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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軟體(OSS)的定義與在著作權法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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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軟體(OSS)的定義與在著作權法上的注意事項

對於IT系統的工程師、設計師以及各種創作者來說,著作權問題是無法避免的。有時候,他們可能會因為自己創作的作品而引發爭議,或者在無意識的情況下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用過於擔心著作權等問題的開放源碼(OSS)可能成為創作者創作的有力支持。然而,對於開放源碼(OSS)的理解往往並不準確,有時候對開放源碼(OSS)的誤解可能會引發合規問題。

本文將根據開放源碼(OSS)的法律定義,對於開放源碼(OSS)的常見誤解等進行解釋。

圍繞開源軟體(OSS)的各種誤解

如果不正確地理解開源軟體(OSS)的定義,可能會引發法律問題。

開源軟體(OSS)的準確定義,實際上並未被大多數人正確理解,因此常常被誤解。常見的誤解包括以下幾種:

  • 只要是在網路上向眾多不特定的人公開源代碼的程式,就可以稱之為開源軟體(OSS)。
  • 開源軟體(OSS)沒有著作權,所以與著作權法無關,不需要特別關注法律問題。
  • 只要是開源軟體(OSS),使用該軟體的所有成本都是免費的。
  • 只要是開源軟體(OSS),就可以無限制地自由使用。

首先,以上的說法都是錯誤的。基於這些誤解使用源代碼或程式可能會引發法律問題。明確區分開源軟體(OSS)與非開源軟體,以及了解開源軟體(OSS)的使用者被賦予了哪些權利,是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問題的重要事項。因此,正確理解開源軟體(OSS)的定義是非常重要的。

基於著作權法的「使用」與「利用」之區別,探討開放源碼(OSS)的本質

那麼,開放源碼(OSS)到底是什麼呢?在理解開放源碼(OSS)的本質時,我們需要探討著作權法的基礎。在著作權法中,「使用」和「利用」被明確區分為具有不同含義的日語詞彙。由於在一般日語中,兩者的含義並無太大差異,因此容易混淆。因此,首先認識這兩者的區別是非常重要的。

「利用」是著作權法的權利,可能存在著作權侵權

首先,著作權是一種法律領域,旨在保證創作物的創作者作為權利人,享有某種獨占地位。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儘可能簡明地解釋在系統開發或軟體開發的語境中,著作權涉及到複製(該法第21條)、通過網路進行的公開傳輸(該法第23條第1項)、轉讓(該法第27條)等事項,這些都需要得到權利人的同意。這些都涉及到著作物的「利用」。因此,如果非權利人未經許可進行這些利用行為,就會構成「著作權侵權」。例如,以下的文章解釋了「抄襲」他人的源碼和「僅僅參考」他人的源碼的區別,並對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標準進行了解釋。

如果著作權被侵害,權利人可以採取民事措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項)或基於侵權行為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民法第709條)。

「使用」並非獨占權利,且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然而,著作權法並非僅旨在保護權利人,對權利侵害進行制裁。著作權法的第一條,即其目的條款,表明了以下的理念:

第一條 本法旨在確定著作人的權利以及與之相鄰的權利,關於著作物以及實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並在注意公正利用這些文化產品的同時,旨在保護著作人等的權利,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除了「權利的保護」之外,這裡還提到了「文化的發展」這一理念。也就是說,如果創作者過度主張其獨占權利,可能會不當地壓制他人的創作活動,因此,該法領域的目的也包括在這些事項之間取得平衡。換句話說,該法領域中存在許多規定,涵蓋了著作權不適用的情況。這與著作權上的「使用」有關。

以下是允許「使用」著作物的條文:

第三十條 著作權的目的是著作物(以下在本款中簡稱為「著作物」),當其被個人或在家庭內或在其他相似的範圍內使用(以下稱為「私人使用」)時,除了以下列出的情況外,使用者可以複製該著作物。(以下省略)

著作權法第30條所述的「使用」,如果是書籍,則指「閱讀」;如果是音樂,則指「聽」;如果是電影,則指「觀看」等。在書店裡翻閱書籍並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的問題。也就是說,作為用戶使用著作物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總的來說,著作權是對非權利人的「利用」,即對書籍的印刷或修改,對音樂的錄音或演奏,對電影的發行或放映等進行一定的規範。

非權利人的「利用」許可是授權

以上的內容是理解開放源碼(OSS)在法律上的含義的前提。著作權是對非權利人的「利用」進行廣泛限制,這反過來意味著,如果得到權利人的許可,非權利人的「利用」也可以被接受。這就是所謂的利用許可,也就是授權。需要注意的是,獲得利用許可與接受著作權的轉讓或移轉成為著作權人的含義是不同的。授權僅僅意味著,在沒有著作權的前提下,獲得了正當權利人的「許可」來「利用」。

此外,開放源碼(OSS)就是通過這種授權,允許任何人廣泛地利用。

基於開源軟體(OSS)本質的注意事項

開源軟體(OSS)的應用中存在的誤解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以上,本所以著作權法為基礎,探討了開源軟體(OSS)的應用中常見的誤解。以下,本所將針對開源軟體(OSS)中特別容易誤解且需要注意的點進行討論,但如果您已經理解了上述內容,這些點應該已經是不言自明的了。

「因為在網路上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的地方公開,所以是開源軟體(OSS)」是錯誤的

對於像是在github上公開的程式碼,有人誤解為「因為在網路上任何人都可以查看的地方,所以是開源軟體(OSS),不需要擔心著作權問題」。然而,開源軟體(OSS)的本質在於「使用許可」,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

即使程式碼的著作權者有意將其公開在網路上,也不一定意味著他們已經授予了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該程式碼的許可。

「開源軟體(OSS)沒有著作權,與著作權法無關」是錯誤的

如前所述,被稱為開源軟體(OSS)的東西也有著作權者。著作權者在行使其著作權後,結果授予了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許可,這就是開源軟體(OSS)。換句話說,開源軟體(OSS)本身就是建立在著作權法框架之上的。

「使用開源軟體(OSS)的成本全部都是免費的」並非必然

開源軟體(OSS)的本質在於使用許可。因此,從定義上來說,授權費用對所有人都是免費的。然而,除了授權費用以外的費用可能會產生,這並不能從開源軟體(OSS)的定義中排除。一個很好的例子是經常用於建立網站的WordPress的插件。全世界的技術人員都在製作用於擴展WordPress功能的插件,這些插件在條款上被視為開源軟體(OSS),但插件的下載可能是付費的,也可能是免費的。

「如果是開源軟體(OSS),就可以無限制地自由使用」是錯誤的

開源軟體的本質在於,對不特定多數的人,無償地全面授予使用許可。因此,可能會有一些限制。例如,帶有copyleft條款的開源軟體要求基於該軟體創建的新作品也必須帶有copyleft條款,並且必須是開源的。此外,即使是開源軟體,對於著作權表示的方式等也可能有限制。

總結

由於與製作作品所涉及的技術無關,因此本所認為著作權法可能是一個對於喜歡製造物品的人來說較難引起興趣的領域。然而,對於創作者來說,對開源軟體(OSS)的理解絕對不是一個無關的領域。本所認為,正確的理解以及努力掌握可以做的事情和不應做的事情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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