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冒者的刪除與IP地址揭露請求
偽裝成他人進行誹謗中傷的方式,自古以來就常常被使用。
例如,有人可能會在Twitter上以特定女性的名字創建帳戶,或者使用極其相似的用戶名,並在首頁上使用該女性的照片,然後上傳淫穢圖片,或者公開該女性的電子郵件地址等,並尋求與不特定男性的交往。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刪除該文章或公開IP地址,被偽裝的人需要主張自己的某種「權利」被侵犯。一般來說,要求刪除網路上的帖子或公開IP地址,僅僅主張「該帖子不適當」是不夠的,必須主張「該帖子侵犯了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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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偽冒行為導致的權利侵害
「權利」這個詞可能會讓人覺得困難,但讓本所以以下的例子來思考:
在Twitter上以特定女性的名字創建帳戶,並在首頁上使用該女性的臉部照片,然後上傳淫穢圖片(※1)
在這種情況下,看到這些帖子的第三方可能會認為該女性本人就是上傳淫穢圖片的人。換句話說,這個罪犯實際上是:
該特定女性是上傳淫穢圖片的人(※2)
他通過「偽冒」實現了與上述寫入相同效果的帖子。※2是侵犯該特定女性的名譽權的行為,而※1也同樣侵犯了該特定女性的名譽權。
除了名譽權之外,例如,如果在「偽冒」的過程中公開了自己的電子郵件地址等,或者使用了照片,那麼也可以主張這些行為侵犯了隱私權和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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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獲得對偽冒行為的刪除或IP地址揭示請求的批准,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是否構成冒充他人
若要主張因他人冒充的投稿侵犯了某人的名譽、信譽、隱私權以及人格權,至少需要具備一般人擁有的正常判斷能力,能夠誤認為冒充投稿的人和受害者是同一人。
原告在東京都豊島區計劃建設公寓,並對Yahoo!討論版的帖子以原告回答的形式冒用原告的名字進行投稿,因此向Yahoo!JAPAN要求刪除文章和公開發信者信息。
在這個訴訟中,名古屋地方法院於2005年1月21日(西曆2005年)裁定,該帖子使用了與原告本人相似的投稿者名稱,並表示「如果有人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表達行為,則可能會誤認為名義人(被冒用者)是該表達行為的主體,結果可能侵犯名義人(被冒用者)的名譽、信譽、隱私權及人格權」。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投稿內容包含「現在才來建單間公寓。錯誤的新業務。最差」等反對公寓建設的言論,以及原告本人不可能寫的內容,因此法院認為「一看就知道該帖子不可能是原告本人寫的」,因此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請求。
雖然ID由公司名稱和經營者名稱組成,但由於選擇這樣的ID,以及投稿內容,一般具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不可能誤認為該帖子的主體是原告。
為了讓冒充他人的指控被接受,必須確定已經構成冒充他人。
是否因冒充侵犯了權利
有一個2016年的案例,一名男性因為第三者冒充他在網路論壇上發文,認為自己的身份權、隱私權、肖像權或名譽受到侵犯,向經由提供者提出了發信者信息披露的請求。
大阪地方法院認為,「由於使用了該帳戶,並使用了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個人資料照片,並使用了原告的名字”B”作為帳戶顯示名稱”B'”(該處理名稱),因此,該帖子可以認為是所謂的第三者冒充原告發布的。」,因此承認了冒充的事實。
在此基礎上,他們討論了發信者冒充原告發帖是否明顯侵犯了原告的權利,但是,如果以一般人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則無法認定該帖子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此外,作為該帳戶個人資料照片使用的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約五年前註冊該網站時上傳的,原告自己公開在預計將由眾多人瀏覽的SNS網站上,因此,無法認定使用這張照片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並且,由於原告的臉部照片是原告自己公開的,因此,也無法認定該帖子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作為防止他人冒充的權利——「身份權」
在這次的審判中,對於身份權的侵犯的判斷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對於主張冒充行為本身就是對自身身份權的侵犯的原告,判決如下:
確實,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保持人格同一性是對人格生存必不可少的。即使在不涉及名譽毀損、隱私權侵犯和肖像權侵犯的冒充行為中,例如,通過冒充行為建立了除本人外的其他人格,並且這種其他人格的言行被他人認為是本人的言行,從而使被冒充者在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遭受精神痛苦,難以繼續平靜的生活,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認為存在侵犯「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保持人格同一性的利益」,即身份權的問題。
