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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穩定幣?闡述其與《日本修訂資金支付法》中的電子支付方式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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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穩定幣?闡述其與《日本修訂資金支付法》中的電子支付方式的關係

與波動性大的比特幣等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不同,穩定幣的特點在於它以美元或日元等法定貨幣作為擔保資產發行,並設計為保持穩定的價值。在日本的「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中,首次對穩定幣的規範進行了規定。

因此,本文將根據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案[ja],重點解釋穩定幣與電子支付方式的關係。

何謂穩定幣

穩定幣,是指具有維持對其他資產或資產籃子價值穩定性質的加密資產。

代表性的穩定幣包括Tether(USDT)、DAI、AMPL、JPYC(JPY Coin)等。

穩定幣具有與典型加密資產不同的特點。

雖然加密資產的一個特點是其波動性(價格變動的程度)高,但穩定幣的特點是其價值穩定。

此外,雖然加密資產主要被規範為資金結算手段,但對於穩定幣,還存在著是否應將其分類為貨幣、資金結算手段、金融商品的問題。

再者,雖然對於加密資產的發行者並無規範,但對於穩定幣,是否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也是一個問題。

因此,穩定幣具有與典型的傳統加密資產不同的特點。

穩定幣的種類

穩定幣通常根據其價值與哪種資產連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法定貨幣擔保型以美元或日元等法定貨幣作為擔保資產發行的穩定幣
加密資產擔保型以BTC或ETH等加密資產作為擔保資產發行的穩定幣
算法(無擔保)型以區塊鏈上的算法進行供需調節的穩定幣
籃子貨幣型以多種法定貨幣作為擔保資產,並根據各法定貨幣的持有比例進行加權平均價格發行的穩定幣
商品擔保型以金或石油等特定商品作為擔保資產發行的穩定幣

關於穩定幣的法規制

關於穩定幣的法規制

穩定幣的法規制內容會因其特性而異。因此,以下將對穩定幣的法規制進行說明。

現行法對於穩定幣的定位

穩定幣可以分為數位貨幣類型和加密資產類型。

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是以與法定貨幣價值連動的價格(例如:1個幣= 1日元)發行,並承諾以發行價格等額兌換。

對於這種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根據現行法,它將被分類為貨幣資產。

另一方面,加密資產類型的穩定幣是試圖通過算法來保持價值穩定的。

對於這種加密資產類型的穩定幣,根據現行法,它將被分類為加密資產。

關於貨幣資產和加密資產

貨幣資產的定義如下(日本《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6項):

6 在本法中,「貨幣資產」指以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表示,或以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履行債務、退款或其他類似行為(以下在本項中稱為「債務履行等」)的資產。在此情況下,被規定以貨幣資產履行債務等的資產,將被視為貨幣資產。

另一方面,加密資產的定義如下(日本《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5項):

5 在本法中,「加密資產」指以下列出的物品。但是,不包括在《金融商品交易法》(昭和23年法律第25號)第2條第3項中規定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一、可以用於向不特定人支付購買、租借物品或接受服務的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人進行買賣的財產價值(僅限於以電子方式記錄在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上的物品,並排除日本貨幣、外國貨幣和貨幣資產。在下一項中同樣適用。),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
二、可以與不特定人進行上述物品的互換,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的財產價值。

如此可見,貨幣資產已被排除在加密資產的定義之外。

因此,根據現行法,穩定幣的概念中存在被分類為貨幣資產和加密資產的物品,被分類為貨幣資產的穩定幣,將不被分類為加密資產的穩定幣。

因此,根據現行法,存在不被視為加密資產的穩定幣。

關於預付式支付手段和貨幣資產

預付式支付手段在以下的「日本資金清算法」第3條第1項中有所規定。

【引用】(定義)
第三條 在本章中,「預付式支付手段」指的是以下所列的事物。
一 證券、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以下在本章中稱為「證券等」)上記載,或以電磁方式(指電子方式、磁力方式或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來識別的方式。以下在本項中同樣適用。)記錄的金額(包括被認為以度數或其他單位換算顯示的金額。以下在本項和第三項中同樣適用。)對應的價格,並以此發行的證券等或號碼、符號或其他符號(包括以電磁方式在證券等上記錄的金額對應的價格,並對該金額的記錄進行增加的事物。),該等物品由發行者或發行者指定的人(以下在下一項中稱為「發行者等」)購買、借用或提供服務,並可以通過提供、交付、通知或其他方式用於支付這些代價
二 證券等上記載,或以電磁方式記錄的物品或服務數量對應的價格,並以此發行的證券等或號碼、符號或其他符號(包括以電磁方式在證券等上記錄的物品或服務數量對應的價格,並對該數量的記錄進行增加的事物。),對於發行者等,可以通過提供、交付、通知或其他方式要求提供該物品或提供該服務

從「日本資金清算法」第3條第1項中,本所可以認識到預付式支付手段需要具備以下要素:

  • 財產價值如金額、數量等被記載或記錄(價值保存)
  • 以對應金額或數量等為價格發行的證券等或號碼等(對價發行)
  • 可以用於對特定人支付代價等(權利行使)

