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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關於NFT隨機型銷售的指南」?解釋不屬於日本的賭博罪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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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關於NFT隨機型銷售的指南」?解釋不屬於日本的賭博罪的類型

近年,以歐美為中心的 NFT 業務正在迅速發展。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質化代幣)的交易金額在 2021 年增加了前一年的 215 倍,使 NFT 市場迅速擴大。

其中,使用 NFT 進行隨機型銷售服務的活動尤為活躍。然而,在日本國內,相關法律尚未完善,對許多新創公司來說是一個障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22 年 10 月 12 日,NFT 相關的 5 個組織(BCCC、JCBI、JCBA、JBA、C-SEP)制定了「NFT 的隨機型銷售服務相關指引[ja]」。

本文將介紹這份指引中認為不屬於賭博的類型,並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解釋業者應注意的要點。

何謂NFT

NFT是什麼

Web3.0,如元宇宙等,以區塊鏈技術(分散式帳本技術)為軸心,將網路上的各種活動從傳統的中央集權型平台轉移到個人,實現分散管理,並形成一個以「分散管理」、「價值證明」和「透明性」為特徵的新世界。

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縮寫,翻譯成日語為「非同質化代幣」。這裡的「代幣」指的是使用區塊鏈技術發行的電子證券。

在NFT中,通過使用區塊鏈技術,使得數位作品等的模仿和複製變得困難。近年來,由於NFT的出現,可以明確地確定數位資產的真實性和交易歷史,區塊鏈扮演了鑑定書的角色。換句話說,現在可以賦予無法物質化的數位數據稀有價值。

因此,NFT已經成為表示唯一無二的加密資產、數位藝術作品、現實世界資產等所有者的方式。嚴格來說,虛擬空間的加密資產沒有「所有權」的概念,所以本所使用「持有」的概念。

NFT是由知道區塊鏈錢包中的秘密鑰匙的人管理的,因此只有他們才能進行交易。並且,由於持有者信息和交易歷史被記錄在區塊鏈上,因此可以將權利轉讓給其他人,也就是說,可以進行轉讓。

相關文章:律師解釋NFT受到哪些法律規定[ja]

NFT隨機型銷售的四種類型

NFT隨機型銷售,是指提供的NFT由隨機決定的NFT銷售方式。在指南中,將隨機型銷售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轉蛋銷售

就像投入硬幣並轉動轉蛋機的槓桿,會出現裝在膠囊中的玩具一樣,銷售公司準備的多個NFT中隨機選出一個NFT,用戶支付購買價格後,才能確定所獲得的NFT的內容。

2.包裝銷售

將多個NFT隨機組合成內容不明的套裝,用戶支付購買價格後,才能確定所提供的NFT的內容。

3.揭示銷售

展示多個相同圖案的NFT,用戶可以自由選擇購買的NFT,支付購買價格後,NFT的圖案會改變,用戶才能確定所獲得的NFT的圖案。

4.隨機生成銷售

使用將圖像數據分割並隨機組合的程序來生成NFT,用戶支付購買價格後,才能確定生成的NFT的內容。

引用來源:「關於NFT隨機型銷售的指南[ja]

NFT隨機型銷售是否涉及日本的賭博罪

NFT的隨機型銷售可能存在被視為涉及日本的賭博罪的風險。本章將分別從包裝銷售和其他情況來解釋NFT的隨機型銷售是否涉及日本的賭博罪。

日本的賭博罪的要件

刑法對日本的賭博罪的規定如下:

第185條(賭博)

賭博者,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或科料。但是,若僅賭注供應一時娛樂的物品,則不在此限。

第186條(常態賭博及開設賭場等圖利)

1. 常態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開設賭場或結合賭徒以圖利者,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賭博」被解釋為兩人以上的參與者,依據①「偶然的勝敗」,爭奪②「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形成③「得失爭議」的行為,「但若僅賭注供應一時娛樂的物品」則不構成日本的賭博罪。

然而,即使符合上述①~③的情況,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①的「偶然的勝敗」指的是勝敗由偶然性決定,即參與者無法確定預見或自由控制的狀態決定勝敗。

②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僅限於金錢,還包括具有一定財產價值的所有對象(除了金錢外,還包括土地、車輛、品牌商品、交易卡遊戲等資產或服務提供等)。

③的「得失爭議」指的是勝者獲得財物等,敗者失去財物等的相互得失關係,如果參與者一方不會失去財物,則不被認為是「得失爭議」(例如抽獎或福利彩票等不在此列)。

「但若僅賭注供應一時娛樂的物品」,則否定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這是基於可懲罰的違法性不足,因此否定懲罰的規定。

根據判例,「供應一時娛樂的物品」指的是為即時娛樂而消耗的少量物品(大審院昭和4年(1929年)2月18日判決),例如賭注飲食等。即使賭注金額較小,也不適用該條款,這是判例的立場(最高裁昭和23年(1948年)10月7日判決)。

NFT包裝銷售與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與否

在隨機包裝銷售NFT的情況下,能否獲得哪種NFT、是否能獲得稀有且高價轉售的NFT,都受到①的「偶然」影響,購買者之間無法否認會產生「勝敗」。

因此,有觀點指出,NFT的包裝銷售可能構成日本的賭博罪。而要認定③的「得失爭議」關係,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方獲得的利益基於他方的經濟負擔,購買的套裝未達到銷售價格的價值。

基於這個前提,原則上,NFT的包裝銷售在賣方和買方之間或買方之間,不會認定為財物的「得失爭議」關係。

引用來源:「經濟產業省|關於日本的賭博罪的論點[ja]

