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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IT系統的著作權問題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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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IT系統的著作權問題的全貌

許多與IT系統開發相關的法律問題,大多與項目「失控」有關。在這裡,無論是「項目管理義務」或是「用戶的合作義務」,雙方當事人應該如何行動以順利推進項目,這類問題往往成為主要的爭議點。

然而,本所不能忘記與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本文將針對IT系統開發項目的各個階段和IT系統的各個部分,解釋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並整理該領域的全面概覽。

IT系統與版權如何相關

何謂版權法

首先,本所需要理解版權法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律領域,其目的是什麼。本所可以參考日本版權法第一條的目的規定(該法律的目的是什麼,以理念的方式進行說明)。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是確定作者的權利以及與之相鄰的權利,並在注意公正利用這些文化產品的同時,保護作者等的權利,以促進文化的發展

換句話說,版權法的目的是確認創作出作品的作者的一定權利,同時在保護個人權利的同時,推進個人的創作活動,以實現”文化的發展”。換句話說,版權法的目的是在保護作者的個人權利和推進社會整體對作品的利用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此外,可以被認為具有版權的對象包括以下的例子。重點是第9項明確提到了”程序的著作物”。在IT系統的開發中,版權自然被認可,因此,版權相關問題自然會出現。

第10條第1項

本法所稱的著作物,大致上如下。一 小說、劇本、論文、演講等語言著作物
二 音樂著作物
三 舞蹈或默劇著作物
四 繪畫、版畫、雕塑等美術著作物
五 建築著作物
六 地圖或具有學術性質的圖紙、圖表、模型等圖形著作物
七 電影著作物
八 攝影著作物
九 程序著作物

著作物的權利是如何運作的

了解了版權法的目的和其影響範圍後,重要的是理解”被認可擁有版權意味著什麼”。擁有版權的情況下,複製(同法第21條)、網路傳播(同法第23條第1項)、轉讓(同法第27條)等被認為是權利。

相反,如果沒有版權的人進行這些行為,則可以進行禁止請求(同法第112條)或追究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民法第709條)。這就是所謂的”版權侵權”問題。

另外,版權本身就是一種可以預見到會進行轉移或轉讓的權利,就像其他的物權或債權一樣。

  1. 版權存在與否、權利轉移的事實是否存在的法律問題
  2. 版權是否存在對權利人的侵權行為的法律問題

在這裡,本所需要理解這兩點。

IT系統作為著作物的結構

在與版權法的關係中,整理IT系統和其開發過程是有用的。從某種角度來看,IT系統是包括編程語言在內的計算機語言的總體。

另一種觀點是,如果按照組成元素進行分割,可以分為”畫面”、”數據庫”和在服務器端運行以控制整體結構的”程序”這三層。對於這三層,IT系統的版權問題將會展開。

關於IT系統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何謂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點?

基於以上的內容,本所將整理出IT系統相關的著作權問題的全貌。

涉及整個IT系統的問題點

關於權利存在與否的爭議

其中一個問題點是關於權利「存在與否」的爭議。也就是說,這種類型的問題涉及到著作權的存在與否以及移轉的事實。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for-the-program-source-code[ja]

本文中,本所從誰是第一個獲得著作權(在法律上稱為「原始獲得」)的人這個問題出發,解釋了如何決定其移轉的成敗。

何為著作權侵權的爭議

另外,假設著作權存在(或不存在),還有關於可以做什麼(或者,什麼是被禁止的)的爭議。例如,兩個「非常相似」的作品,是否只是「參考」,還是可以說是「抄襲」。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pyright-infringement-relatedtothe-program[ja]

本文中,本所以程式的源碼為例,解釋了法院如何判定著作權侵權的成敗。

以上的著作權問題將在「螢幕」、「程式」、「資料庫」這三個層面上展開。其中,關於「程式」的部分,本所將在上述文章中進行討論,而關於「螢幕」和「資料庫」的部分,本所將通過整理著作權法的特點,使得對該領域的全面理解成為可能。

對螢幕・UI的著作權保護

螢幕佈局・UI也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然而,對於IT系統的外觀,認定為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並不多。因為要實現特定的功能性和操作感,必然會產生相似的外觀和佈局,這是自然的事情。

要說「抄襲他人的創作物」的門檻非常高,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各自採用了常見的表現方式」。除非有明顯的抄襲,否則法院基本上不會認定為著作權侵權。

對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此外,資料庫的表格結構等也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是,對於這一點,認定為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也非常消極。資料庫的結構,簡單地說,就是「整理信息的框架」。這種單純的「框架」本身要被認為是「創作物」,需要有精密的系統性。簡單地說,除非是具有一定規模且詳細設計的資料庫,否則只能說「各自採用了常見的表現方式」,不會說「一方抄襲了另一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資料庫中存儲的「數據」本身並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數據不是人類的創作物,而只是抽象的「信息」。因此,無論數據多麼稀有和有價值,都不能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

如果因為盗取數據而對他人造成損害,那麼這不是著作權侵權的問題,而是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的問題。

總結

以上就是基於IT系統全貌的著作權問題概覽。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的存在與否以及侵權的成立與否,與其是否具有「藝術價值」或「作為成果物的完成度有多高」等問題無關。因此,包括錯誤和規格上的錯誤在內的相似度可能決定著作權侵權的成立與否,這一點也應該理解。

與創作者和技術人員不同的尺度,討論「創作性是什麼」的困難,也可能是著作權問題作為法律領域的特點。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Categor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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