從上述要素來看,預付式支付手段也可能符合貨幣資產的定義。

然而,關於預付式支付手段是否普遍被認為是貨幣資產,仍有爭議,因此需要謹慎對待。

關於外匯交易和貨幣資產

關於外匯交易,最高法院於平成13年(2001年)3月12日的刑事集第55卷2號97頁中,有以下的描述:

「”外匯交易…”是指,接受客戶的委託,利用不需要直接運送現金的跨地區資金移動機制來移動資金,或者接受並執行此類委託」

「資金」一般指的是金錢和容易轉換為金錢的物品(例如:存款、外幣)。因此,被分類為加密資產的穩定幣原則上不會成為外匯交易的手段(可以退還為金錢的機制是例外)。

另一方面,被分類為貨幣資產的穩定幣,在進行發行和贖回時,基本上會被視為涉及外匯交易。

因此,對於發行貨幣資產的穩定幣的發行者,將適用銀行業和資金移轉業的規定,但對於中介者則不會適用這些規定。

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對於穩定幣的定位

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對於穩定幣的定位

在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中,被分類為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將被規範為「電子支付工具」。

此外,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特別考慮到「發行者」和「中介者」分離的商業模式,並對此進行規範。

相關文章:關於加密資產的規範?解釋資金清算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關係[ja]

關於電子支付工具

在令和4年(2022年)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的第2條第5項中,定義了電子支付工具。

(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5項)
在本法中,「電子支付工具」指的是以下列出的事物。
一、在購買商品等,或者租借,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這些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進行購買和銷售的財產價值(僅限於以電子方式記錄在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上的貨幣建資產,但不包括有價證券、日本電子記錄債權法(平成19年法律第102號)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電子記錄債權、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預付支付工具以及內閣府令所定的與這些相類似的事物(考慮到流通性等情況,內閣府令所定的事物除外。)在下一項中同樣適用。),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不包括符合第三項所列事物的事物)。
二、可以與不特定的人進行上述事物的互換的財產價值,並且可以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轉移(不包括符合下一項所列事物的事物)。
三、特定信託受益權

上述第1項的要求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 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代價,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進行互換
  • 可以電子記錄並轉移
  • 是貨幣建資產(與加密資產的區別)
  • 不符合有價證券、電子記錄債權、預付支付工具以及內閣府令所定的與這些相類似的事物(考慮到流通性等情況,內閣府令所定的事物除外。)
  • 不符合特定信託受益權(第3項)

在穩定幣中,被分類為貨幣建資產的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被認為符合電子支付工具的定義。

另外,對於預付支付工具,由於其定義上原則上不能進行金錢退款,因此基本上被認為不符合電子支付工具的定義,但根據其內容,可能符合電子支付工具的定義。

關於電子支付工具等交易業者

在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中,第2條第10項規定了電子支付工具等交易業者。

(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10項)
在本法中,「電子支付工具等交易業」指的是以下列出的行為的任何一種作為業務進行,「電子支付工具的交換等」指的是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出的行為,「電子支付工具的管理」指的是第三項所列出的行為。
一、電子支付工具的買賣或與其他電子支付工具的交換
二、上述行為的中介、代理或代理
三、為他人管理電子支付工具(考慮到其內容等,內閣府令所定的對使用者保護可能較少的事物除外。)。
四、接受資金轉移業者的委託,代替該資金轉移業者與使用者(僅限於與該資金轉移業者簽訂持續或反覆進行外匯交易的合約的人)之間進行以下列出的事項的任何一種,並且,根據該協議,增加或減少與外匯交易相關的債務的債權金額。
イ、根據該合約轉移資金,該資金金額相當於與外匯交易相關的債務

如果符合電子支付工具等交易業者的定義,則需要從保護使用者和防止洗錢等角度進行必要的應對。對於具體的規範內容,需要注意未來的動向。

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對於穩定幣的定位

本文將對修訂的日本資金清算法中對於穩定幣的定位進行解釋,總結如下圖所示。

在穩定幣中,被稱為加密資產型的穩定幣,試圖通過算法來保持價值穩定,將受到加密資產的規範。另一方面,數位貨幣類型的穩定幣具有發行價格與兌換價格相等的特性,屬於電子支付工具。

對於加密資產,並無對發行者的法規制,但對於電子支付工具,存在對發行者的規制。因此,打算發行穩定幣的企業需要考慮這些規制的成本。

因此,由於穩定幣的性質不同,其規範內容也不同,需要特別注意。

總結:有關穩定幣法律問題的諮詢,請向律師諮詢

以上,本所針對進行穩定幣交易的人士以及從事與穩定幣相關業務的業者,以穩定幣與日本修訂後的資金支付法中的電子支付手段的關係為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

對於加密資產型穩定幣,將受到作為加密資產的規範,而數位貨幣類型穩定幣將受到作為電子支付手段的規範。

對於穩定幣的規範,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對穩定幣和加密資產的知識。因此,對於打算從事與穩定幣相關業務的人士,本所建議您向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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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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