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中的「推定侵權」與刑事處罰:企業應了解的法律風險

對於在日本展業的企業而言,著作權合規不僅僅是法律手續,更是企業治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支柱。著作權侵害可能導致高額的損害賠償、業務運營的停止以及企業聲譽的嚴重損失,這些都是嚴重的經營風險。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日本著作權法不僅規範直接的侵權行為,如未經許可的複製或公開傳輸,還包括準備性和助長性行為。這種被稱為「視同侵權」的法律概念,為許多企業活動帶來了潛在風險。在數位轉型加速且全球供應鏈常態化的當代商業環境中,著作權侵害的風險已不再局限於特定行業。軟體使用、市場營銷資料製作、數位內容管理等,幾乎所有企業活動都內含著作權侵害的風險。本文將從企業的角度,解析日本著作權法下「視同侵權」的具體內容及其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日本法下的推定侵權」法律框架
日本的著作權法在其第113條中規定,將特定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等的行為」。這一「推定侵權」規定的立法宗旨,在於有效對抗日益狡猾的盜版等侵權行為。由於侵權物品的製作行為往往秘密進行,對權利人來說證明這一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因此,法律不僅規範了製作侵權物的行為,還包括了之後相對容易捕捉的流通過程,即進口、頒布、持有、使用等行為,以此確保權利保護的實效性。這種方法將法律執行的焦點從事後應對轉移到預防性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的擴散。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在供應鏈或業務流程中的法律責任可能比傳統認為的更早發生。例如,即使產品尚未銷售或使用,僅僅在倉庫存儲盜版產品,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被視為侵權行為1:與日本海盜版流通相關的行為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日本法)第113條第1項的規定,主要針對物理或數位形式的海盜版流通相關行為,將其視為侵權行為。
海盜版的輸入行為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第1號規定,以在日本國內頒布為目的,輸入海盜版的行為被視為著作權侵害。這裡的關鍵是,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需以該物品若在日本國內製造是否會侵害著作權為標準。換言之,即使該物品在製造國合法製造,但若按照日本著作權法判定為非法複製品,則該輸入行為即構成侵權。企業從海外進口產品、零件或促銷物品時,必須對供應商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以確保這些物品不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權。
海盜版的頒布・持有・輸出行為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第2號針對多種與海盜版在國內流通及流出國外的行為進行規範。首先,明知是通過侵犯著作權等權利的行為製造的物品(「明知情況」),仍進行頒布或以頒布為目的持有該物品的行為,將被視為侵權。在這裡「明知情況」的要求並不是說企業可以簡單地以「不知情」為由免責。如果交易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或供應來源是非正規途徑,即使存在應該懷疑侵權的情況卻未進行確認,則可能被認定為「未必的故意」或過失。這要求企業在採購過程中承擔積極的注意義務。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以業務為目的輸出海盜版,或以業務為目的持有海盜版的行為,也被視為侵權。這一規定的引入,旨在防止日本成為國際海盜版流通的中轉站。
假定侵權2:數位環境中的行為
隨著數位技術的進步,著作權法也適應了數位環境特有的侵權形態。尤其是與企業活動緊密相關的,包括電腦程式的不正當使用以及權利管理資訊的變更。
使用盜版電腦程式的行為
一般來說,著作權法並不直接規範著作物的「使用」本身,而是將複製或公開傳輸等特定行為作為權利的對象。然而,對於電腦程式而言,存在著例外規定。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5項(日本法),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電腦程式的複製品,該行為被視為著作權侵害。該規定旨在有效打擊違反授權合約,在組織內無限制安裝並使用單一軟體等行為,這些行為會對著作權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此處的「業務上」不僅限於盈利目的的活動,還廣泛包含企業或團體內的所有活動。「知情」的判斷往往被嚴格解釋。例如,在系統科學事件(東京地方法院1995年10月30日判決)中,即使是未確定的司法判決,如第一審判決或臨時處分決定,只要公開顯示該程式侵犯了著作權,就滿足了「知情」的要求。這意味著,即使是在訴訟中的軟體,如果持續使用「直到判決確定前都沒問題」,也可能被視為新的侵權行為,給企業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必須嚴格管理軟體授權,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防止員工安裝非法複製品。
添加、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資訊的行為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8項(日本法),為了保護數位著作物的權利資訊,設有相關規定。所謂的權利管理資訊,是指附加在著作物上的電磁資訊,如著作權人姓名或使用許可條件等。根據該規定,故意添加虛假的權利管理資訊,或故意移除、變更合法的權利管理資訊,這些行為都被視為假定侵權。此外,知情情況下散布或公開傳輸已非法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資訊的著作物複製品,這些行為也同樣被視為假定侵權。該規定旨在禁止使數位內容的來源或權利關係變得不明確,從而助長侵權行為。
