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裁量勞動制?適用於程式設計師嗎?
近年,隨著工作方式改革的呼聲日高,遠程工作和在家工作等各種工作方式受到了廣泛關注。在這些各種工作方式中,有一種被稱為「裁量勞動制」的工作方式。本所認為許多人可能已經聽過「裁量勞動制」這個詞,但是真正理解這種工作方式的人並不多。因此,在本文中,本所首先將對裁量勞動制進行說明。然後,本所將討論程序員是否適用裁量勞動制。
何謂裁量勞動制度
裁量勞動制度包括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和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是指「根據業務的性質,需要大幅度地將業務執行的手段、方法、時間分配等交由勞動者自行決定,並從由日本厚生勞動省令和厚生勞動大臣公告所定義的業務中,由雇主和員工共同確定適用的業務,並實際讓員工從事該業務的情況下,將其視為已按照雇主和員工事先確定的時間工作的制度」。
另一方面,企劃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是指「對於在公司各部門中從事一定範疇業務的勞動者,將業務的執行手段和時間分配的決定等交由勞動者自行決定,並更加重視成果,以提高業務效率和生產力的制度」。對於程式設計師來說,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的適用問題將在下文中進行說明。
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度在《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3第1項第1號中有所規定,「根據業務的性質,需要大幅度地將業務執行的手段、方法、時間分配等交由勞動者自行決定,並從由厚生勞動省令和厚生勞動大臣公告所定義的業務中,由雇主和員工共同確定適用的業務,並實際讓員工從事該業務的情況下,將其視為已按照雇主和員工事先確定的時間工作的制度」。
※參考(厚生勞動省網站)https://www.mhlw.go.jp/general/seido/roudou/senmon/index.html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heckpoints-of-employment-agreement[ja]
何謂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目標業務
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目標業務,如上所述,必須是由日本厚生勞動省令(日本《勞動基準法》實施規則)和日本厚生勞動大臣告示所定義的業務。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令和日本厚生勞動大臣告示中,以下的19種業務被定義為目標業務。
(1)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或人文科學或自然科學的研究業務
(日本厚生勞動省網站:https://www.mhlw.go.jp/general/seido/roudou/senmon/index.html)
(2)資訊處理系統(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資訊處理的多元素組合體系,即為程式設計的基礎)的分析或設計業務
(3)新聞或出版業務中的新聞採訪或編輯業務,或日本《廣播法》(1950年(昭和25年)法律第132號)第2條第4項所規定的廣播節目,或日本《有線廣播業務運用規範法》(1951年(昭和26年)法律第135號)第2條所規定的有線廣播,或日本《有線電視廣播法》(1972年(昭和47年)法律第114號)第2條第1項所規定的有線電視廣播的節目(以下總稱為「廣播節目」)的製作採訪或編輯業務
(4)衣服、室內裝飾、工業產品、廣告等新設計的創意業務
(5)廣播節目、電影等製作業務中的製作人或導演業務
(6)廣告、宣傳等業務中,關於商品等的內容、特點等的文案創意業務(所謂的文案撰寫人業務)
(7)在業務運營中,為利用資訊處理系統而對問題點的把握,或對其利用方法的創意或建議的業務(所謂的系統顧問業務)
(8)在建築物內,關於照明設備、家具等的配置的創意、表現或建議的業務(所謂的室內設計協調人業務)
(9)遊戲軟體創作的業務
(10)在有價證券市場中,對市場等的動向或有價證券的價值等的分析、評價,或基於此的投資建議的業務(所謂的證券分析師業務)
(11)利用金融工程等知識進行金融商品開發的業務
(12)日本《學校教育法》(1947年(昭和22年)法律第26號)所規定的大學教授研究的業務(主要從事研究的人員)
(13)日本公認會計師的業務
(14)日本律師的業務
(15)日本建築師(一級建築師、二級建築師及木造建築師)的業務
(16)日本不動產鑑定師的業務
(17)日本專利代理人的業務
(18)日本稅務師的業務
(19)日本中小企業診斷師的業務
對於上述的19種目標業務,由於需要高度的專業性,並需要廣泛認可勞動者的裁量權,因此特別規定。
是否可以對程式設計師實施裁量勞動制
在上文中,本所已經對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用對象進行了說明,那麼程式設計師是否包含在這些對象中呢?
