 音樂著作物
三 舞蹈或默劇著作物
四 繪畫、版畫、雕塑等美術著作物
五 建築著作物
六 地圖或具有學術性質的圖紙、圖表、模型等圖形著作物
七 電影著作物
八 攝影著作物
九 程式著作物
在第9項中,明確寫著「程式著作物」。也就是說,著作權法確實適用於源代碼。這些只是「示例」,並不意味著只有這裡列出的內容才是該法的適用對象。但至少可以確定,程式確實在該法的範疇內。
著作權被承認的實質意義,如果我們儘可能簡單地解釋在程式的語境中,就是特定的權利人可以獨家利用著作物,例如複製(該法第21條)、通過網路進行的公眾傳輸(該法第23條第1項)、轉讓(該法第27條)等。此外,如果著作權被侵害,權利人可以要求民事措施,如禁止(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項)或基於侵權行為責任的賠償(民法第709條)。
然而,正如前面所述,著作權法是一個法律領域,其目的是平衡權利人個人的保護和社會整體的利益這兩種價值。因此,我們不僅應該知道權利的範圍,還應該知道「著作權不適用的情況」。
例如,對於現有的程式,如果一個不擁有該程式著作權的人,僅僅作為用戶執行該程式,原則上,這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著作權法第47條第8項)。此外,如果在被認為是私人使用的範圍內,進行複製或改編並不違法(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
在保護權利人地位的重要性中,從他人的創作物中獲得刺激並創造新的創作物,這種積累構成了「文化」。我們也可以說,這是一個法律領域,它在抱著「抄襲」和「參考」之間的區別的問題的基礎上,不斷發展。
為什麼在系統開發業務中,著作權法很重要
在IT系統的開發和程式的實現等工作中,過去確實發生過關於著作權侵權成立與否的爭議。這是關於兩個「非常相似」的程式,是否只是「參考」還是「抄襲了原來的程式」的爭議。例如,原來在系統開發公司工作的員工,在獨立後實現了一個「非常相似」的不同程式並將其商品化。在這種情況下,前任供應商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是完全可能發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爭議可能發生,不僅僅是「被抄襲」的一方,也包括「被指責為”抄襲”」的一方,這都包含了嚴重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最大的風險可能是被揮舞著禁止請求權的談判。
「著作權」之所以是「強權利」的最大原因,就在於所謂的「禁止請求權」被承認。
著作人、著作權人、出版權人、演出者或著作鄰接權人可以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實演者人格權或著作鄰接權的人或可能侵害的人,請求停止或預防侵權。
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
著作權侵權的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也就是說,例如,如果目前運行的服務器端程式構成著作權侵權,那麼可以要求停止該服務器,即停止服務。
讓我們假設,對於目前正在產生利益的服務,有人提出「我可以讓你繼續使用,但你需要支付使用費」的談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著作權侵權」的「弱點」,你可能會面臨與市場無關的價格談判的風險。即使是沒有惡意的工程師,對著作權問題的漠不關心,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危險」的。
程式碼相似度達到何種程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那麼實際上,侵害著作權的成立與否在法律上是如何決定的呢?讓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例和裁判例。
爭議的程式碼著作權侵權判例和裁判例
以下引述的裁判例中,爭議的是前員工在轉職後的公司開發的軟體是否侵害了著作權。結果是確認了著作權的侵害。
比較上述的35個原告文件和對應的36個被告文件,(中略)中的黃色標記部分(黃色標記部分)的源代碼記述完全相同。此外,上述各號證據中的綠色標記部分(綠色標記部分),雖然有公司名的替換、變數名、表單名等的差異,但在程式運作上,這些名稱的差異並無意義,實質上可以說是相同的源代碼。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3年5月26日(2011年)
這些黃色標記部分和綠色標記部分佔了上述原告文件和被告文件的大部分,其比例不低於整體的90%。
上述的判決文,一方面基於客觀的高數值的一致比例進行判斷,同時也審查了一致部分是否屬於創作性的部分,目的是為了實現著作權法的宗旨。
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法律標準
在決定一個程式碼是否因與其他程式碼的關係而構成侵害著作權時,需要確認以下幾點。
一致(或類似)部分的數量或比例達到多少
從這種客觀的數值指標來看,類似度越高,著作權侵權就越容易被認定。一致的行數或字數等客觀的比較和驗證在過去的裁判中也被重視。
一致(或類似)的部分是否具有創作性的表現
如果前述的指標是「形式」的話,那麼這裡可以說是考慮到著作權法的意義的「實質」。也就是說,即使在形式上一致的部分,也需要從「是否可以使用其他的表現手法」的角度進行審查。例如,如果除了使用通用性高的庫或函數外,沒有其他實際的實現方法,那麼應該認為這只是個別採用了常見的表現手法。
換句話說,如果只是改變了單純的命名空間的差異(變數或常數、函數的名稱等),那麼實質上難以說是降低了程式碼的相似度。因為程式員的創造性並不在於如何使用這些命名空間。
再者,如果存在一個錯誤發生的地方完全是「抄襲」的,除此之外無法解釋的情況,那麼這也可能成為證明著作權侵權的因素。
在法庭上爭議著作權侵權時的注意事項
以下,我們將整理在法庭上爭議程序著作權侵權時應注意的事項。
如果無法獲得代碼,證明將變得困難
如前述的法庭案例所示,主張程序著作權侵權時,需要將實際的代碼進行對比研究。然而,如果對方拒絕公開源代碼,則可能會讓證據保全變得困難。因此,在法庭上爭議著作權侵權時,如何整理受害事實,如何記錄過去的談判過程,以及如何主張證據保全的必要性,這些所謂的民事訴訟相關的知識也同樣重要。
著作權不適用於抽象的想法
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3項有以下的規定:
3 對於第一項第九號所列的著作物,本法所提供的保護不適用於創作該著作物所使用的程序語言、規範及解法。在此情況下,這些詞語的意義如下所述:
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3項
一 程序語言:指用於表達程序的文字或其他符號及其體系。
二 規範:指特定程序中上述程序語言的使用規定。
三 解法:指在程序中對電子計算機的指令組合的方法。
簡單來說,對於「程序」的處理方式,如文件夾結構等「事物的框架・問題的整理方式」,著作權並不適用。如果這些事物也被私人獨占,那麼著作權法就無法「促進文化的發展」。程式語言本身和算法更像是抽象的想法,對於這些,著作權並不適用。由於沒有著作權,因此也無法想像對其「侵害著作權」的情況,這一點也值得注意。
總結
在IT行業中,對於「參考」與「抄襲」之間的差異的討論,其困難之處在於需要豐富的視角和多角度的視野。在這裡,不僅需要科學的態度來比較和驗證兩者的客觀相似性,還需要包含對「創作性是什麼」這種討論,這是基於著作權法的本質。
只有具備考慮形式和實質兩方面的態度,法律才可能對這些領域和行業作出貢獻,促進「文化的發展」的價值。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