比較日本法下的各類型假冒侵權行為
本所將迄今為止所解說的主要假冒侵權行為的要件,整理於下表中。此表格旨在明確各種行為在何種條件下會產生法律責任,以供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時參考。
| 行為的類型 | 主要要件 | 依據條文 |
| 假冒商品的進口 | ・有在日本國內頒布的目的・進口時,若在日本製造則構成侵權 |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第1號 |
| 假冒商品的頒布與持有 | ・明知商品為假冒品・頒布行為,或持有頒布目的 |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第2號 |
| 假冒商品的出口 | ・以「業務」為目的進行出口・持有出口目的 |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1項第2號 |
| 使用假冒軟體 | ・「業務上」使用・取得使用權時明知為假冒品 |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5項 |
| 操縱權利管理資訊 | ・故意添加虛假資訊或移除、改變資訊・知情下頒布被改變的資訊 | 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第8項 |
民事救濟措施
當發生著作權侵害(包括推定侵害)時,權利人可以對侵害者提出主要包括禁止請求和損害賠償請求的兩種民事救濟。
禁止請求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日本法)第112條,權利人可以對正在進行侵害行為的人提出停止侵害的請求,對可能進行侵害行為的人提出預防侵害的請求。這包括要求廢棄因侵害行為而製造的物品,或移除被用於侵害行為的設備等,以停止或預防侵害所需的措施。禁止請求最重要的特點是不需要證明侵害者的故意或過失。這使得權利人能夠迅速阻止侵害行為,避免損害的擴大。對企業而言,一旦收到禁止請求,可能會立即對其產品出貨或服務提供造成停止,對業務造成直接且立即的影響,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損害賠償請求
當著作權侵害是由侵害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時,權利人可以根據日本民法(日本法)第709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由於著作權侵害的損害金額往往難以證明,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為了減輕權利人的證明負擔,設立了特別規定。主要的計算方法有三種:第一種是將侵害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權利人如果沒有侵害行為本能銷售的產品的單位利潤(第114條第1項)。第二種是將侵害者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視為權利人的損害金額(第114條第2項)。第三種是要求以著作權行使應得的金額(相當於授權費)作為損害賠償(第114條第3項)。權利人可以從這些計算方法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來主張。這個法律框架賦予權利人強大的談判地位,同時也給被告企業帶來了業務停止風險和高額賠償責任的雙重風險。
最終的な制裁:刑事罰
著作權侵害不僅僅是民事責任,它也是一種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
對個人的處罰
直接侵犯著作權、出版權、著作鄰接權的行為,可能會被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者兩者兼施(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第1項)。而對於本文所解釋的許多被視為侵權行為(例如持有海賊版的頒布目的)來說,可能會被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者兩者兼施(同條第2項)。
對法人的雙重處罰規定
企業經營者最應嚴肅對待的是日本著作權法第124條所定義的「雙重處罰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企業的員工在其業務中進行了著作權侵犯行為,不僅行為人員工本人會受到處罰,法人即企業本身也可能會被處以最高3億日元的罰金。這一雙重處罰規定的存在,將著作權侵犯從「員工的個人問題」轉變為可能動搖企業存續的重大經營風險。3億日元的罰金額度,清楚地向董事會或股東表明,建立和落實著作權合規體系是一項緊迫的經營課題。
親告罪的原則與例外
著作權侵犯罪在多數情況下,原則上是需要權利人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公訴的「親告罪」。然而,對於那些特別惡劣的海賊版犯罪,如出於獲取對價或損害權利人利益的目的,將有償著作物等原作直接頒布的行為,即使沒有權利人的告訴,執法機關也可以提起「非親告罪」的訴訟,從而加強了法律的執行。
總結:作為事業戰略的著作權管理
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下,不僅直接的侵權行為會受到規範,連海盜版的流通和不正當軟體使用等多樣行為也被廣泛地視為「推定侵權」。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包括可能妨礙業務持續的禁止令、高額的損害賠償,以及對個人和法人都可能施加的嚴厲刑事處罰。在這樣一個複雜且嚴格的法律環境中,企業要避免風險並實現持續成長,就必須正確理解著作權法並建立預防性的合規體系。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日本國內為眾多客戶提供了豐富的實務經驗,特別是在本文所解釋的主題上。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能夠將深厚的日本知識產權法專業知識與國際視野相結合,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從建立著作權合規體系、審查授權契約到應對可能發生的糾紛,本所都能強有力地從法律層面支持貴公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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