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也會成為「日本藥事法」規範的對象嗎?解釋相關法律
對於投稿的評論,是否會有商家責任被質疑的情況呢?
在考慮購買商品時,消費者不僅參考商家發布的信息,也會參考實際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的真實感想和意見,從而能夠選擇更好的商品。評論對消費者來說有這樣的好處,因此在互聯網上充斥著各種評論。
本文將解釋評論投稿與藥機法(日本藥品、醫療器械等法)、景品表示法(日本贈品表示法)、健康増進法(日本健康促進法)等法律的關係,以及在哪些方面可能成為問題。
口碑是否受到藥事法的規範?
藥事法第66條對所有人禁止對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虛假或誇大的廣告。另外,第68條禁止所有人對①未獲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②未獲批准的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用藥品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廣告(藥事法的條文請參見這裡[日語])。
因此,藥事法的規範對象並不僅限於企業,例如,如果一般消費者在健康食品的銷售頁面上發表了「只要喝就能瘦」等口碑,並且企業沒有進行刪除等處理,則可能會引發法律問題。
參考:審查主題:口碑是否成為法律措施的對象(JARO)[日語]
那麼,「藥品」指的是什麼呢?「藥品」的定義在藥事法第2條中有所規定,但是否符合該條文的定義,需要根據該對象是否
- 具有作為藥品的目的
- 一般人是否認為該對象具有作為藥品的目的
來進行判斷。實際上,需要綜合考慮該對象的原料、形狀以及該物品上顯示的使用目的、功效效果、用法用量以及銷售方法、銷售時的描述等因素來進行判斷。
另外,更具體的標準可以參考1971年6月1日藥發第476號厚生省藥務局長通知「對未獲批准未獲許可的藥品的指導取締」[日語]中對「藥品」的判定方法的規定。
將被視為藥品的範圍如下。
㈠ 無論功效效果、形狀及用法用量如何,只要含有符合判斷基準1的成分本質(原料),則原則上將被視為藥品。
㈡ 含有不符合判斷基準1的成分本質(原料)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以下①至③中的任何一項,則原則上將被視為藥品。
①標榜具有藥品的功效效果
②形狀主要為藥品形狀,如安瓿形狀
③用法用量為藥品的
1971年6月1日藥發第476號厚生省藥務局長通知「對未獲批准未獲許可的藥品的指導取締」[日語]
這裡所說的判斷基準1,是指用作藥品的成分的標準。因此,含有判斷基準1中列出的成分的產品,原則上將被視為藥品。另一方面,即使產品(例如,健康食品)實際上並未含有判斷基準1中列出的成分,但如果口碑中「標榜具有藥品的功效效果」,則可能被視為「藥品」,並可能受到藥事法的適用。
另外,該通知中列出了「標榜具有藥品的功效效果」的表示例子,如果這些表達包含在口碑的內容中,則可能會引發問題。
㈠治療或預防疾病的功效效果
(例)對糖尿病、高血壓、動脈硬化的人,預防胃・十二指腸潰瘍,治療肝障礙・腎障礙,改善癌症,對眼病的人,改善便秘等
㈡主要目的為增強、增進身體組織功能的功效效果
但是,關於補充營養、維持健康等的表達不在此限。
(例)恢復疲勞、強精(強性)強壯、增強體力、增進食慾、防止老化、提高學習能力、回春、返老還童、增強精力、活躍新陳代謝、活躍內分泌功能、提高解毒功能、提高心臟的工作、淨化血液、增強對疾病的自然治癒能力、增加胃腸的消化吸收、健胃整腸、病中・病後,促進成長等
1971年6月1日藥發第476號厚生省藥務局長通知「對未獲批准未獲許可的藥品的指導取締」(部分摘錄)[日語]
詳細內容請參見上述通知以及1987年9月22日藥監第88號「對未獲批准未獲許可的藥品的監視指導」[日語]。
口碑的其他問題點
投稿的口碑不僅可能觸犯藥機法(日本藥事法),還可能因與其他法律的關係而引發問題。因此,讓本所來看看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
贈品表示法的問題
日本的贈品表示法第5條禁止不當的表示。在此,「表示」指的是為了吸引客戶,業者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或交易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廣告或其他表示(第2條第4項)。因此,原則上,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使用者即消費者所寫的評論並不屬於贈品表示法上的「表示」。
然而,如果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業者為了吸引客戶,自行在評論網站上發布評論,或者讓第三方發布評論,並且該評論信息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實際的商品或服務或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顯著優良或有利,則該評論將違反贈品表示法第5條。
在關於互聯網消費者交易的廣告表示問題及注意事項[日語](日本消費者廳)中,列出了可能違反贈品表示法的案例,如下:
經營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店鋪的業者,委託進行評論投稿代理的業者,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關網站的評論信息欄中寫入大量評論,改變評論網站上的評價,即使原本在評論網站上對該商品或服務的好評並不多,也讓人誤以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等內容,好像得到了大多數一般消費者的好評。
關於互聯網消費者交易的廣告表示問題及注意事項[日語]
健康促進法上的問題
關於投稿的評論涉及的健康促進法問題,主要是是否符合健康促進法第65條第1項所禁止的虛假誇大表示。
任何人在對食品進行銷售時,不得在廣告或其他表示中,對於健康保持增進的效果或其他內閣府令所定的事項(以下稱為「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進行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表示,或者進行可能明顯誤導人的表示。