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2月8日(2016年)判決
這是判決的內容。
然後,在本案中,由於投稿可能是由非原告本人所做,並且在冒充行為發生後不久就被他人指出,並且在一個多月內,讓人想起原告本人的照片和暱稱已從本案的討論板上被刪除,因此,即使可能存在作為人格權的身份權的侵犯而構成非法行為的情況,但就本案的投稿來看,無法認定存在侵犯個人的人格同一性的冒充行為,因此無法認定身份權、隱私權、肖像權或名譽的任何一種被侵犯。
結果,「僅僅是冒充」並未侵犯任何權利,因此要求揭露發信者信息的請求被駁回。然而,這次審判確認了防止他人冒充的權利作為「身份權」,成為了首次確認此權利的話題。
個人照片與隱私權・肖像權
一位住在長野縣的男性發現有人在GREE的論壇上冒充他發帖,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等,於是他向大阪府枚方市的男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的判決於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作出,大阪地方法院命令被告男性支付損害賠償。
原告男性在此訴訟之前,於2015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揭露發信者的信息,一審被駁回,但在2016年10月,他根據大阪高等法院的揭露命令判決確定了被告的身份,並提起了索賠訴訟。
判決中認為,「如果以一般觀眾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則應認為本案的帖子是由原告發出的,這是一種冒充」。
此外,帖子都是侮辱和謾罵他人的內容,給第三方留下了原告無故侮辱和謾罵他人的錯誤印象,因此認為原告的社會評價已經降低,認定原告的名譽權被侵犯。
關於隱私權的侵犯,隱私權一般被理解為保護個人生活自由的核心,防止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個人生活事實或信息被隨意公開的利益或權利。但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將被被告使用的臉部照片設置為GREE的個人資料照片,由原告自己將其放在任何人都可以訪問的公共領域,因此不認為該照片屬於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個人生活事實或信息。這與以前的判決相同。
然而,對於肖像權,被告使用原告的臉部照片作為本案帳戶的個人資料照片,並發表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帖子,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目的是合理的,認定被告侮辱了原告,侵犯了與原告肖像權相關的名譽感情利益。也就是說,即使原告公開了他的照片,對於其未經許可的使用,也認定為侵犯肖像權的侵權行為。
是否承認侵犯身份權?
在這個判決中,對於身份權,
個人保持自我同一性是人格生存的前提行為,並且在社會生活中實現自我也是人格生存的重要元素。因此,在與他人的關係中保持人格的同一性也應該是人格生存所必需的。因此,從他人的角度看到的人格同一性的利益也可以被認為是在侵權法上受保護的人格利益。
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8月30日(2017年)判決
與2016年2月的大阪地方法院判決一樣,承認了其存在,但是,
即使他人看到的人格同一性被偽造,也不應該立即認為侵權行為成立,而應該綜合考慮偽造者的意圖和動機,偽造的方法和方式,被偽造者因偽造而受到的不利影響的有無和程度等,判斷其人格同一性的利益是否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忍受限度,從而決定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同上
對於GREE的用戶,由於可以自由更改帳戶名和個人資料圖片,因此與通常一生用來特定和識別個人的人格象徵的姓名不同,用戶與帳戶名和個人資料圖片的關聯或帳戶名和個人資料圖片象徵具體用戶的程度並不一定強烈,因此並未承認侵犯身份權。
總結
無論是2016年2月8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決,還是2017年8月30日的大阪地方法院判決,都將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無法保護的部分視為身份權的範疇。
此外,大阪地方法院在2016年2月8日的判決中提出的要件是「被冒名者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變得困難,以至於承受精神痛苦」,而在2017年8月30日的判決中,這一要件變得相對寬鬆,變為「是否侵犯了其人格同一性的利益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忍受限度」。
在傳統的判例中,僅僅是「被冒名」的情況下,被認為沒有侵權行為。因此,這兩個承認身份權的判例可以說是一個重大的步驟。
如果法院承認身份權,即使在不符合名譽毀損等情況的案例中,也可以對「冒名」一般進行刪除,或者進行「發信者信息公開請求」的程序,以確定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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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期待未來將會有更多關於身份權的判例。在這其中,身份權的範疇和要件將會進一步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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