除包裝銷售外的NFT隨機型銷售與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與否

接下來,本所將解釋除包裝銷售外的四種類型的隨機型銷售(抽獎銷售、揭示銷售、隨機生成銷售)與日本的賭博罪的關係。一次性流通市場的NFT銷售價格由銷售公司自行決定。

在除包裝銷售外的隨機型銷售中,銷售公司獲得相當於銷售價格的金錢,用戶獲得相當於購買價格的NFT,一般來說,不會產生財物的「得失爭議」關係。

然而,如果銷售公司和用戶之間可以想像到財物的「得失爭議」關係,則可能構成日本的賭博罪,因此對於業務模式需要謹慎考慮。

設立NFT二次流通市場的情況

設立NFT二次流通市場的情況

本文將解釋銷售公司在NFT隨機型銷售中,設立二次流通市場(市場平台)與日本的賭博罪的關係。

一次流通市場的交易是銷售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交易,而二次流通市場的交易是用戶間的交易。因此,在考慮日本的賭博罪的適用性時,將銷售公司與用戶的關係視為該市場的一體是不適當的。

另外,二次流通市場的轉售價格形成是基於與一次流通市場的NFT銷售價格設定不同的情況。因此,需要分別考慮每個市場是否符合日本的賭博罪的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銷售者設立二次流通市場並以低於銷售價格的價格購買,由於銷售行為和購買行為是一體的,因此可能構成日本的賭博罪。

在NFT的一次流通市場設定另外的銷售價格

如果銷售公司在一次流通市場中,為隨機型銷售的NFT設定單價作為另外的銷售價格,則需要考慮到與隨機型銷售價格的偏離程度來設定。

具體來說,可以考慮以下的對策。

(a) 當隨機型銷售的NFT另外銷售時,不論稀有度,全部設定為同一價格,即使自由設定隨機型銷售價格,也不會產生財物的「得失爭議」關係。

(b) 另一方面,當隨機型銷售的NFT另外銷售時,如果因稀有度而設定差異,則需要注意隨機型銷售價格不超過另外銷售價格中最低的單價。

然而,如果在一次流通市場中隨機型銷售的NFT,後來在用戶間在二次流通市場中隨機型銷售,則可能會產生銷售公司與用戶之間的財物「得失爭議」關係。作為銷售公司,在考慮二次流通市場的商業模式時,需要謹慎考慮。

應注意的消費者保護要點

在進行NFT的隨機型銷售時,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看,根據各企業的業務內容,有需要個別注意的事項。

適當的信息提供等

交易金額的高額化本身並不一定需要被否定作為業務的方法,但考慮到日本的賭博罪的保護法益,即使銷售方法不符合日本的賭博罪,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考慮,以防止消費者的投機心理被過度煽動,或者由於不準確的銷售條件等信息,阻礙消費者做出理性的選擇。

具體來說,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a)在NFT的一級流通市場銷售時,如果不根據稀有度設定NFT的單價差異,則應避免以下行為:

  • 對個別的NFT,使用讓消費者過度意識到其客觀價值差異的手法(例如:過度宣傳特定角色的價值高、在遊戲中過度優待特定角色等)。

(b)如果銷售公司在一級流通市場設定隨機型銷售價格和另外的銷售價格進行銷售,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 將另外的銷售價格設定為與隨機型銷售價格不大相差的價格

(c)避免提供強烈煽動投機心理的信息(例如:暗示特定NFT的未來價格上漲、投機價值高,過度煽動消費者的購買欲望的廣告等)。

(d)如果在銷售時公開發行預定數量和出現概率,則應避免以下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景品表示法的不當表示(優良誤認表示、有利誤認表示):

  • 對特定的NFT,顯示的發行預定數量超過實際的發行預定數量
  • 對特定的NFT,顯示的出現概率超過實際的出現概率

(e)以下行為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為了獲得目標NFT而支付過高的金額,並可能被認為是違反景品表示法的不當表示(有利誤認表示、誘餌廣告),因此應避免:

  • 對特定的NFT,設定極低的出現概率,並在銷售時表示該NFT容易出現
  • 即使沒有出現的可能性,也在銷售時表示會出現

(f)對特定的NFT,應避免以下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景品表示法的不當表示(優良誤認表示、有利誤認表示):

  • 即使已經對消費者顯示並設定了發行預定數量和出現概率,但在事後減少這些數量,並以消費者無法認識到這些變化的方式進行銷售

對未成年人的考慮

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可能不足,容易被捲入高額付費的問題,此外,如果承認未成年人的取消權(民法第5條第2項),銷售公司和二級流通市場的交易對方可能會受到損害。因此,如果可以確認未成年人使用服務的情況,則可以說採取以下措施是理想的。

(a)在NFT購買服務的使用或購買上,需要監護人的同意,這應在服務使用條款中規定,或者應鼓勵使用者獲得監護人的同意。

(b)設定購買金額或次數的限制等付費上限是理想的。

總結:NFT銷售應諮詢律師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2022年10月12日(西曆2022年)制定的NFT「隨機型銷售服務指南」的要點。

雖然在2022年3月(西曆2022年)公布了修訂後的「NFT業務指南[ja]」(日本加密資產業務協會),但NFT銷售公司在銷售NFT和NFT相關商品和服務之前,需要根據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來分析NFT及其相關商品和服務的法律性質,並具體考慮哪些法律措施最適合他們打算銷售的NFT。

此外,這些議題需要根據快速擴大和進化的NFT業務以及Web3.0和元宇宙(虛擬空間)的實際情況,持續驗證和更新。對於NFT銷售的商業模式,本所建議您為了合法經營業務,應該諮詢律師。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本所事務所提供全面的支援,涵蓋與加密資產、NFT、區塊鏈相關的業務。詳細內容已在下文中說明。

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疇:加密資產・NFT・區塊鏈[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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