健康促進法第65條第1項
在這裡,本所將參考消費者廳公布的「關於健康食品的贈品表示法和健康促進法上的注意事項」[日語](消費者廳),對條文的解釋進行說明。
關於規範的對象,由於規定了「任何人」,因此不僅限於食品製造商、銷售商等,還包括報紙社、雜誌社、廣播公司、互聯網媒體公司等廣告媒體業者,以及對這些廣告媒體業者進行廣告中介和代理的廣告代理商、服務提供商等。特別是,進行表示的業者將成為規範的對象,這個「進行表示的業者」包括:
- 不僅是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積極決定表示內容的業者,
- 根據他人的表示內容說明決定其內容的業者,
- 將其決定委託給其他業者的業者
也包括在內。這意味著,例如,即使廣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聯盟營銷者發布了關於廣告主銷售的健康食品的虛假誇大廣告,廣告主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明顯」的適用性是根據每個廣告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的,例如,以下的情況可能被認為是「誇大廣告表示」:
銷售健康食品的業者委託代行評論投稿的業者,在該業者銷售的健康食品相關網站的評論信息欄中寫入大量評論,改變評論網站上的評價,即使該健康食品在評論網站上原本並未獲得太多好評,也讓人誤以為該健康食品的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獲得了大多數一般消費者的好評。
「關於健康食品的贈品表示法和健康促進法上的注意事項」p.16[日語]
通常,一般消費者在判斷廣告內容和選擇商品時,會考慮到廣告中可能包含的一定程度的誇大。然而,在上述例子中,一般消費者無法認識到這是一種廣告,且其表示內容對商品選擇的影響很大,因此成為了規範的對象。
醫療法上的問題
在2017年的醫療法修訂中,對於醫療相關的廣告規範進行了重新審視。在這次修訂中,從保護病人的角度出發,將醫療機構的網站等也納入了新的規範範疇,同時,考慮到病人可能無法獲得他們想要的信息(如自由診療等)的擔憂,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了廣告規範。
以下本所將參考醫療廣告指南[日語],一起來看看被規範的廣告以及修訂的內容。
首先,傳統上,所謂的「廣告」如果滿足以下三個要求,就會被視為規範對象:
- 誘導性(有意圖吸引病人就診等)
- 特定性(能夠特定醫生的姓名或醫院的名稱等)
- 認知性(一般人能夠認知的狀態)
因此,過去,由於3.的認知性要求,一般人能看到的電視廣告、看板、插頁廣告等都被視為規範對象,而網站等,由於病人需要主動搜索和瀏覽信息,因此不滿足3.的認知性要求,並未被視為規範對象。
然而,修訂後,由於3.的要求被取消,網站也被視為規範對象。
為了不阻礙病人的適當選擇,禁止虛假、比較優良、誇大、違反公序良俗的廣告(日本醫療法第6條的5第1項・第2項),可以廣告的事項,除非另有規定,原則上只包括醫院的診療科名稱、所在地、醫療從業者的信息、診療的星期和時間等,這些都列在日本醫療法第6條的5第3項中。
另外,通常不被視為醫療廣告的包括學術論文、學術報告等,報紙或雜誌等的文章,病人等自行發表的經驗談、筆記等,院內公告、院內分發的小冊子等,醫療機構的員工招聘廣告等。這些原則上不滿足上述1.的「誘導性」要求,因此不被視為廣告。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都不被視為廣告。例如,如果偽裝成學術論文等,通過向不特定多數的人發送直接郵件等方式,實際上是為了增加特定醫療機構的病人就診等,這種情況會被認為具有誘導性,也會被視為「廣告」。
口碑網站的責任與應對方法
那麼,口碑網站的管理者在遇到非法評論的情況下,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如果口碑網站的管理者知道存在非法信息,但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僅僅是放任不管,通常不需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然而,如果網站管理者不僅放任非法信息存在,而且還積極參與非法信息的流通,則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然而,如果該管理者從一般用戶等處獲得網站上有非法信息的提供,或者自己發現可能是非法的信息,則應該判斷其非法性,並主動採取應對措施。在「關於對互聯網上非法信息的應對指南」[日語](日本電信業者協會等)中,對於網站管理者可以採取的具體非法信息措施(以下稱為「防止傳送措施」),對於發送該非法信息的人,
- 要求停止發送非法信息
- 即使反覆要求,發送者也不採取要求的措施時,提供者應使非法信息無法被公眾接收(但是,如果明顯非法或有害,並且有緊急情況,則無需進行1的要求,業者應使非法信息無法被公眾接收)
- 如果發送者反覆發送非法信息,則應停止發送者的使用,或解除與發送者的使用契約
等措施被提出。
此外,口碑網站的管理者也可能會收到來自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監視指導・麻醉藥對策相關機構或都道府縣藥務相關機構的防止傳送措施的請求。這是上述機構對管理者的請求,通常不會因此而產生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接到請求的提供者應該遵守並採取防止傳送措施。
詳情請參見「關於對互聯網上非法信息的應對指南」[日語]和藥食監麻發0301第1號2010年3月1日[日語]。
總結:如果要檢查藥機法的表達規則,請找律師
本文對於已發表評論中涉及的藥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問題進行了解釋。
判斷已發表評論的內容是否違法,不僅涉及藥機法,還涉及獎品表示法、健康促進法、醫療法等多種法律。因此,評論內容的違法性判斷需要考慮與多種法律的關係,這是一項困難的任務,本所建議您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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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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