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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開日本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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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開日本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常見問答

在2023年,共有6家日本企業在NASDAQ上市。可以說,「日本企業尋求在NASDAQ上市」這一選項正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

然而,日本企業在NASDAQ上市仍是一個經驗較少的領域。因此,相較於在日本市場上市,已經積累了大量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問題和論點,日本國內擁有關於NASDAQ上市知識的人才相對較少。

Monolith法律事務所透過與擁有豐富NASDAQ上市經驗的海外律師事務所等合作夥伴的聯繫,支援日本企業在NASDAQ上市。因此,本所對於過去在(日本以外的)許多企業NASDAQ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論點」要素,至今仍保有深入的了解。關於容易成為「論點」的要點,本所將以FAQ的形式進行解說。

上市前的增資與股份轉讓

上市前的增資與股份轉讓

針對企業在目標納斯達克(NASDAQ)上市前進行第三方配售增資或股份轉讓是否會帶來弊端的問題。

對此,本所需要區分第三方配售增資和作為相對交易的股份轉讓來進行考量。這兩者在上市前3年內都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披露對象,但以下有所不同:

首先,在第三方配售增資的情況下,SEC可以對增資時的股價(企業市值)與上市時的股價(企業市值)不同的情況提出質疑。特別是在上市前一年內的增資,實際上常常對上市時的市值產生重大影響。

另一方面,尤其是創始人(發起人)等原股東進行的相對交易股份轉讓,雖然也是SEC的披露對象,但即使轉讓價格低廉,SEC基本上不會對該轉讓價格提出異議或質疑。

因此,至少在開始準備上市之後:

  • 進行第三方配售增資時,需要謹慎考慮當時的股價(企業市值)
  • 作為相對交易的股份轉讓,至少可以相對靈活地決定條件

可以這麼說。

納斯達克上市企業的企業治理

在納斯達克上市後,企業是否需要遵守美國嚴格的企業治理標準,這是一個問題。

這是一個需要考慮多種因素的論點,因此不容易一言以蔽之,但本所將概述其要點。

原則上,納斯達克根據其上市規則第5605條,設定了嚴格的企業治理規則。然而,當日本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時,該企業將被視為「外國私募發行體」。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於外國私募發行體,並不要求遵循納斯達克上市標準的企業治理,而是要求遵守其自國的法律規定的企業治理。

因此,納斯達克上市的日本企業,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原則上只需實現日本公司法所規範的企業治理即可。

成為CFO(最高財務責任者)的條件等

MS法人(など日本では上場しにくい企業)のNASDAQ上場

在NASDAQ上市的企業中,需要設置CFO(最高財務責任者)。

CFO這個詞在創業圈中已經變得眾所周知,但它不是日本法律上的術語。換句話說,在日本的公司法中,並不存在CFO這一職位,企業可以自行決定設立這樣的職位名稱(但這並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相對於此,在NASDAQ上市的情況下,根據上市標準,CFO是一個正式要求的職位。而且,成為CFO的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 CFO可以是該企業的董事、正式員工、業務委託員工等任何職位。
  • CFO需要在該企業常駐工作。更準確地說,在準備上市期間可以是非常駐,但在上市時必須是常駐。
  • CFO可以同時在其他公司進行業務。也就是說,例如「在NASDAQ上市企業中以正式員工的身份常駐工作,同時自己還擔任另一家公司的代表董事」的人也是可以的。

由於CFO在日本的公司法中不存在,因此在NASDAQ上市時,有時會以某種「形式上」的方式被任命。然而,CFO是一個被要求以遵守財務報告和治理標準的職位,負責監督企業的財務業務,確保財務報表和各種報告符合一般會計原則(GAAP)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規則。這一角色對於企業在公開上市後維持投資者信任以及應對監管機構的監督至關重要。可以說,應該任命適合這一職位的人擔任CFO。

MS法人(例如在日本難以上市的公司)於NASDAQ上市

MS法人指的是醫療服務法人,這是一種特定醫療機構為了從事法令上非醫療機構也能進行的醫院經營相關業務而設立的法人。這類公司實際上難以在日本的證券市場上市,但問題是它們是否能在NASDAQ上市。

結論是,作為MS法人並不會成為無法在NASDAQ上市的理由。只要滿足形式上的上市標準,MS法人也能在NASDAQ上市,這是NASDAQ的一大特點。

然而,MS法人往往依賴特定醫療機構的銷售收入,這樣的結構使得它們在中長期經營的穩定性較低。但這一點影響的是「上市時的市值」和「實際上是否能吸引投資者」等因素,而不是「是否能上市」這一點。

這個討論不僅限於MS法人。正如上述,只要滿足形式上的標準就能上市,這是NASDAQ的特色,因此在日本難以上市或實際上無法上市的其他類型公司也是同樣的情況。

按利益標準上市時的股票發行比例

為了在NASDAQ資本市場上市,有三種主要標準:資本標準、市值標準以及利益標準。特別是在當今日本,普遍認為利益標準是最常見的上市標準。

所謂的利益標準,是指若公司從持續經營的業務中獲得的當期淨利潤達到75萬美元或以上,便能滿足NASDAQ上市的一些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浮動股的市值需超過500萬美元。

浮動股市值是指上市時發行的股票的市值總額。換句話說,上市於NASDAQ時,至少需要發行價值500萬美元的股票。這意味著,如果公司的市值總額是2000萬美元,則至少需要發行相當於25%的股份;如果是5000萬美元,則至少需要發行10%的股份。

以市值總額標準上市時「市值總額」的含義

以市值總額標準上市時「市值總額」的含義

市值總額標準是指,(1)流通股市值總額達到1500萬美元,(2)上市有價證券的市值總額達到5000萬美元等標準。

首先,(1)上市有價證券的市值總額是指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的市值總額。例如,一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發行875萬股,若在上市時再發行375萬股,則上市後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75萬加375萬等於1250萬股。如果每股發行價格為4美元,那麼上市時的市值總額將是4美元乘以1250萬股等於5000萬美元。這滿足了「上市有價證券的市值總額5000萬美元」的標準。

接著,(2)流通股市值總額是指上市時發行的股份的市值總額。在上述情況下,上市時發行的股份的市值總額為4美元乘以375萬股等於1500萬美元。這滿足了「流通股市值總額1500萬美元」的標準。

換句話說,

  • 能從市場籌集到1500萬美元(若使用利潤標準,如前所述,標準為500萬美元,因此市值總額標準較高)
  • 為了籌集這筆資金而發行的新股份佔比不超過30%(即使宣稱有如此大的市值總額,也能夠籌集到上述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使用市值總額標準進行上市。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領域,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本所在新創公司法務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實績,並作為一家與國際網絡合作的法律事務所,全面支持日本企業在NASDAQ的上市。關於NASDAQ上市支援的詳細信息,請參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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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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