以下,本所將對程式設計師是否包含在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用對象中進行說明。
問題的適用對象
程式設計師,指的是創建程式的人或職業。程式設計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根據軟體的規格書,使用程式語言創建源代碼。從程式設計師的工作內容來看,是否可以對程式設計師實施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問題在於程式設計師的工作是否可以被視為「資訊處理系統(指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資訊處理的目的,將多個元素組合成一個系統,並作為程式設計的基礎。)的分析或設計工作」。
資訊處理系統分析或設計業務的意義
即使本所提到「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業務」,在條文上也無法明確理解這具體指的是哪些業務。因此,東京勞動局勞動基準監督署公開了一份名為「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正導入[ja]」的資料,對目標業務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說明。
何謂「資訊處理系統」
在「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正導入」中,「資訊處理系統」被定義為「一個以資訊的整理、加工、儲存、搜尋等處理為目的,由電腦硬體、軟體、通訊網路、資料處理程式等組成的系統」。
首先,為了稱之為資訊處理系統,必須①「以資訊的整理、加工、儲存、搜尋等處理為目的」。
其次,必須「由電腦硬體、軟體、通訊網路、資料處理程式等組成」。
何謂「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業務」
接著,「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業務」被定義為「(ⅰ)基於需求把握、用戶業務分析等決定最適業務處理方法並選擇適合該方法的機種,(ⅱ)輸入輸出設計、處理程序設計等應用系統的設計、機械結構的細部決定、軟體的決定等,(ⅲ)系統運行後的系統評價、問題點的發現、為解決問題而進行的改善等業務」。並且,「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業務」中,「不包括進行程式設計或創建的程式設計師」。由此可見,一般的程式設計師並不包含在裁量勞動制的目標業務中。
判例評析:程序員是否適用裁量勞動制
在判定程序員是否適用裁量勞動制的判例中,有一個被稱為「A.D.D.事件」(京都地方法院平成23年(2011年)10月31日判決・勞動判例1041號49頁)的判例,本所將在此介紹該判例的內容。
案件概述
首先,X自平成13年(2001年)5月電腦公司Y創業時起,以系統工程師的身份,在被視為每日工作8小時的裁量勞動制下,在Y公司工作。然而,自平成20年(2008年)9月起,由於X自身或其團隊成員在客製化業務中出現許多錯誤等問題,X在平成21年(2009年)2月被診斷為「憂鬱症」,並在同年3月離職。Y公司因X未能適當執行業務或未遵守與客戶的規則而遭受損害,因此提起訴訟,要求X賠償2,034萬日元。對此,X反訴Y公司,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費、遲延損害金、附加金,並因違反安全注意義務而尋求損害賠償。
與本文相關的爭點
本案中有幾個爭點,與本文相關的是「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用(爭點2)」。也就是說,X所從事的業務是否包含在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對象業務「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的業務」中,成為了爭點。
法院的判決
在A.D.D.事件中,法院判定「無法認定X所從事的業務為《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同法施行規則第24條第2項第2號所述的「資訊處理系統的分析或設計的業務」,因此無法認定其符合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適用條件」。
首先,對於是否符合上述對象業務的判定,並非形式上的判定,而是客觀地看,必須是「由於業務的性質,需要大幅度地將業務的執行方式交給從事該業務的勞動者裁量,因此雇主難以對業務的執行手段和時間分配等做出具體指示的業務」(《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第1號)。
在A.D.D.事件中,法院判定「如F公司(委託Y公司業務的公司)的A課長所述,X和Y公司的員工所從事的工作是根據F公司的指示,完成軟體G系統的一部分,並在1、2週內(在緊急情況下,可能是次日或2、3天)完成,業務執行的裁量性較低,這一點無法否認」。
也就是說,在A.D.D.事件中,首先,X所從事的業務的裁量性較低,因此法院判定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不適用於X。由於這一結果,認定了存在約600萬日元的未支付加班費。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對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的概要,以及該制度是否適用於程式設計師進行了說明。如本文所述,要讓程式設計師能夠適用專業業務型裁量勞動制,必須滿足嚴格的要求。對於已經適用裁量勞動制的程式設計師,需要仔細審查是否真的滿足了裁量勞動制的適用要求。同樣,對於已經或打算將裁量勞動制適用於程式設計師的企業負責人,也需要確實確認是否真的可以適用裁量勞動制。對於這些判斷,需要專家的意見,因此建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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